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奕明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言與思專欄2017.01.02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第一次出現,是在台灣1990年的飲料廣告中。唱這首廣告主題曲《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歌手李明依,因此知名度大增!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也成了最能代表青少年的一句話。這句話不僅僅是對權威的抗議,也反映出一種叛逆的精神,就是道德相對主義所主張的:“不存在倫理道德的普遍標準。道德價值只適用於特定文化邊界內,或個人選擇的前後關係。”
這也是後現代社會所主張的“多元價值、並行不悖”,不再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絕對真理。最高的價值就是彼此包容、彼此尊重。
在基督徒的認知中,道德判斷是以上帝的誡命作標準的。不信上帝的人,《羅馬書》1章有幾處經文說到:
21:“因為,他們雖然知道上帝,卻不當作上帝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
24: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26: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32: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這就使身處後現代社會的基督徒兩難。如何與不信上帝的人對話呢?如果雙方的道德判斷的標準完全不同,又怎麼可能彼此包容、彼此尊重呢?
當法律與聖經不一致
近代的倫理學的確是很多元的,不過,就算是極端人本的道德相對主義,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個人的自由,仍然不可侵犯其他人的基本人權。舉凡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都包括在內。
有人認為,婚姻權也屬於追求幸福的權利。問題在於,現在的“婚姻”和“性別”都出現了歧義。“同性婚姻”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是用“民事結合”或“生活伴侶關係”稱之。“性別”也出現了“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因此,討論時雙方常常雞同鴨講。
從歷史的角度看,同性戀存在已久。不過,以前並沒有合理化或是合法化,而是藏在角落中(所以才有“出櫃”之說)。 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1997年,美國心理學會表示,人不能選擇成爲同性戀或異性戀,人的性取向不由意志決定,不是有意識的選擇……呈現出同性戀普遍除罪化,乃至正常化的趨勢。
雖然法律上不再視同性性行為為罪行,但是聖經指責這是一種罪。《利未記》有兩段經文,禁止同性戀。18章22節:“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0章13節又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在新約聖經中,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章9-10節說:“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
其實聖經所說的“罪”,與世俗法律的定義也有所不同。“罪”來自對上帝的不順服,正如亞當、夏娃違反禁令,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十誡中的禁令,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及不可貪婪,都是基督教倫理學的規範,並不是人定的,而是從上帝領受的。所以,“雖然我喜歡,有很多不可以!”這是為什麼基督教會無法贊同“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是違背聖經的。
又當如何對話呢?
兩個陣營的出發點截然不同,要如何對話呢?范泰爾(Cornelius Van Til)提到:“要在信徒與非信徒之間,找到雙方‘共知地帶’是極不可能的,除非雙方對‘人自己的本性’有共同看法。但是,這個共同看法根本不存在。”(註1)這就是為什麼基督徒的抗議遊行,被同性戀的同情者視為“恐同”或“仇同”,因為在“基本人權”的定義上,雙方毫無交集。
范泰爾(Cornelius Van Til)
許多法律用詞的定義,也出現分歧。“婚姻”、“性別”,甚至“愛”,都大大混淆。“以愛之名”,連基督徒都被迷惑了。
許多基督徒認為,我們不應該論斷同性戀者,因為我們都是罪人,同性戀不過是罪的一種,並不比其他罪行,如通姦、離婚、性侵等等來得嚴重。更何況科學研究未能證明同性戀是後天形成的,連醫學界都放棄了矯治。既然婚姻與家庭是人類追求的“共善”,為什麼要阻止同性戀者追求幸福呢?更何況,同性戀者在法律層面有許多令人心酸的實例,比如醫療同意權、繼承權上,同性伴侶都受限制。
這些基督徒也特別提到,耶穌是罪人的朋友,不是為定罪而來的。
我們應該怎麼做?
耶穌會怎麼做(What Will Jesus Do)?
耶穌道成肉身,做稅吏與妓女的朋友,受試探卻沒有犯罪。祂改變罪人的生命,用愛的行動與真理的言語,使人悔改歸正。祂住在我們中間,做罪人的朋友,自己卻沒有犯罪,反而活出聖潔。他以自身的榜樣,促使我們思考:今天的我們,如何在罪惡的世界中,活出不同的生命?
“自由”與“放縱”只有一線之隔。基督徒的自由,不同於世俗的定義。正如《羅馬書》8章1-2節所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我們得到的自由,不再被罪惡的本性轄制,不再隨本性的喜好任意妄為。
不在於感覺與掙扎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僅打破了原來同性不婚的禁忌,也使“婚姻”中的忠誠,變成一紙空言。這樣看來,問題不在同性或是異性結合,而是“婚姻”的法源,到底出於上帝的創造與設立,或是人的權利與喜好?
基督徒應該站穩立場,維護真理(也就是聖經)。同時,也應該有愛的行動,關懷、陪伴正在受苦的人。不是威嚇他們,而是告訴他們:生命改變的力量是從耶穌基督而來。
靠著信仰走出同性戀的袁幼軒弟兄說得好:並非沒有掙扎、沒有誘惑,而是能在掙扎時,靠著信仰,有了選擇的自由,可以成為聖潔。因此,問題最大的癥結,不在於感覺與掙扎,而在於,“我們因心中渴求上帝,所以能全心全意地擺上自己的一切,完完全全地順服”(註2)。
不用去和同情同性戀的人爭辯,因為沒有“共知地帶”。而是要去宣揚在基督裡不犯罪的自由!
該不該上街遊行?該不該連署提案,要求罷免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委?我覺得,那是個人的自由。作為公民,可按自己的良知去做判斷。而基督教會所傳揚的福音真理,是本著聖經的,不能斷章取義,也不能似是而非。
或許有一天,我們做牧師的,會因為主張一夫一妻而入獄,我們也需要宗教自由法來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不過,今天去要求一個不信上帝的社會與國家,在立法的時候承認聖經的權威,這是緣木求魚,也是一場不可能打贏的戰爭。用民粹的手段去反民粹,得到的勝利果實絕對不會甘美!如果我們這麼做了,不也是一種“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嗎?
註:
1. 范泰爾著/呂沛淵譯,《基督教護教學》,台北:改革宗,2008. pp. 61-62
2. http://www.yuanyouxuan.com/faqs/
作者來自台灣 ,曾留學法國巴黎,專攻音樂指揮。現在美國休士頓牧會。
編註:《婚姻平權》法案已於12月26日在台灣立法院初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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