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鎮明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16.05.19
領袖必須具有誠信,對此沒有人反對。然而,我們有否注意,誠信的體制,同樣不可或缺!領袖的誠信和機構的誠信,是緊密相連的,也是互相影響的(註1)。
如果機構缺乏誠信體制,領袖便容易在誠信方面出問題。趙鏞基牧師的事件正表明,他的錯誤不單是他和兒子的誠信問題,更可能是,他所在的教會在體制上出現了誠信問題。(編註)
沃利(Robert C. Worley) 在《陌生人的聚會》一書中說,當一個牧者在道德行為上出了問題,我們不僅要詢問牧者的品格或性格問題,也要思考,是否他所在的機構,造成和容讓了此事的發生(註2)。
我們要意識到,這個世界,是危險和有罪的,充滿挑戰,即使是教會也不能幸免。
人常有錯誤的安全感,認為教會或基督教機構裡,不會有誠信不足引發的道德不當。結果,教會和機構的管理層、董事會,疏忽了誠信道德體制的建立。
電影揭露了天主教機構缺乏誠信
天主教神父性虐兒童的醜聞,是一個實際的例子。根據2004年約翰傑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的調查,美國天主教的主教,在1950年代,已經注意到,神父性虐待兒童的情況很普遍(註3)。
到了2015年,美國的寫實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再次揭露出情況的嚴重性。
該片榮獲2016年第88屆奧斯卡最佳電影,敘述了2001年《波士頓環球報》(Boston Globe)的記者,如何揭發波士頓樞機主教羅賓納(Bernard Francis Law, 1931~),在帶領教區的30年期間,隱瞞90位神父性虐兒童的事件。
這位羅賓納主教,從不革除犯案的神父。犯案的神父接受 “心理的輔導”後,被調派到另一個教區,繼續任職。這教區對神父的道德問題毫不知情,結果,神父繼續性侵兒童。
天主教不能有效糾正神父性侵兒童的狀況,歸根結底,是由於教庭的法規規定,樞機主教等神職人員不能洩密。所以,即使在記者揭發後,樞機主教羅賓納,一直到2002年辭職,也沒有交代事件的真相。
波士頓教區有一位神父,在1970年代至2000年之間,強姦、性虐了130位兒童,卻仍任職於各教區,未受到任何法律制栽。
不僅在波士頓教區,在美國的其他教區,天主教神父性虐兒童的事件,也屢屢出現。各教區的主教,同樣隱藏事件,以致情況越來越糟。
為什麼天主教眾多樞機主教,不將犯案的神父撤職,然後交給政府,繩之以法呢?
一是天主教教會懼怕這些事件羞辱羅馬天主教的名聲,更重要的,根據《教庭的法規》(Canon Law),教庭的秘密不能外洩。神職人員的道德錯誤,只能在教庭中審理。這法規是教宗庇護11世(Pius XI),在1922年制定的,其後歷代教宗重申(註4)。
梵蒂岡對神父性虐兒童的處理,顯然視教會的名聲高於誠信的真理,因而以金錢賄賂受害人,隱瞞事實真相。
如此龐大的天主教機構,自恃具有高尚的道德文化,卻不願意改變錯誤的法規;也不罷免犯案的神父,阻止其再次性虐兒童;也沒有積極地在組織和體制上,做出應對和改變,以避免事件再次發生;更沒有提供誠信的培訓,確保機構上下有全然委身於誠信的價值觀。
結果,教會中性虐兒童的狀況始終無法改善。而且,因為隱藏真相,更多的兒童受害。
《驚爆焦點》裡多處描述記者想盡辦法,尋找證據。其中一幕,記者與天主教聘請的律師對質,要求律師站在真理那邊,而不是教會那裡。
另一幕是記者說服受害的信徒及家屬,共同站起來對抗神父的邪惡行為(註5)。
普遍來說,天主教徒不願意公開被神父性侵之事,即使受害者是自己的兒女也一樣。
柯林斯(Andrew Collins)在澳洲的聽證會上,描述他多次被神父性侵。當他公開此事後,他的很多親屬都怪責他。他說: “因為這件事,我幾乎失去全部家人,不只是父母姊妹,甚至是阿姨、叔叔,及堂兄姊。”(註6)
對此,筆者認為,信徒當存著 “無虧的良心”,勇敢地指出,天主教會處理性侵事件的缺乏誠信。
唯有這樣,才能阻止悲劇繼續發生;唯有這樣,才有“在上帝面前的誠信”;唯有這樣,才對得起上帝、對得起人、對得起教會。
沒有這樣的誠信,教會不能在現今相對主義盛行的社會中,再次站立起來,成為世界的鹽、世界的光。耶穌不是教導信徒,發出光亮的蠟燭要放在桌子上,而不是桌子底下嗎?
誰能改變梵蒂岡的規定呢?
根據2012年10月份的報告,天主教波士頓教區被性虐的兒童中,有40位自殺身亡。
在2016年澳洲皇家回應兒童性侵委員會的聽證會上,澳洲巴拉瑞特(Ballarat)教區在1960至1980年代,神父性侵兒童有幾十個案。很多兒童選擇自殺,結束生命。倖存者則患上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 。
這些數據,說明天主教在體制上必須進行改革!
天主教新聞部(Catholic News Service)在2016年回應《驚爆焦點》的指責,說,該片對神父性侵兒童的醜聞描述大致上正確。不過今日的天主教教會,情況已大幅改善(註7)。
天主教官方的言論是否正確呢?當然不是!
在2014年,澳洲主教羅賓遜(Bishop Geoffrey Robinson),在澳洲皇家委員會(Australian Royal Commission)作證,承認主教不能洩露神父性侵兒童的事件。
對此,澳洲律師塔普塞爾(Kieran Tapsell)解釋,根據梵蒂岡的規定,無論是澳洲的主教,或其他國家的主教,都不能即時公開神父性侵兒童的事件,只能帶回天主教教會當局那裡(註8)。
塔普塞爾說,直到今日,沒有一位教宗發表文件,談如何改善神父性虐兒童的情況。
教宗約翰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II),對此事件保持沉默。他的繼任人,教宗本篤16世(Benedict XVI),在2010年,更把“教庭的秘密不能外洩”的規定,直接用於神父性虐兒童案件,並且不同意神職人員進入性虐待兒童的指控和法律程序。
其後,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在2015年,表示不會改變教庭的法規。
除非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天主教必須向政府報告神父性虐兒童事件,否則,所有事件都必須保密。由於義大利的法律,沒有規定教會必須向政府揭露教會中的不法事件,所以義大利的主教,直到現在為止,都無需報告神父性虐兒童的案件(註9)。
律法和文化之間的辯證關係
美國芝加哥樞機主教佐治(Bishop Francis George,1937~2015)說,無論是公義或不公義的法律,都會引導人民,影響社會的文化。
因此,如果要制止種族歧視,就必須改變販賣黑奴的法律,改變種族隔離的政策(註10)。同樣,如果要解決神父性虐待兒童的問題,天主教須廢除相關的教庭法規, “如果你想改變一個損害的文化,你必須改變引發這文化的法規”(註11)。
他說,律法和文化之間存著複雜的辯證關係,彼此塑造、互相影響(註12)。
格蘭登女士(Mary Ann Glendon)是美國駐梵蒂岡大使、哈佛法律教授,也是著名的保守派天主教徒。她同意佐治主教的觀點。她亦認為,法律會影響人對世界的看法,以及價值觀(註13)。因此,改變教庭的法規,將有助減少神父性侵兒童的問題。
很可惜,時至今日,沒有一位教宗願意廢除教庭的該項規定。塔普塞爾律師批評教宗缺乏誠信、正直的心。他特別批評教宗本篤16世,沒有跟從真理,反而故意隱藏神父性虐兒童的事件,阻止主教向當地員警報告(註14)。
教庭制度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教庭並不革除犯案神父的職務。即使涉案的神父在教庭中被判有罪,卻仍擔任神父的職務,在新的教區中有機會再度侵犯兒童(註15)。 如果天主教視誠信為教會不可或缺的,則必須擁有誠信的領袖,也需要改革組織的法規。
建立道德誠信的體制
以上說明,具有誠信的教會體制,與具有誠信的領袖是同樣重要的。兩者都能夠使全教會更委身於誠信的價值觀。那麼,誠信的教會體制究竟如何建立呢?能不能單單依靠改變教會的法規呢?
單靠改革教會的法規和政策,並不能阻止不誠信事件發生。例如, “安然” (Enron)是美國能源發展和銷售公司,曾是《財富》世界500強名單中的第6位。
在2000年,該公司制定了一本道德手冊,長達65頁,稱為《安然的道德密碼》(Enron Code of Ethics)。書中高舉誠信,並指導員工如何在各種層面,以誠信進行商業業務,等等。
然而,公司的高層卻使用低劣的會計報帳的方法,隱藏公司幾近10億美元的損失。最後,公司在2012年12月宣佈破產,成為當時美國最大的破產案。(註16)
“安然” 的破產,說明無論是公司組織,還是教會組織,具有詳盡和正確的道德法規,不一定能使組織具有誠信。任何組織都需要在體制中,積極建立道德誠信的文化。究竟教會應當怎樣建立道德誠信的文化呢?答案有三。
首先,教會的整個領導層,必須是誠信的典範,且積極地向信徒傳遞誠信的重要性。
第二,教會的領導層,必須創建、執行和推展誠信的培訓。這些訓練可以是演講和公開的教育,讓信徒明確認識教會對信徒的期望,並學習如何在實際生活中,實踐誠信,避免和阻止不當行徑。也可以用小組討論的方式,大家參與,聆聽和瞭解教會中的不誠信;還可以進行角色的扮演,深入瞭解人在不誠信的事件中的情緒和態度。
第三,教會要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教會領導層可以幫助同工和信徒處理道德、法律等問題。例如設立舉報的機制,及紀律處分的制度。對於有不誠信行為的神職人員、同工,必須予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書面懲戒,及至停職、解雇等(註17),而非僅僅對其進行心理輔導,然後調任其他教區。
以上三種的方法,都是要在教會展示正確的道德和文化(註18)。教會的信徒和領袖,才有更大的動機和動力,行出誠信。
結語
一言以蔽之,教會除了具有誠信的領袖,還要建立誠信的體制。這兩者都是教會誠信的重要基石。教會領袖的誠信是錨,能使教會屹立於世俗化的社會。誠信的領袖,則是誠信的體制中培養出來的。誠信的領袖和誠信的體制是互相影響,相互塑造的。
編註:參 王星然,《一場小蝦米對大鯨魚的硬仗 ——深入趙鏞基牧師事件》,http://behold.oc.org/?p=21741。
註:
1. Joseph L. Badaracco, Jr., and Richard R. Ellsworth, Leadership and the Quest for Integrity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89), 4, 206.
2. Robert C. Worley, A Gathering of Strangers, rev. ed.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83), 28-29.
3. Kieran Tapsell, Potiphar’s Wife : The Vatican’s Secret and Child Sexual Abuse ( Hindmarsh, SA, AUS: ATF Press, 2014), 335.
4. Kieran Tapsell, “The strange disconnect between Pope Francis’ words and actions about sex abuse, ” National Catholic Reporter, retrieved April 8, 2016, from http://ncronline.org/news/accountability/strange-disconnect-between-pope-francis-words-and-actions-about-sex-abuse。
5.“Spotlight (film),” Wikipedia, retrieved from April 6, 2016,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potlight。https://en.wikipedia.org/wiki/Spotlight(film).
6. 余伊倫,“《驚爆焦點》又一章!包庇性侵幼童神職人員,教廷樞機主教出席視訊聽證會”,(2016年2月29日),撮自2016年4月30日,http://www.storm.mg/article/83629。
7. Robert Barron (November 17, 2015.), “Bishop Robert Barron Gives His Take on New `Spotlight’ Film,” YouTube, retrieved April 8, 2016, fro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l6j8PEXbPc。
8.“Kieran Tapsell on Bishop Geoffrey Robinson’s Testimony before Australian Abuse Commission,” posted on August 31, 2015, retrieved April 21, 2016, from http://bilgrimage.blogspot.com/2015/08/kieran-tapsell-on-bishop-geoffrey.html。
9. 2002年,美國政府在民事法中規定,天主教必須向美國政府上報有關個案。
10. Tapsell, Potiphar’s Wife, 156.
11. Francis George, “Law and Culture,” Ave Maria Law Review, 1/1 (2003): 6, retrieved 22 April 2015, from http://lr.avemarialaw.edu/Content/articles/v1i1.george.copyright.pdf
12. George, “Law and Culture,” 9.
13. James L Nolan, Legal Accents, Legal Borrowing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 ), 37; cited in Tapsell, Potiphar’s Wife, 155.
14. Tapsell, Potiphar’s Wife, 351.
15. Tapsell, Potiphar’s Wife, 344.
16. Michael Miller, “Enron’s Ethics Code Reads Like Fiction,” (1 April, 2002), retrieved 22 April 2016, from http://www.bizjournals.com/columbus/stories/2002/04/01/editorial3.html.
17. Robert C. Chandler, “How to Prepare for and Survive an Ethical Misconduct Disaster,” in Robert C. Chandler, ed., Business and Corporate Integrity: Sustaining Organizational Compliance, Ethics, and Trust , vol. 1 (Santa Barbara, California: Praeger, 2014), 216.
18. Chandler, “How to Prepare for and Survive an Ethical Misconduct Disaster,” 206.
作者為美國韋敏斯特神學院哲學博士,主修神學與歷史研究。現為加州聖荷西恩泉谷宣道會主任牧師,並任教於多所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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