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2023.01.04
金振宇
英国政府的皇家纹章(英国)
2022年9月8日,传来举世震惊的消息——在位长达70年的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驾崩,享耆寿96岁。
作为英国,甚至是世界史上在位最久的君主之一,伊利莎白二世的个人信仰、行事风格、家庭关系、丧葬礼节,其继任者的好坏,甚至英国皇室的存废,无不被通盘检视。在诸多相关议题中,一个不时拿出的话题,就是君主立宪制的意义。不少人质疑:都什么年代了?君主立宪制还有必要吗?何必劳民伤财,硬要把有名无实的皇室留下来?
笔者认为,不管我们的立场如何,我们大概都会同意,世界上每个保留君主立宪的国家,一定有历史因素的考量。
因此,让我们一起穿越历史的时光隧道,回到中世纪的英国,看看当时英王约翰被迫签著的一份文件,给英国社会带来了多么深远的影响、甚至为几百年后的君主立宪制度舖路——没错,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正是《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 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简称《大宪章》,注1)。
本文先介绍《大宪章》的历史背景,其签订的经过,以及教会在制订《大宪章》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之后,在《大宪章的宗教意涵》,将进一步讨论《大宪章》的时代意义,以及神学价值。
历史背景
要了解《大宪章》的划时代意义,我们得从一件影响英国历史深远的事情讲起——1066年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
1066年1月,英王爱德华(Edward, r.1042–1066,又称宣信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去世,没有留下子嗣继位。具英国王室血统的诺曼第公爵威廉一世(William I,Duke of Normandy,又称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从诺曼第率军跨海,入侵英格兰全境,展开夺位战争。
10月,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斯战役(Battle of Hastings)中,击败主要对手哈罗德二世(Harold II)。两个月后的圣诞节,威廉在伦敦西敏寺教堂(Westminster Abbey),加冕为王。英格兰从此进入诺曼第王朝(House of Normandy)。
好景不常。强大而集权的诺曼第王朝,历经不过三代,前后仅四任君主。1135年,亨利一世(Henry I)去世,因无儿子继任,所以将王位传与女儿玛蒂尔达(Matilda)。然而,亨利的外甥史蒂芬(Stephen)宣称,自己才是合法继承者。两方阵营进行了十几年的内战,对英格兰的经济与社会带来严重伤害。
1154年,内战结束,玛蒂尔达的儿子继位,称为亨利二世(Henry II,r.1154–1189)。虽然亨利二世仍具威廉一世的血统,但史学家一般都按亨利父亲杰弗雷五世(Geoffrey V)的绰号,将新王朝称为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
内战导致两方面的结果:(1)诺曼第王朝的终结。(2)贵族权力的扩张。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点。当时交战双方为了争取英伦贵族的支持,都不约而同地答应给予贵族与教会更大的自由与权利,埋下了日后皇室与贵族冲突的种子。
前因后果
1199年,亨利二世的小儿子约翰(John of England, r. 1199–1216),继承了哥哥理查一世(Richard I, r. 1189–1199,又称狮心王理查Richard of Lionheart)的位置,成为英王。在约翰的治下,皇室与贵族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
首先,打从亨利一世开始,每任英王即位之初,都会宣告或重申赋予贵族与教会的特权,以换取菁英阶层的支持。约翰却打破这个惯例,不承认菁英阶层的权利。
其次,法国的诺曼第家族成为英格兰君主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诺曼第家族渐渐失去了对诺曼第地区的控制。
1204年,约翰的军队被法王菲力二世(Philip II of France, r. 1180–1223)击败,被迫退回英格兰。英王约翰当然不甘心就这样放弃家族的“龙兴之地”。为了募集军饷,约翰在接下来十几年间,多次向贵族征收所谓的“兵役免除税”(scutage),引起贵族的极大反弹。税收的合法性,成为后来《大宪章》的主要议题。
第三,约翰又因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的人选,与罗马教廷杠上——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Hubert Walter去世。约翰推荐John de Gray主教继任大主教。罗马教廷与英国教会,却坚持选立大主教之权在他们手中。双方僵持不下。
几经波折,罗马教宗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 r. 1198-1216),决定推举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注2)为下任主教人选,并于1207年正式按立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
可想而知,英王约翰当然大力抵制教廷的决定。教宗一怒之下,向英格兰教会颁发禁止令(Interdict),即禁止英格兰所有教会举行圣餐、告解、婚礼、葬礼等大部份宗教仪式。唯二的例外,是婴儿洗礼与临终告解。
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纪欧洲,禁止令是教宗惩罚君王、瘫痪社会的最高手段。禁止令从1208年开始,前后共6年之久。1213年,约翰终于屈服,接受兰顿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经此一事,英王的威信进一步受到打击。
1214年,约翰向法国发动战争,欲从法王菲力二世手中夺回诺曼第。战事开始虽然顺利,但最终英军被击败,约翰被迫签订和约,赔偿法军损失。无功而返的约翰,回国后马上受到贵族的挑战。有意叛变的贵族甚至另立军事将领,并占领了包括伦敦在内的几个城市。内战一触即发。
1215年6月15日,约翰与贵族在兰尼米德(Runnymede)会面。经过兰顿及其他主教的居中斡旋,两方勉强达成共识。
英王约翰接受了贵族们提出、大主教兰顿修订的文件,称为《男爵条款》(Articles of Barons),内容主要有承诺教会自由、维护贵族权利,以及几项跟司法程序、个人权利有关的条文。《男爵条例》即是《大宪章》的前身。
约翰当然不甘就范。就在签署《男爵条款》的两个月后,约翰成功说服教宗英诺森三世,废除《男爵条款》。这样的结果使贵族哗然,引发了内战,史称“第一次男爵战争”(First Barons’War,1215–1217)。法军也趁机入侵英格兰。英军节节败退,约翰于隔年病逝。
继位的亨利三世(Henry III, r. 1216-1272),登位时才9岁。William Marshal担任摄政大臣,辅佐幼主。他们君臣为了平息叛乱,采取了软硬兼施的手段——硬的方面,在Marshal的指挥下,英王的军队不只平息了贵族的叛变,也击退法军的入侵;软的方面,亨利三世屡次允诺,信守《大宪章》的条文,承认贵族和教会的权利。
《大宪章》历经3次修订,直到1225年,才有最终版。1297年,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Edward I,r.1272–1307),签署公文Confirmation of Charters,再次确认《大宪章》的地位。从此,《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政传统的重要部份。
教会角色
了解了《大宪章》的历史背景之后,有些读者可能纳闷:《大宪章》是政治冲突事件之下所形成的法律文件,无非是当时的教会在皇室与贵族互相倾轧的过程中,试图为自己争取最大政治利益而己。这又有什么信仰价值可言?
确实,中世纪的罗马教廷,更像是一个政治集团,而非宗教组织。教宗关心的,多半是教廷的权力如何在欧洲各国施展。然而,若把焦点放在英国教会而非罗马教廷身上,我们就不能说,英国教会对《大宪章》的支持都是出于政治动机。
专研中世纪英国史的Sophia Ambler指出,在英王与贵族的角力之中,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并没有为了自身利益而选边站。兰顿虽然认为,古来君王多行暴政,因此王权需要受到法律限制,但他从却不赞成贵族发动叛变、推翻约翰。他认为,面对不公不义的君王时,臣民可以消极抵抗,而非发动叛变。
特别是,当年幼的亨利三世继位,国家同时面对内乱与外敌时,兰顿毅然选择支持英王,以重建皇室的威信。兰顿保守、不偏激的立场,一方面确有前任大主教Hubert Walter的影子,但另一方面,也出于他多年研究圣经得出的政治神学洞见。
事实上,英国教会在通过、保存,还有普及《大宪章》上,都担负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1215年《男爵条款》之所以能够通过,相当大的功劳要归给大主教兰顿(注3)。兰顿的角色非常重要,他的名字甚至出现在第五十五条中:如果将来王室与贵族出现纠纷,由兰顿担任仲裁者。另外,当时在场的27名代表,有超过三分之一是主教或教廷代表。他们的名字,也出现在《男爵条款》的序言中。
在保存和普及《大宪章》过程方面,英王约翰并不热衷于保存和传播《大宪章》,毕竟里面的条文是他在近乎被胁迫的情况下答应的,完全违反他的政治利益。英国教会则不一样。学者发现,当时许多《大宪章》的抄本,都是由主教辖下的文士所抄写,并保存在各教区教堂的档案室(注4)。
中世纪英国史学者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说,在13世纪英国人民的眼里,不管从文本还是实物的角度来看,《大宪章》都是一份教会文件。他说:这发现提醒人们,自由、民主与法治等现代思想,是如何萌生于教会与国家的密切合作之中(注5)。
我将在下篇《大宪章的宗教意涵》中,继续介绍《大宪章》的内容,其对英国宪政传统的意义,并探索这份重要文件背后所体现的基督教价值。
作者为美国圣路易协同神学院(Concordia Seminary)历史神学博士,现为北美中华福音神学院延伸部主任。
注:
1.要澄清的是,《大宪章》对英国近代君主立宪体制的影响,宪法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无论如何,《大宪章》背后所体现的“将君王置于法律之下”的精神,的确是君主立宪制的重要基石。
2. 兰顿是著名的圣经学者。圣经抄本原来是没有分章节的,现代圣经的分章(Chapter)即是兰顿的杰作。至于分节(verse),则是到了15-16世纪,才有人完成。
3. 过去学者们一直认为,兰顿是《男爵条款》的起草人,但近年来此观点已被推翻。然而,就算兰顿并非《男爵条款》的主要作者,他在条款定稿的过程中一定深切参与了。参Thomas Andrew, The Church and the Charter: Christianity and the forgotten roots of the Magna Carta (London: Theos, 2015), 26-27.
4. Andrew, The Church and the Charter,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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