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學德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言與思専欄2019.5.20
在《路加福音》第18章的第9節至14節,耶穌對比了兩種類型的禱告,即法利賽人的禱告和稅吏的禱告。這兩種人是在世人眼睛中的好人與壞人。古代教父對耶穌的話作了深刻的解讀,直到今天還值得我們思考。
一、法利賽人的禱告:自我中心的誇耀。
法利賽人禱告的具體內容是這樣:“神啊,我感謝你,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奸淫,也不像這個稅吏。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路》18: 11—12)
法利塞人表面是向著上帝禱告,實際上是讚美自我,貶低他人。他的中心詞是一個“我”字(5次提到)。“我”的義,“我”的長處,“我”的貢獻,“我”的虔誠;翻譯成今天的話,就是“我”很棒、“我”比其他人都棒。
不錯,他說了一句感謝上帝,但這只是一句套話,他並沒有將任何榮耀歸於上帝,而是誇耀自己具有的美德。巴克萊的解經中說到一個故事:一個猶太拉比西門(Rabbi Simeon Ben Jocai)曾經如此說:“如果這個世界上只有兩個義人,那就是我和我的兒子了;如果只有一個人,那就是我了。”這是法利賽人禱告的翻版。
對教會中的“屬靈人”們來說,法利賽人的禱告是不是一面鏡子,是我們自己的畫像?教父瑪爾特流提醒:若有人以讚美為祭獻給上帝……這樣的人務必加倍小心,免得中了惡者的埋伏……(撒但)會讓你沉醉於另一種驕傲,你的聲音甜美可愛,你的讚美歌聲美好甘甜,勝過蜂蜜和蜂房;撒但會讓你為此而驕傲,以至於你忘記了它們本來屬於上帝,而不是屬於你。(註1)
既然是領受來的,就沒有任何理由自誇。
法利賽人的禱告其實是以“他人”為標準的。他不是來到上帝面前,而是站在世人的面前。一個人在禱告中如果真的來到上帝面前,他看到的一定是光,在這神聖之光的照耀下,他必定會看到自己的黑暗。我們看不到自己的罪,是因為我們沒有來到光中,是因為我們繼續行在黑暗中。
奧古斯丁就這樣評論法利賽人:“他來到醫生面前,本來應該向醫生如實陳述自己的病情,這才是他應該做的事情;然而,他不僅隱瞞自己的傷處,還洋洋得意,為別人的傷疤幸災樂禍。(而稅吏卻‘坦然袒露自己的傷疤。’)”(註2)
亞歷山大的區利羅則說:“健康的人不會嘲笑有病的人臥床不起。相反地,他會擔心或許自己也會得同樣的病……健康的人不應該因為別人的軟弱而自誇。”(註3)
其實,沒有一人是完全健康的,我們都病了,只是各自的病不同罷了。教會中往往容易忽視那最大的罪,就是“貪財”:“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6:10)耶穌警告我們不能同時事奉上帝和金錢。(參《太》6:24)
在萬惡之根以外,教會往往把情欲視為最大的罪,其實,這只是早期教父的觀念,奧古斯丁已經改變了這個觀念。他指出,驕傲是更大的罪。但驕傲與其他的罪不同,大部分的驕傲,並不是見於邪惡的行為裡,乃在善的行為裡。而“驕傲的開端,就是離開上帝。”
法利賽人在禱告中犯了驕傲的罪。大巴西流認為:“千萬不要看自己比別人高,即使遇見罪大惡極的人,也不要看自己比他們高。罪人即使犯了許多可怕的罪,謙卑卻總能拯救他們。”(註4)
二、稅吏的禱告:以上帝為中心的禱告
第二種類型的禱告,即稅吏的禱告:以上帝為中心的禱告。
“那稅吏遠遠地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18: 13)
“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這句話,巴克萊認為應該如此翻譯:“主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意思不僅是罪人,而且是罪人中的罪人。這個定冠詞(The)是最重要的,法利賽人認為別人都是罪人,稅吏認為惟有我是罪魁,而其他人都不如我的罪大。
這是一個認罪的禱告。
路德在《教義問答》中說:“當我勸你認罪時,我是勸告你作基督徒。”
如果我們來到了上帝面前,我們一定會謙卑。謙卑,因為我們一無所有,除了罪。而我們的一切美好,都來自於上帝。
耶和華對所羅門說,“這稱為我名下的子民,若是自卑、禱告,尋求我的面,轉離他們的惡行,我必從天上垂聽,赦免他們的罪,醫治他們的地。我必睜眼看、側耳聽在此處所獻的禱告。”(《代下》7:14—15)
“獻晚祭的時候我起來,心中愁苦,穿著撕裂的衣袍,雙膝跪下向耶和華我的神舉手,說:‘我的神啊,我抱愧蒙羞,不敢向我神仰面,因為我們的罪孽滅頂,我們的罪惡滔天。從我們列祖直到今日,我們的罪惡甚重。’”(《拉》9:5—7)
“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130:3—4)
來到上帝面前認罪的人,堅信上帝“有赦免之恩”。堅信上帝“賜恩給謙卑的人。”(參《彼前》5:5)
利顧理(St Alphonsus Liguori )說:“一個良好的認罪,有三件事情是必須的:審查良心,憂傷以及決心與罪隔絕。”(註5)
第一、審查良心,就是“讓靈魂在上帝的凝視之下。”Douglas Steere說:“靈魂在上帝的凝視之下,在上帝那肅靜和仁慈的同在中,靈魂受刺激而變得機靈,對必須蒙赦免和加以改正的事情有所警覺,這樣才能繼續愛那位時常關懷我們的主。”(註6)
路德指出,我們要用十誡作衡量我自己的罪的尺度。而第十誡,貪心,對付我們的意念。問題不在於我是否比別人好,而是我是否像上帝一樣善。
第二、認罪並為此而憂傷:祈求主賜給我們一顆“憂傷痛悔的心”(參《詩》51:7)。憂傷是對罪的深深厭惡,非常遺憾。教父稱之為“靈魂的痛苦”或者“心靈的痛悔”。聖安東尼宣告:“任何人想要進一步地建立德行,都必須經過哭泣和流淚。”(註7)
古老的認罪文這樣說:我們“承認這些罪,以及我所有記不起來的罪”。(註8)
聖方濟也提醒我們:“如果你在認罪時,不能記起你所有的微小過錯,不要擔心,因為正如你常常不自覺跌倒,照樣你也常常不自覺地被扶起來。”(註9)
第三:接受上帝的赦免,並渴望獲得新生命(與上帝和好)。“上帝啊,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彌》7:18)認罪以憂傷開始,但以喜樂結束。
因為“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5:20)
讓我們以古老的“耶穌靈禱”作為我們每天的祈禱:“主耶穌基督,上帝的兒子,求你憐憫我這個罪人。”
註:
1—4,《古代基督信仰聖經註釋叢書-路加福音》,校園,第 416,417頁;
5、6、9,轉引自 《屬靈操練禮讚》(增修本)傅士德著,第180 頁、第181—182頁。
7、8,轉引自《禱告真諦》傅士德著,第45 、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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