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澎
本文原刊於《舉目》45期
編者按: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近年來受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民族發展研究所委 託,對中國政教關係與家庭教會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於2008年11月,組織了國內首次學者與家庭教會的公開對話。本文作者劉澎,為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 所所長,即以此文討論政府應當如何更好地對待家庭教會,以及中國宗教政策的未來走向等問題。
本刊特轉載此文,供主內研究、參考、借鑒。感謝作者特別為本刊濃縮此文!
中國家庭教會問題由來已久,迄今尚未得到妥善處理。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產生?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性質?如何處理家庭教會問題?這是構建和諧社會中無法迴避、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 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產生
關於家庭教會的成因,長期以來有一種頗為流行的八股說法,認為其因有三:第一,西方滲透說;第二,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落後說;第三,基層管理薄弱說。
這種說法被官方廣泛使用,被各種機構和學者廣泛採用,變成寫報告的程式,即使略有變化,也至多是在此基礎上,加點時代變遷、人口因素、各個地方的差異等等。
按照這種八股說法寫文章,無論什麼地方,只要談及家庭教會,問題尚未調查,結論早已確定。所以過去幾十年來,關於家庭教會的各種分析報告,五花八門、不可勝數,但談及產生的原因,卻千篇一律,不外乎是“八股加減湯”。
至於癥結究竟何在,為何數十年來,不管採用何種手段,家庭教會非但人數不減,反而越來越多?涉及此問題的文章多以八股應答,表面有條有理,實際空洞無物。久而久之,家庭教會成因問題,已成思維定勢;八股之風盛行,但對於認識問題、解決問題,卻毫無意義。
筆者認為,中國家庭教會是多種因素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相互作用,並綜合反映在個體與群體上的結果。論及產生的原因,首先當推國家行為。在此一因素中,又有幾個具體方面:
(一) 政治原因
1949年後,中國基督教的首要問題是反帝、愛國。中國基督教會甚至將自己命名為“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這意味著從建國起,中國基督教就走上了一條宗教政治化的道路。即宗教不僅是宗教,同時還要成為反帝愛國的工具,成為貫徹黨和政府政治路線的工具。
在這個指導思想下,教會內部搞了一系列肅反、反右等政治運動。基督教裡面很多老牧師、神學家,如倪柝聲、王明道等中國教會內有影響的人物,都遭到了整肅。一 些來自基督教外圍組織青年會的人,則成了基督教領導。大批基督教人士中,堅持信仰為重的人沉下去了,熱衷搞政治的人升上來了。以宗教為目標的人,則在基督 教內被邊緣化,被排斥在各級教會權力之外。
被邊緣化、被排擠的這些人,因此而產生了離心力量,逐漸從基督教會的主流中游離出來。受他們影響的人,自發形成了鬆散的群體,這就是家庭教會最早的群眾基礎。
在基督教內進行的各項整肅與政治運動,初衷是想讓基督教跟黨走,但其結果卻是製造了離心力量,產生了極大的反作用力。
(二) 宗教原因
建國初期,基督教內掌權的是青年會和所謂“大公會”,如聖公會、浸信會、長老會、信義會等傳統的基督教大教派。一些在上個世紀20、30年代就實行了“三 自”的“本色教會”,如耶穌家庭、真耶穌會、聚會處等一些較小的教派,在50年代初宗教內部重新洗牌的時候,沒有搭上車。到1958年搞“聯合禮拜”時, 這些教派又受到了大教派的擠壓。小教派雖然是基督教內的少數,但與“大公會”的教派在理解教義、禮儀上都有所不同,對教派特色極為堅持、不願妥協。
50年代後期,基督教在各地搞了聯合禮拜,大規模撤銷、合併教堂,一個城市往往由十幾個、幾十個教堂,合併成幾個、甚至一個。在此情況下,主持教堂和教會事務的,當然是大教派。小教派如果來參加,很好;如果不來參加,就是反三自、反政府,就會受到各種壓力。
小教派既然不接受以大教派為主的三自教會牧師對教義的解釋和對教會事務的主導,不願意在宗教上妥協,只好暗地裡堅持自己的信仰,在行動上疏遠三自教會。耶穌 家庭、真耶穌會、聚會處等教派基本都如此。溫州出現了一批這樣的人,其他地方如山東、北京等,也有這樣的人。這些人成為最早從宗教上和三自教會保持距離的 人。
(三) 教堂供求失衡
1958年搞了聯合禮拜以後,三自教會宣稱,中國基督教進入“後宗派時期”。撤併教堂、聯合禮拜的結果是,教會數量銳減,教堂分佈的不合理達到了荒謬的程度。
在50、60年代,公共交通很不發達的條件下,信徒群眾根本無法跑十幾哩、幾十哩路,去教堂做禮拜。為了滿足信仰需要,信徒只能自己解決、就近解決問題。許多教徒逐漸在家裡聚會,各地開始出現所謂“聚會點”。
筆者在基層調查時,親眼目睹過這種教堂供求嚴重失衡、信教群眾到教堂過宗教生活非常不便的狀況。在計劃經濟時期,這種狀況司空見慣,不足為奇。但人為地減少教堂,是家庭教會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做法的背後,還是“宗教限制、消滅宗教”的指導思想。
(四)個體的因素
家庭教會出現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個體原因:
1. 逆反回應
在政府對基督教進行暴風驟雨式的重擊下,不同人有不同的反應。例如河南的張義南、徐永澤等人就認為:“你逼迫我,這是我的榮耀;我進一次監獄,提高一次。” 大大小小的徐永澤、成千上萬的張義南,在重壓之下反而堅定了信仰,增長了鬥爭經驗,成為了終生自覺傳福音的教會骨幹,成就了家庭教會。
群眾中成千上萬本來默默無聞的個體,在對政治壓力的逆反心理作用下,自發地成長為宗教領袖。他們自覺地發展教會,傳播教義,得到教徒群眾的認可。這也表明, 高壓手段在某種情況下,可能適得其反。逆反心理一旦有了社會性的表達途徑或社會需求,只能成為最好的助長劑,在宗教問題上,尤其如此。
2. 信仰轉移
當人們特別堅定地相信某種意識形態、某種思想時,會把最美好、最真誠的希望依託於它。然而,一旦人發現,這種意識形態、思想不足以成為信仰的價值載體時,就會產生極度失望之心,甚至產生幻滅感。
面對現實生活中信仰的失落與失衡,許多人在重新尋求信仰價值的痛苦過程中徬徨、徘徊。一旦此時遇到了基督教,信仰失落的人就如同在黑暗中看見了光明,感到終 於找著了真理。基督教讓一些信仰破滅的人獲得重生,感覺到精神支柱的力量,和重新認識世界、解讀人生意義的幸福感,從而產生了委身基督教的巨大熱情。而完 成這一信仰重建過程的,正是存在於民間的家庭教會。
3. 進入社會公共空間
家庭教會具有非官方民間組織獨特的社會作用,這種作用在相對封閉的農村,尤其如此。基督教中有大量婦女信徒,許多婦女雖然文化不高,但她們懂得要解放、要平等。家庭教會為婦女提供了一個嶄新的世界。教會裡面有人教識字,教唱歌,大家平等聚會,充滿幸福感。
“信教好,信教好,信教夫妻不爭吵,信教婆媳關係好。”筆者在調查中感到,太平天國沒有做到的,基督教做到了;紅軍、八路軍沒有做到的,基督教做到了。這就是 對人、對人的價值、對人的尊嚴的無條件尊重帶來的。教會為無數個體提供了平等進入公共空間的路徑,提供了歸屬感、人際關愛、價值整合、道德昇華、終極關懷 以及社會平等。家庭教會不僅是教會,而且是“家庭”。眾多個體通過教會組織與活動,為自己的生命賦予了積極的社會意義。
4. 公民社會
1979年後,我國社會結構發生變化,對單位所有制的依附關係逐漸消失,多種經濟成分開始並存。在這種社會大轉型、大洗牌、重新組合的情況下,多元選擇成為可能。
在此之際,在信仰問題上,要把有自主選擇意識的人,納入行政管理體制下的三自教會體系當中,無疑是不可能的。基督教是道德的馴化器,是公民社會的訓練所、養 成所。對信基督教的人來說,家庭教會可能是實踐宗教信仰的最好方式,是基督教裡面最靈活、最方便、最能滿足個體需要的形式,符合市民社會組織的最基本要 素:自願、非官方、非盈利、公益性。無論城鄉,加入基督教者都會有“找見組織”的歸屬感,人需要這種組織的歸屬感。
(五)文化原因
除了國家與個體的原因外,更為深層次的原因是文化,是普世價值的載體與表現形式問題。
各種宗教都包含普世價值,基督教本身含有豐富的人類文明與普世價值。例如基督教的十誡,既是教義,也體現普世價值。如果要否定基督教、否定普世價值,就必須創造出一種高於大家認可的普世價值標準的新價值。
一度,中國以為找到了這種新價值,這就是毛澤東思想。但是當所謂的“新時代,新價值,新思想”褪色之後,中國社會便出現了今天面臨的誠信缺失、道德缺失、造假氾濫、私慾橫流的狀況。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了核心價值信仰體系。
因此,要解決中國今天的問題,必須解決信仰與價值追求問題。如果無視中國人的信仰問題,不研究老百姓的精神需求與信仰是什麼,無疑是最大的戰略失誤。基督教 在中國得以發展,首先是文化上贏了。否定別人的普世價值,得拿出自己的一套來。如果自己沒有,還要否定別人的,甚至不許別人有,那就是自欺加欺人。
沒有精神、文化輻射力的國家,不是真正的大國,沒有持久影響力。而精神、文化、道德、普世價值的最好載體,就是宗教。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載體,希伯來文明、 希臘-羅馬文明都在裡面,西方文明離不開基督教。不能把基督教看成是英國的、法國的、美國的,基督教不屬於任何國家。基督教之所以具有全球影響,是它裡面 的普世價值在起作用。
從宏觀上看,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發展,是人類社會不同文明之間長期相互交流、融合的結果。在全球化時代,這種交融更多的以本土化的表現形式出現。限制和抗衡基督教,必須有比基督教更好的價值與信仰載體。
家庭教會不過是基督教內比較靈活、不受官方控制的民間組織形式。考察家庭教會,不能脫離其內在的普世價值因素,與背後的文化因素。家庭教會作為一種擁有數千 萬信徒的客觀存在與社會現象,在社會控制相對嚴格的中國,不是任何人、任何組織可以憑藉“滲透”或提供“支持”就能搞起來的。沒有中國社會內部的倫理道德 需求與強烈的價值信仰需求,沒有與人類文明相聯繫的普世價值為基礎,家庭教會不可能在中國社會存在,更不可能充滿活力、持續發展。
總的來說,中國多年來違背宗教存在、發展的客觀規律,無視群眾的宗教信仰需要,人為地破壞宗教與社會的平衡,導致了家庭教會的產生;僵硬的宗教管理體制,激化了矛盾;社會的轉型、全球化,助長了家庭教會的發展。
在宗教管理體制上,使用了宗教局加三自、加公安局這樣的手段,無論投入多少,由於方向錯誤、指導思想錯誤,投入越多,離目標越遠。打擊、限制搞了幾十年,家 庭教會越來越多。歷史宣告:家庭教會的存在、發展,與海外滲透、教育落後、管理不嚴、打擊不力,沒有太大關係。研究家庭教會問題,必須在思想上轉變觀念, 走出傳統思維的誤區。
二、 如何看待家庭教會的性質
首先,對家庭教會要有科學的定性。如果定性不準,是什麼、為什麼的問題就無法得到正確的回答。而要做到正確理解家庭教會的性質,就必須弄清以下幾個基本問題:
──家庭教會問題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敵我矛盾?
──家庭教會是少數人的問題,還是千百萬群眾的實際需要問題?
──對家庭教會採取高壓政策,有利於擴大黨的執政基礎,還是削弱黨的執政基礎?
回答上述問題,有必要對以往的政策以及執行結果,與目前的狀況,做一個簡單的梳理:
(一)以往的政策和執行結果的回顧
1. 1949年到1958年,對基督教主要政策是打擊、改造為主。
1958到1978年,則是消滅為主(在文化大革命中,三自教會也不能倖免,也是被消滅的對象)。
1978年到1988年,家庭教會在打擊中出現,從曲線圖上看,是井噴式的發展,是作用力帶來的反作用力的結果。
2. 1988年到1998年,社會轉型和城市化的趨勢,使社會各種力量的重心,開始從農村移到城市。政府對家庭教會的政策,由全面打擊變成了重點治理。
1998 年到2004年,政府在打擊法輪功的同時,對家庭教會採取了幾次重點清理行動之後,基本停止了大規模的打壓。除了個別地區、個別事件之外,政府與家庭教會 的關係,進入了無重大衝突的僵持階段。這一時期家庭教會發展的特點,是重心轉到城市。大量知識分子、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城市白領、專業技術人員,加入了正 在興起的城市家庭教會。家庭教會的人員構成,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3. 2004年之後,政府對家庭教會的態度基本上是默認,“只要沒有外人參與,你搞你的,我不理你”。家庭教會的態度則是:“你不抓我,我就繼續;你要管我,改變方式,轉移地址,化整為零,絕不停止。”
200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出台後,雙方一度關注家庭教會的登記問題。但由於《條例》本身不具可操作性,家庭教會很快消除了對登記的幻想。
4. 目前,家庭教會在全國範圍內的發展相對平緩,與政府的關係在總體上,仍然處於僵持狀態,但越來越多的城市家庭教會開始進入寫字樓,“從家庭到了廣場”,公 開化了。這些家庭教會從此不再隱姓埋名,不再藏躲。家庭教會開始關注教會內部的治理,關注內部管理模式的規範化,以及財務的監督、機構整合,同時非常注重 神學培訓、傳教與教會文字工作的發展。
5. 2008年,家庭教會最重要的變化,是公開進入社會領域,參與社會關懷與公益服務。在汶川地震災區的志願者中,據說有50萬是基督徒,其中80%的基督徒來自家庭教會。另外,國內NGO(非官方組織)裡,有很多人是基督徒。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隨著城市化的興起,和城市家庭教會人員構成的改變,基督教家庭教會正在逐步融入中國社會。家庭教會的傳教與社會服務,逐漸變成了一 種有組織的公開的常規活動。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家庭教會既不同於政府開辦的帶有國企特點的三自教會,也不同於傳統的封閉式的聚會點。家庭教會是一個吸納 了眾多弱勢群體與社會精英的獨立的民間社團組織,正在以社會建設者的正面形象,為主流社會所接納。
(二)家庭教會的衝擊與肯定
另一方面,家庭教會在自我發展的同時,自身也面臨著諸多挑戰。首先,家庭教會不得不經常與基督教“異端”進行鬥爭。如何保持教義純潔與信仰正統,超過了教會對教徒人數增長的關注。
其次,大量新教徒湧入家庭教會,使得家庭教會神職人員與傳道人嚴重匱乏的問題,更加嚴重。
最後,世俗化、金錢崇拜,是對家庭教會的另一種方式的衝擊與挑戰。
儘管如此,儘管家庭教會管理者與傳道人的水平參差不齊,家庭教會的社會服務力量還非常有限,教會內部也確有極少數目的不純的人,但整體而言,絕大多數人對家 庭教會還是持肯定態度的。人們明白,家庭教 會的目標,不是世俗權力與政治,教會不是政治組織。在誠信缺失、道德缺失、信仰缺失的時代,家庭教會,一躍登上 了信仰與道德的制高點。政府如果繼續使用暴力工具對其進行鎮壓,必然導致高成本、低效益,不得人心。不僅不可能達到孤立或消除家庭教會的目的,反而助長家 庭教會的發展,產生更大的離心力量。
鑒於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家庭教會問題是人民內部矛盾,其實質是如何對待數千萬群眾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問題。在信仰市場上,對基督教的需求有了明顯增加。既然如此,就應該面對現實、承認現實,認真考慮調整政教關係,改革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
(三)管理體制嚴重滯後
我國現行宗教管理體制,至今仍然維持著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傳統模式,管理嚴重滯後,無法體現時代的特點。
1949 年到1979年,國家對宗教實行的,是完全的行政管理。改革開放以後,黨和國家推行依法治國,各省搞了地方法規。1994年,國務院出台了兩個有關宗教的 法規。2005年,出台《宗教事務條例》。但這一系列法規的特點,還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繼續把宗教政治化,繼續公開通過三自教會,讓基督教為政治服 務。
在讓宗教為黨的政治路線服務、把宗教政治化的同時,還有一個重要考慮,就是盡可能防止別人利用宗教。“我一定要把宗教利用好,但一定不能讓別人利用宗教”,在這個指導思想下,政府管理部門用各種方法,對家庭教會打擊、分化、瓦解、清理、限制、防範……什麼手段都用了。
這樣搞了幾十年,基本上沒有什麼效果。各地基督教發展的現實,表明中央的宗教管理部門對各地家庭教會的問題,沒有行之有效的處置辦法。事實上,迄今為止,不管你用什麼辦法,出台什麼條例,家庭教會一直都在那裡發展。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這條路,已經走到了盡頭。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沒有轉變觀念、轉變思路,沒有結合時代與社會發展的特點。時代變了,社會變了,矛盾特點變了,管理方法卻“以不變應萬變”,目的還是要管 住宗教,而不是針對現實出現的矛盾,回答問題、解決問題。對這套辦法,群眾當然不買賬,政府管理部門最後只能處於一個尷尬的地位。
三、如何解決家庭教會問題
家庭教會問題無論多麼複雜,關鍵還是管理體制問題,解決的辦法還是要靠法治。筆者一貫認為,應該從制度安排上,重新考慮宗教管理體制的有效性。如果宗教管理體制不能適應新的時代需要,就應進行制度創新,改變管理體制,通過立法,從法律上來解決問題。
改革開放30年的經驗表明,任何一項公共政策的出台,都是利益的調整,都涉及自由與秩序、權利與義務。但相對而言,施行法治要比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成本低、效 果好。家庭教會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涉及到許多方面。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成系統的全國性的宗教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選擇適當幾個地區,作為試點,進行 宗教管理體制模式改革。
在宗教特區,應停止用行政機構、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任何涉及宗教的問題,可以具體分類、依法處理。是什麼問題,就 由什麼部門依法處理。如果沒有適當可用的法律,就應通過宗教立法予以體現。通過宗教法制建設,解決包括基督教家庭教會在內的宗教方面的問題,使宗教變成促 進社會發展的積極因素。
總而言之,改革的方案有千條萬條,法治是第一條,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過渡階段,可以採取過渡的辦法,強化法 治管理是根本。宗教立法要貫徹民主立法、科學立法、開門立法的原則,要明確為誰立法、如何立法的問題。要做到這一點,要得到信教群眾的認可。沒有群眾的認可,是沒有意義的。
如果能夠實現這一點,能夠改革宗教管理體制,取消舊的宗教管理體系,那麼,宗教在中國的作用就會有一個大的改變,過去的消極因素就會轉化為積極因素,黨和國家、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將是和諧的政教關係的受益者。基督教家庭教會的問題,一定可以得到妥善處理。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北京普世社會科學研究所所長。本文最早發表在國內學術性網站“愛思想”上, http://www.aisixiang.com/data/24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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