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濟民
本文原刊於《舉目》44期
引言
翻開新約聖經,我們不難發現它不僅有舊約背景,用詞也經常有類似國人借用典故的現象,更是以舊約為權威,經常引用。在新約聖經的第一卷書《馬太福音》中,我們便立刻發現這一個事實。《馬太福音》是以一個家譜開始的。一個沒有舊約背景知識的讀者,一定不容易掌握到這家譜中的巧妙。而在家譜之後,《馬太福音》書 的作者敘述耶穌的事蹟,更是經常直接引用舊約的經文,而且說這些事蹟都是應驗了舊約聖經的話。
問題是,在現代的聖經詮釋方法中,有一些普遍被接受的基本原則,其中之一是要根據上下文來解讀經文的原意。倘若我們根據這原則,將新約中引用舊約的話與舊約的經文比對,我們會發現其中有一些的確符合舊約的原意,同時也會覺得,另有一些似乎不是這樣。
再以《馬太福音》為例,在《馬太福音》第2章1-6節,希律王向一些當代的舊約權威詢問基督出生的地點。這些權威並非基督徒,卻能引用舊約先知《彌迦書》的 經文,指出應當是猶大地的伯利恆。在這一點上,一般讀者查考《彌迦書》的經文,都會覺得先知確實是這樣說的。但是,《馬太福音》跟著記載耶穌的父母,在他 出生後帶著耶穌逃往埃及,後來又再回猶大地,然後說這是應驗了舊約另一位先知的話:“我從埃及召出我的兒子來。”(《太》2: 15)可是,根據《馬太福音》提供的線索,查看舊約的出處,就是《何西阿書》11章1節,我們會覺得《何西阿書》的經文好像不是在預言耶穌的事,而是指著 以色列人說的。
這就引起了我們的疑問: 到底新約聖經是怎樣引用舊約的?
當然,這是一個大問題,由於新約引用的經文非常多,我們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討論所有的經文。筆者在這篇文章中所要嘗試的,就是討論幾段公認為難解的經文,指出一些基本原則。
壹、寓意解經?
一、《加拉太書》4: 21 – 31
我們可以用保羅在《加拉太書》4:21-31的一段話開始。保羅為了證明舊約的救恩與新約一樣,是藉著信心而得,在這段經文中引用舊約說: “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加》 4: 22 ,參《創》 16: 15,21:2) 然後將這兩個兒子加以對比,並且指出它的含意:
“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這都是比 方;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都是為 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他是我們的母。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弟兄們,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加》 4: 23 – 29)
我們可以把保羅所做的對比列表如下:
22 節 1 以實瑪利 以撒 2 使女夏甲 主母 3 使女之子 自主婦人之子 23、28-29節 4 憑血氣而生 憑應許/聖靈而生 24-26節 舊約 新約 [和活在舊約之下的人] [和活在新約下的人] 西乃/地上的耶路撒冷 天上的耶路撒冷 為奴 自主 逼迫人的 受逼迫的這是怎樣的一種解讀方法呢? 保羅在24節說,他在舊約中看到的是一種“比方”(和合本)。 可是,一些近代的中譯本卻把它譯為“寓意”(現中、呂譯、新譯、思高及標準本都如是。一些英文譯本,例如 KJV,RSV,NASB,也作allegory;NIV 則作figuratively)。希臘有些哲學家認為他們古代的神話並非歷史上的事實,而是在表達一些永恆的真理,因此他們以“寓意”解讀這些神話。保羅 在這裡所用的是同一個字。
這樣說來,保羅這裡的“寓意”解經方法,到底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他是採用希臘人的方法解讀舊約嗎?
首先, 我們必需指出,保羅在《加拉太書》絕對沒有否認舊約的歷史事實。在《加拉太書》第3、4兩章,他根據舊約的記載,證明因信稱義的真理也是舊約的真理。因此,他在這裡與希臘人的寓意解經法有本質上的差異。
進一步說,我們若仔細看,就會發現他在22節雖說是在引用舊約的話,事實上並非引用其中某一節的經文,而是一大段的經文,起碼涵蓋了《創世記》15-21章,我們現代人會說,他是在引用舊約的故事。
可是,他又是用什麼方法讀到這些內容呢? 上面的圖表呈現出一些有趣的現象。第一、圖表中第一行提到的兩個兒子,是取自《創世記》,這個絕對沒有問題。
其次,圖表中第二行提到兩個母親,特別指出其中一個的名字叫夏甲,這也符合《創世記》的記載,同樣沒有問題。
第三、保羅提到兩個母親的兒子,一個是使女之子,一個是自主的婦人之子,這個《創世記》也有記載。
第四、保羅接著說兩個兒子中,一個是按著血氣,另一個是按著應許,這裡就開始出現問題了。“應許”這個用詞,在《創世記》這段經文中並沒有出現;但在舊約 有,更是《加拉太書》一個重要的用詞。但“血氣”這一個名詞,在舊約沒有,純粹是保羅的特有用詞。不過,在舊約,上帝的確告訴亞伯拉罕說,要從撒拉生的才 算,而以實瑪利本來不是按著應許生的,那是撒拉出的好主意,也就是人出的好主意。所以保羅說,這一個是血氣生的,也絕對不是強解經文。
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舊約經文中其實有這個含意,保羅是根據舊約經文的記載,從整件事情得到一個詮釋,然後用自己的話表達它的意思。若是以現代解經原則的語言表達,保羅在這裡是以他當代的話,表達經文的原意。
談到經文的解讀,保羅在《加拉太書》這段經文中最令人驚訝的,恐怕是他在24-26節所說的。在這幾節經文中,保羅進一步將經文的含意應用在他當代的情境中,而他所說的,實在讓當時的猶太人覺得難以接受。
試問,倘若保羅時代的猶太人接受保羅對經文的解讀,承認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而且只有以撒的後裔才是應許的兒子,他們會把自己放在什麼位置呢?他們會被放在 應許的那一邊,是嗎? 可是,保羅卻把他們放到另一邊,屬血氣的那一部份!這才是真正會氣死猶太人的。同樣,談到西乃山與摩西五經,他們應該放在圖表的哪一邊? 保羅也是將這兩者放在血氣的部分!
不僅如此,這裡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在《創世記》的經文中,實際上我們看不到的,是西乃山和摩西律法 這一塊,因為它們都是後來歷史中的事。前面的一、二、三、四,這四點在舊約裡面是明顯有的,保羅一點都沒有曲解。那麼,保羅為什麼會在24至26節說這種 話呢?為什麼保羅不是把猶太人放在應許的那一邊?其實保羅在這裡所做的,也是神學的詮釋,是從聖經神學的角度應用舊約的經文。因為對保羅來講,所有不是照 著應許的,自然就不在應許這一邊。那上帝應許的是什麼,對保羅來講,上帝的應許是:信耶穌就成為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猶太人不信耶穌,所以對保羅來講,他 們就會被放到屬血氣的那一邊去。
保羅解讀《創世記》15-21章這段經文的特點,是以歷史為依據,並從應許與成全的角度,從事神學的詮釋 和應用。當保羅讀舊約的時候,他首先是注意舊約經文本身是在講什麼,然後再從聖經神學的角度,應用到他那一個世代的情況。所以他這一個神學的詮釋,也就跟 猶太人的詮釋不一樣。
對猶太人來講,外邦人是在血氣的那一邊,自己則是在應許的一邊。但是對保羅來講,就剛好是反過來。倘若我們只是根據 聖經的用詞膚淺地推論,那麼,猶太人說他們才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似乎是非常合理的;但是以經文的本意而言,保羅則明顯是正確的。我們在現代以歷史文法的進 路解讀聖經,基本上也是使用同樣的方法。我們非常注意聖經的用詞,但是我們也根據上下文和整本聖經的教導,從事神學的詮釋,確定經文的本意,然後應用在現 代性質相同的情境中。一般寓意解經呈現的問題,是他們忽略了經文的本意, 因此應用時似乎頭頭是道,卻不是經文的原意。
二、《哥林多前書》9: 9 – 10
除了《加拉太書》第4章之外,也有人認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9章的一段話,也是寓意解經的證據。保羅在《哥林多前書》 9: 9 – 10 說:
就如摩西的律法記著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因為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
保羅這段話原來的目的,是引用舊約的律法支持他在9章第一大段的論點,證明信徒有義務供應傳道者經濟上的需要,要他們明白這是聖經的教導,是合乎神的心意 的。他引用的經文,是出自《申命記》25章4節。而有人之所以會說保羅用的是寓意解經法,主要的原因是,因為他們覺得《申命記》25章4節這句話,原來講 的是牛,而不是傳道人。
其實,保羅在這裡所要表達的,有兩種可能性。第一,我們可以說,保羅認為這節經文根本就只是指著傳道人說的,而不 是在談牛的事情。也就是說,保羅根本認為經文中的“牛”就是傳道人。若是這樣的話,他就明顯是使用寓意解經。但是,其次,我們也可以說,保羅在這裡採用 的,是他那個時代猶太拉比們的解經方法之一,即所謂的“以小推大”。他真正的意思是說: 既然牛在耕田之際,都可以吃禾場上的穀物,人為何不能?
在這兩個可能性之間,我們如何決定誰是誰非呢? 我們一方面需要注意《申命記》25章這段經文的原意,另一方面當然也要看保羅在《哥林多前書》這段經文中講了些什麼。
首先,在《申命記》25章中,第4節是非常突出的經文。因為整章經文的條款都是處理人間的紛爭,只有第4節是談“牛”的事。以這個條例的性質而言,這節經文 提供的是一種案例,本身是一個特定的情況下的條規,但卻又表達了某種基本原則,可以應用在其他場合。換言之,它同時具有字面與象徵性的意義。
其次,保羅在《哥林多前書》9:9-10反問到:“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若只是按這兩句話的字面解讀,我們也許可以說保羅確實是認 為《申命記》講的“牛”就是“傳道者”。但是根據保羅在第10節下半的話,“耕種的當存著指望去耕種;打場的也當存得糧的指望去打場”,我們則是看到保羅 明顯知道“牛”、“耕種的”、“打場的”,其實都同時可以兼具字面和象徵性的意義。也就是說,保羅在《哥林多前書》9章這段經文引用《申命記》25章4節 時,是在運用這案例本身的原則,而不是寓意解經。
小結
談到保羅是否採用寓意解經的方法這一問題,贊成的一方所列舉的證據最具說服力的,就是保羅在《加拉太書》4章和《哥林多前書》9章這兩段經文。但細讀這兩段經文,我們看到的是下列幾個要點。
第一、保羅認為聖經的經文有字面的意思,但同時也有原則性的教導;他也從神學的角度解讀經文,而且加以應用。這並非寓意解經。
第二、保羅這種解經方法,基本上與現代所採用的歷史文法解經法是一致的,只是在他的世代,他並沒有像現代人受科學方法的影響,清楚地分別出觀察、解釋和應用等三個明顯的步驟,而是直接陳述他解經的結論。
第三、聖經學者們基本上都同意,保羅引用舊約時,上述兩段經文只是少數的特例。因此我們也不能說保羅最常用的解經方法是寓意解經法,最多只能說他偶而使用寓意法而已。
第四、即使保羅曾採用寓意解經的方法,保羅的寓意解經方法也與希臘人所用的方法不一樣,因為保羅並不認為舊約的歷史記載只是神話而已。
(未完,下期續)
作者曾任台灣中華福音神學院院長,現住美國洛杉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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