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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罪的含意(里程)

里程

        談到罪,很多人會理直氣壯地問道:“我不偷不搶,沒有殺人、放火,從未被判刑,何罪之有?!”從世俗的觀點看,此話是有一定道理的。沒有觸犯社會刑律、或 觸犯了但未被他人發現、甚至雖然觸犯了刑律而出庭受審,卻因律師辯護有方而推倒起訴的,都算無罪。人們這裡所講的乃是刑事犯罪(Crime),然而聖經中 所講的罪遠較世俗的罪的含義深廣。

聖經中講的罪,按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含義,都是“未中鵠”,或射箭沒有射中紅心;也就是說,所謂罪,是指人無法完全達到上帝的道德標準。上帝對人在道德上 的要求,集中體現在以色列的偉大先知摩西從上帝那裡領受的十條誡命:耶和華是唯一的上帝;不可拜偶像;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當紀念安息日;當孝敬父母;不 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貪戀別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牲畜並他一切所有的(參見《出埃及記》20:2-17)。

新約的作者指出,“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在這種意義上,應該做的不去做,是消極地在犯罪,即虧欠就是罪。這些作 者也指出另一種犯罪的表現,“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這種罪乃是人用言行直接對抗上帝的誡命,是所謂“積極犯 罪”,如,不顧許多確據、故意不信上帝,和一切惡行和不義。使徒保羅尖銳地指出,“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 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 別人去行。”(《羅》1:28-32)

平心而論,誰能說自己與這些消極和積極的罪不沾邊呢?達不到上帝的道德標準的人,雖不一定觸犯世間刑律,在上帝眼裡仍是罪人。

作者來自北京,現於美國威州一華人教會任差傳牧師。正文摘自[海外校園機構]出版的《遊子吟--永恆在召喚》一書。
原載於《舉目》前身,《進深特刊》第一期,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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