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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納不等於認同(吳蔓玲)

吳蔓玲

本文原刊於《進深特刊》第7期

        1996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一項超越政黨的聯邦婚姻保障法案,讓各州自行決定婚姻的合法性。

         目前,有卅一州已立法通過一男一女的婚姻保障制度,也有許多州的法庭修定了這項尺度,允許“同性間的婚姻”;加州今年三月七日投票後通過了廿二號法案,即贊成加州家庭法案加上“加州只承認一男一女婚姻的合法及有效性”(“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這十四個英文字。

為什麼這件事如此重要?

        是否基督徒不尊重同性戀者的信念和生活方式呢?本文代表許多中西基督徒的見解。

場內場外都熱鬧

         1999年10月23-24日,在美國維吉尼亞州林奇堡(Lynchburg)湯姆斯路浸信會(Thomas Road Baptist Church),舉行了一個特別聚會,引起了美國國內傳媒的注意。這個聚會是由浸信會的費維爾牧師(Jerry Falwell),和全國聞名的擁護同性戀的大都會社區教會(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的領袖懷特牧師(Mel White),共同領會。共有兩百位保守派基督徒,以及兩百位同性戀基督徒參加這個聚會。

         在會中,費維爾牧師當眾為自己過去視同性戀為魔鬼的言論致歉,他並且表示今後將緩和對同性戀的批評。然而,他同時也堅決強調自己絕不改變“同性戀的行為是罪”的主張。懷特牧師則是把握這次機會,向會眾動之以情。他讓一些擁護同性戀者的群眾做“見證”,其中包括,一位母親敘述傷心的往事。當她一聽自己的女兒是同性戀,就叫女兒滾遠一點,除非悔改,不然別回家。結果,她的女兒自殺身亡。

         然而,第一天會場內不協調的氣氛,比起第二天教會外面示威的遊行,是小巫見大巫。教會外面的抗議示威人群是由費爾普斯牧師(Rev. Fred Phelps)領導的。抗議者一面舉著“神憎惡同性戀”、“同性戀不能悔改”﹑“費維爾是猶大”(註一)等牌子,一面奉主名,用極惡劣的字眼咒罵同性戀。(註二)

         人們在這次聚會中,看到了基督教界對同性戀持不同看法的三種團体:一批是以懷特牧師為首,完全接納同性戀者,並且主張同性戀不是罪。另一批是以費爾普斯牧師為首,以神的公義,詛咒同性戀者。而費維爾牧師帶領的一批人則是處於兩個極端之間。費維爾牧師舉辦這次聚會的用心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這次的聚會也帶出一個問題,就是基督徒到底如何認明神對同性戀者無條件的愛和神的公義這條界限。

整個運動矯枉過正

         目前,“同性戀權利”運動氣焰高漲。主因是同性戀長久以來受社會歧視,同性戀群力求掙脫社會的枷鎖與歧視。整個社會長久以來對同性戀嚴重歧視是不爭的事實。這些歧視包括:痛毆、言語嘲諷、趕出家門,等等,對同性戀者造成更深的傷害。舉例來說,人的本性是群居的,需要彼此支持。尤其青少年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父母及同伴們的肯定。一些被同伴們嘲諷的“娘娘腔”的男孩子,也許本來只是生性害羞,不見得是同性戀。然而,一再被羞辱與排擠之後,再加上不覺得受父親喜愛與肯定,可能就開始懷疑,甚至認定自己真是同性戀。人被排擠,自然就退縮,並且物以類聚尋找能夠接納自己的人。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團体。

        “同性戀權利”運動的動機是反對歧視同性戀者,原先,這個動機是合乎情理的。然而,不可否認現在整個運動已經矯枉過正。去年12月美國的一萬四千七百個學區收到一份十二頁的“性傾向與年輕人”小冊子(註三)。這份小冊子是專門寫給教育工作者的。它強調同性戀是健康的,不需要醫治。它還警告教育工作者不要提供“同性戀可以改變”的資料給學生,它強調學校若企圖改變學生的同性戀傾向,會傷害學生。這份小冊子所持的目的是保護學生免受歧視與傷害。然而,如果遵循這本小冊子的指示,孩子們根本無法認識到同性戀可以改變。想要改變的孩子,根本求救無門。

愛接納給予幫助

        我們這些處於這個時代的基督徒,如果一味強調“同性戀的行為是罪”的聖經看法,甚至與同性戀劃清界限,只是徒然帶上“仇視同性戀”或“歧視同性戀”的帽子罷了。不但對社會沒多大幫助,也不能夠真正幫助同性戀者。我們若不能以愛接納同性戀者,他們很難真正地了解神無條件的大愛與神的恩典,由“同性戀的行為是罪”的真理中悔改得救。許多人靠神的恩典和醫治已經成功地走出同性戀。在他們接受醫治的過程中,周圍有許多基督徒以愛接納他們,激勵他們克服同性戀(註四)。

        如果我們身邊有陷於同性戀的朋友,我們可以成為神所使用的器皿,以愛接納他們。然而,我們千萬要分辨清楚,愛與接納同性戀者,並不等於認同同性戀者的行為。與同性戀相處時,想要劃清神對同性戀者無條件的愛,和神的公義這條界限,並不總是那麼容易的,尤其對方是你所深愛的人。譬如說,兒子要帶同性戀伴侶回家過節,如果你拒絕,你的孩子會覺得你不夠愛他。如果你允許他們來,你要怎麼與他們相處,才算接納而不認同?尤其,如果其他親戚也都來一起過節,情況更難處理。如果他們在眾人面前,做親暱狀,你該如何是好?如果你突然發現自己伴侶有“外遇”,而外遇對象不是異性是同性,你該怎麼辦?你自己也是傷痕累累,要怎麼做才能幫助伴侶掙脫同性戀﹖如果對方執迷不悟,你的愛心可以堅持到什麼地步?渥爾滋(Anita Worthen)與戴維斯(Bob Davis)所寫的《親愛同志--我所愛的是同性戀》(註四)對這些問題有十分深入的探討。除此以外,在對方願意接受的前提之下,不妨提供他或她一些脫離同性戀的真實見證(註五)、同性戀可改變(註六)、“同性戀是與天俱來”迷思的解析(註七)等資料。

站穩不歧視立場

         在公眾場合劃清神對同性戀者無條件的愛和神的公義這條界限,也是不容易的。譬如說,許多基督徒堅持反對同居納稅法案,因為同居納稅法案對同性戀者非常有利。並且,在某個層面來說,這個法案似乎是同意同性戀的行為。然而,一些基督徒學者專家看法並不相同,他們認為同居納稅法案不是專門給同性戀群体的,應該是給經濟團体(Economic Units)的。同性戀群体只是受益人群中的一部份,基督徒沒有必要因噎廢食。他們以北歐國家通過同居納稅法案,但同時也立法禁止女同性戀者接受人工受孕為例,來說明自己的立場(註八)。有時候劃清神的公義與神的愛這條界限真是不容易啊﹗

        然而,我們無論如何一定要堅守住大原則,就是站穩“同性戀的行為是罪”的聖經立場。我們不僅是為了遵守神的命令,也是為了同性戀者個人的益處。同性戀把人阻擋於上帝國度之外(《哥林多前書》6:9-10),然而,同性戀者可以奉耶穌基督的名,靠著聖靈,成聖稱義;就如同使徒時代的有些聖徒一樣,戰勝了同性戀,成聖稱義(《哥林多前書》6:11)。為了靈魂,我們必須以愛,堅守“同性戀的行為是罪”的聖經立場。同性戀者必須悔過自新,才能進入神的國度。

          在這同性戀權利運動氣焰囂張的時代,我們需要有智慧地表明立場。我們首先自己得站穩“不歧視”的立場。我們要強調自己尊重同性戀者的公民權,正如同我們尊重婚前同居者的公民權一樣。其次,與其強調同性戀是罪或聖經觀是人生最佳指標,倒不如解釋清楚神禁止同性戀是為了保護人們,提供人們更好的生活。譬如,許多研究顯示一男一女的家庭組合是最好的撫養子女的組合(註九、十、十一、十二)。

態度是否合宜一致

       在宣稱自己不歧視同性戀者的同時,我們也要反省自己對同性戀的態度是否合宜。同性戀的行為,與婚前同居或婚外情一樣,都是罪,同樣都圈在不義之中(《哥林多前書》6:9-10)。但是,我們是否內心鄙視同性戀,卻對婚前同居或婚外情見怪不怪﹖我絕對不是鼓吹大家要鄙視婚前同居者或有婚外情者,更不是要大家對同性戀見怪不怪。我只是鼓勵大家反思自己態度是否合宜與一致。

         有人問,神愛那些同性戀者嗎﹖神愛那些不願意悔改的同性戀者嗎﹖神愛那些有心改變,卻一再軟弱失敗的同性戀者嗎?是的,神絕對愛他們。神愛每一個人(《約翰福音》3:16)。然而,神的大愛並不等於人人都自動得救。

          劃清“接納而不認同”的界限並不容易。人似乎傾向於活在黑白兩個極端。然而,事物極端化往往帶來尖銳的衝突,沒有轉圜的餘地。只強調同性戀是罪,要求他們悔過自新,甚至歧視或咒罵同性戀,只是徒然惹人憎惡,把求助者推到遠遠的一邊。然而,強調信者得永生與基督大愛,卻否認同性戀是罪,也剝奪了同性戀者悔改進入神國的機會。

          每位基督徒都可以成為神手中的器皿,成為身邊親友的祝福。也許你身邊就有一位陷入同性戀困境的人,這是神給你機會服事他。我們可以由為這個人禱告,關心他的生活開始。如果你正精疲力竭、陷於兩難之間,我們有一位厚賜與眾人,也不斥責人的神(《雅各書》1:5),只要願意向他求,他必賜給你足夠的智慧與能力來突破你現在的困境。

作者現居加拿大渥太華。

註:
一、抗議者在牌子上用相當鄙視同性戀的稱謂Fags來稱呼同性戀。
二、Exodus Update, December 1999, page 3.
三、Just the Fac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 Youth,A Primer for Principals, Educators & School Personnel.讀者可以由http://www.glsen.org網站取得此文件。
四、渥爾滋(Anita Worthen)與戴維斯(Bob Davis),《親愛同志--我所愛的是同性戀》,雅歌出版社,1998年8月。
五、有不少基督徒已靠主克服同性戀。譬如:《給你同志--揮手告別同性戀》,雅歌出版社,1998年8月,本書敘述好幾位基督徒克服同性戀的親身經歷。
六、Jeff Konrad, You Don’t Have to Be Gay, Pacific Publishing House, 宇宙光出版社,翻譯中。
七、Just Saying “No” Is Not Enough, Christianity Today: October 4, 1999, pages 50~55.
八、Neil & Briar Whitehead, My Genes Made Me Do It!, Huntington House Pub., March 1999.
九、Elizabeth R. Moberly, Homosexuality: A New Christian Ethic, Cambridge, England: James Clarke and Co Ltd, 1983.
十、Leanne Payne, Crisis in Masculinity, Westchester, Illinois: Crossway Books, 1985.
十一、Norman A. Sprinthall and W. Andrew Collins, Adolescent Phsychology: A Developmental View,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1984.
十二、James Vander Zanden, Human Development, New York: Alfred A. Knofe, Inc., 1978.
(本文歡迎讀者回應與見証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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