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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基督徒可以吃血嗎”?(辛立)2019.05.11

辛立

前文《基督徒可以吃血嗎?》得到讀者的熱烈回應,有讚同,有疑問。不管意見如何,衷心感謝每一位弟兄姐妹的分享。對於一些疑問,容筆者在此統一做些解答。

首先,關於不可吃血,雖然確實並非基要信仰中關乎真理與異端的核心問題,但也不是無足輕重的。

在國內傳統的家庭教會,“基督徒可否可以吃血”原本不是問題。因為從《創世紀》到《使徒行傳》,聖經都清楚地教導“不可以吃血”。之所以引發困惑,很大程度上是一些海外華人教會或傳道人,以“釋經學”的方式,將“基督徒可以吃血的教導”帶到國內家庭教會。在一次“傳道人培訓”大會上,“因基督徒可以吃血”引發爭論的結果,就是一些傳統的家庭教會、不再參加這樣的聚會了。這也是我在國內宣教7年時,常常反思的問題之一:大浪淘沙之後,海外教會或基督徒,留給國內家庭教會的“金銀寶石”或“草木禾秸”是什麼?

回到“基督徒可以吃血嗎”的主題,我們先來看基本的“釋經學”原則:

第一,如果說基督徒可以吃血,就需要直接拿出聖經的原文來。沒有的話,其他的結論就只能說是“推論”。因為無論列舉耶穌所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可》7:15);保羅所說“凡物都可吃”(參《林前》10:25);以及基督徒可憑信心吃各樣“食物”,都不能想當然的將“血”包括在這些食物內。

因為在聖經中明確的說:血代表生命。歷史上傳統的以色列人,也從來不敢將血當作食品;這和中國人將血和食物混為一談,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我強調的,必須根據聖經明確的原文,將其中的真理詮釋出來。而不是根據自己的想法或文化傳統,把聖經本來沒有的東西加進去。

第二,聖經展現出“漸啟明(漸進性啟示)”的釋經學原則,但絕不會前後自相矛盾。保羅不會一方面遵守《使徒行傳》15章所記載耶路撒冷會議關於“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的決定;另一方面又鼓勵或允許信徒們吃血。

因為耶路撒冷大會的宗旨是:“現在為什麼試探神,要把我們祖宗和我們所不能負的軛放在門徒的頸項上呢?”(《徒》15:10)既然在會議沒有拿去“禁戒吃血”這一條,那它就不是“放在門徒頸項上的軛”或者“法利賽人式的律法條文”。聖經的一貫性,清楚證明保羅立場的一致性——他所說的食物,不包括血。聖經的漸啟明性,從未提及憑著信心可以吃的食物中包括了血。

第三,對保羅所說“凡物都可吃”,要了解他具體所指的環境以及對象。這裡的“食物”或許包括曾經祭拜過偶像、又被拿到市場上出賣的食物;但是,這和在祭拜偶像的現場享用這些食物,完全不同。保羅將這兩方面分得很清楚。保羅在允許憑著信心吃或不吃外邦人食物的同時,對有一類的“食物”堅決反對、堅決不允許門徒吃:“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林前》10:20-21)

所以,千萬不要把保羅所說“凡物都可吃”的範圍,無限度地誇大。釋經學有一條基本原則是,千萬不要用不清楚的經文、解釋清楚的經文。既然耶穌和保羅都沒有清楚地說“可以吃血”,我們就不要用他們論到“食物”時的相關教訓,得出這樣的結論:耶穌和保羅說過:基督徒可以吃血。

第四,聖經中的記載,雖然經歷了時代的變遷,環境的變化,但原則是不會變的。把聖經在過去歷史條件下的要求,應用在當今的實際情況中時,一定先要總結出原則。比如,“可以吃血”,就要拿出這樣要求的原文、和之所以這樣做的原則。“不可以吃血”,也要給出不可以吃的原文、和之所以不這樣做的原則。“不可以吃血”是聖經的一貫要求。不可以吃血的原則是以《創世紀》尊重神所創造的生命為基礎。所以,我們現在不吃血,是從最基礎的生活層面開始,尊重神所賜的生命,脫離容易纏繞我們的罪,特別是私慾的喜好,凡事討神喜悅。

在“釋經學”的基礎上,我們再進入具體的應用:

以恩典進入基督信仰的人們,要不要在恩典的基礎上,遵守神在聖經中的教訓?如何從全備的福音真理中遵守神的話?這是非常重要、也是很大的課題。我只能從個人的角度,

談一點點看法:

現在教會中,有的弟兄姐妹一聽到遵守神的教導、訓詞時,很容易反彈,並斥之為“律法主義”。更有一些自認為熟悉聖經的人,用保羅書信中的個別話語,來否定聖經的完整教訓。這都是需要認真思考的。

其實,“律法”這個希伯來文的本意,是指“教訓、訓誨”。基督徒誰敢說不遵守聖經的訓誨、教導呢?也許沒有人敢這樣說。但在實踐中,處處都是。比如“不尊重生命“的具體表現就有很多。在許多敏感議題上,我們基督徒的生命形態所表現出來的“立場”、“特質”,和不信的人有沒有太大的區別?這與我們如何將真理完全地應用於我們的生活實踐中,密切相關。這也是我寫作“基督徒可以吃血嗎”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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