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陵
本文原刊于《舉目》官網2017.08.25
什麼是“庇護城市”?
從去年選舉開始,“Sanctuary Cities” 一詞,就不斷出現在美國媒體上。究竟什麼是“Sanctuary Cities”呢?
“Sanctuary”這個字,聖經中是指會幕、聖殿中的“聖所”、“至聖所”。現今常指我們敬拜上帝的教堂或禮拜的殿堂。我再查了一下字典,發現這個字還有另外一個意思,即為罪犯等所準備的避難所、庇護所。特別是中世紀教堂中有一個地方,用來保護因為受到宗教迫害,違反當地法律規條的犯人。
至於“Sanctuary Cities”(中文譯為“庇護城市” 、“避難城市”), “維基百科”的解釋是:在美國或加拿大,“Sanctuary Cities”指的是某些城市,不配合聯邦執法機構逮捕無證移民,不驅逐非法移民出境。如果是在英國,“Sanctuary Cities”則是指特別為難民提供的收容所。
聯邦與地方政府的歧見
新當選的美國總統川普,競選時承諾,要遏止非法移民進入美國,並且遣送在美國犯過罪的非法移民回國。他就任後,雷厲風行地貫徹這個政策。結果是美國4個州(包括加州)、39個城市和364個縣的地方官長,揚言要杯葛這一政策,開放自己的區域為所謂的“庇護城市”,保護這些非法移民者。
美國的聯邦政府與這些地方政府之間,因而呈現劍拔弩張的緊張局面。聯邦政府聲稱,如果地方政府膽敢違抗聯邦的政令,聯邦政府將不再給予地方政府任何聯邦的補助。地方政府則揚言,勢必對簿公堂,對抗到底……據媒體猜測,這一場法律攻防,估計要到最高法院才決出勝負。
對此,民眾的反應也是兩極化的。有的人認為,非法移民帶給美國沉重的負擔,還有節節上升的犯罪率,美國首先應該保護自己。也有人認為,美國人應該有更大的憐憫心,包容那些想追求美國夢的人。雖然那些人沒有合法法律文件,沒有獲準移民,但他們對美國有價值,對美國經濟有貢獻。
“避難城市”等同於“逃城”嗎?
許多基督徒也有這樣的困擾。“Sanctuary Cities”聽起來,還蠻像聖經中的“逃城”(Cities of Refuge)的。如果上帝的律法,吩咐要設“逃城”(或作“避難城”,《新譯本》),基督徒豈不應該支持保護非法移民的政策、支持犯了罪的非法移民繼續住在美國?
打開聖經,最早出現“逃城”(避難城)這個詞,是在摩西五經中的《民數記》35章9-15節:“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
約書亞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此事再被提起。“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著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裡,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裡;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他要住在那城裡,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書》20:1-6)
設立“逃城”的主要目的
用這兩段經文中的“逃城”(Cities of Refuge),和現今美國的“庇護城市”(Sanctuary Cities)相比較,可以發現,這兩個概念並不相同。聖經中的“逃城”,保護的是“那無心而誤殺人的”。特別是那些因過失而致人於死,而不是出於仇恨殺人的。這些人可以進入“逃城”,直到審判結束,證明無罪,或是等到大祭司死了以後,才可以重回社會中。所以,“逃城”的基本精神是,這是特別設立的暫時的避難所,保護誤殺了人的人,不受死者親屬的追殺。
反觀今天美國一些“避難城市”,的目不是要保護無心犯錯的人,而是要保護非法移民,包括在美國犯了法,有必要遞解出境的人。
這絕對不會是聖經“逃城”的目的。聖經中的“逃城”,並不是要保護所有殺人犯。《申命記》19章11-13節很清楚地說:“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若是故意殺人,或經過審判确定有罪,殺人者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不得進入逃城接受保護。
我們現處在價值觀非常混淆、錯亂的時代,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甚至積非成是。我們要多多禱告,求主讓我們敏銳,能明辨是非、判定正誤,千萬不要人云亦云。而且,除非我們很清楚地知道,國家政府很明顯地違背聖經真理,否則我們基督徒絕不輕易地反對那在上執政掌權的。
如同保羅的勸勉:“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凡掌權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13:1-4)
作者曾獲伊州三一神學院教牧學博士。在台灣、美國教授神學及牧會多年。現為美國惠提爾市新生命宣道會牧師。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