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23.01.04
金振宇
英國政府的皇家紋章(英國)
2022年9月8日,傳來舉世震驚的消息——在位長達70年的英國女王伊利莎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駕崩,享耆壽96歲。
作為英國,甚至是世界史上在位最久的君主之一,伊利莎白二世的個人信仰、行事風格、家庭關係、喪葬禮節,其繼任者的好壞,甚至英國皇室的存廢,無不被通盤檢視。在諸多相關議題中,一個不時拿出的話題,就是君主立憲制的意義。不少人質疑:都什麼年代了?君主立憲制還有必要嗎?何必勞民傷財,硬要把有名無實的皇室留下來?
筆者認為,不管我們的立場如何,我們大概都會同意,世界上每個保留君主立憲的國家,一定有歷史因素的考量。
因此,讓我們一起穿越歷史的時光隧道,回到中世紀的英國,看看當時英王約翰被迫簽著的一份文件,給英國社會帶來了多麼深遠的影響、甚至為幾百年後的君主立憲制度舖路——沒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正是《自由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 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簡稱《大憲章》,註1)。
本文先介紹《大憲章》的歷史背景,其簽訂的經過,以及教會在制訂《大憲章》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之後,在《大憲章的宗教意涵》,將進一步討論《大憲章》的時代意義,以及神學價值。
歷史背景
要了解《大憲章》的劃時代意義,我們得從一件影響英國歷史深遠的事情講起——1066年的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
1066年1月,英王愛德華(Edward, r.1042–1066,又稱宣信者愛德華,Edward the Confessor)去世,沒有留下子嗣繼位。具英國王室血統的諾曼第公爵威廉一世(William I,Duke of Normandy,又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從諾曼第率軍跨海,入侵英格蘭全境,展開奪位戰爭。
10月,威廉一世在黑斯廷斯戰役(Battle of Hastings)中,擊敗主要對手哈羅德二世(Harold II)。兩個月後的聖誕節,威廉在倫敦西敏寺教堂(Westminster Abbey),加冕為王。英格蘭從此進入諾曼第王朝(House of Normandy)。
好景不常。強大而集權的諾曼第王朝,歷經不過三代,前後僅四任君主。1135年,亨利一世(Henry I)去世,因無兒子繼任,所以將王位傳與女兒瑪蒂爾達(Matilda)。然而,亨利的外甥史蒂芬(Stephen)宣稱,自己才是合法繼承者。兩方陣營進行了十幾年的內戰,對英格蘭的經濟與社會帶來嚴重傷害。
1154年,內戰結束,瑪蒂爾達的兒子繼位,稱為亨利二世(Henry II,r.1154–1189)。雖然亨利二世仍具威廉一世的血統,但史學家一般都按亨利父親傑弗雷五世(Geoffrey V)的綽號,將新王朝稱為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
內戰導致兩方面的結果:(1)諾曼第王朝的終結。(2)貴族權力的擴張。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點。當時交戰雙方為了爭取英倫貴族的支持,都不約而同地答應給予貴族與教會更大的自由與權利,埋下了日後皇室與貴族衝突的種子。
前因後果
1199年,亨利二世的小兒子約翰(John of England, r. 1199–1216),繼承了哥哥理查一世(Richard I, r. 1189–1199,又稱獅心王理查Richard of Lionheart)的位置,成為英王。在約翰的治下,皇室與貴族的關係變得非常緊張。
首先,打從亨利一世開始,每任英王即位之初,都會宣告或重申賦予貴族與教會的特權,以換取菁英階層的支持。約翰卻打破這個慣例,不承認菁英階層的權利。
其次,法國的諾曼第家族成為英格蘭君主後,隨著時間的推移,諾曼第家族漸漸失去了對諾曼第地區的控制。
1204年,約翰的軍隊被法王菲力二世(Philip II of France, r. 1180–1223)擊敗,被迫退回英格蘭。英王約翰當然不甘心就這樣放棄家族的“龍興之地”。為了募集軍餉,約翰在接下來十幾年間,多次向貴族徵收所謂的“兵役免除稅”(scutage),引起貴族的極大反彈。稅收的合法性,成為後來《大憲章》的主要議題。
第三,約翰又因坎特伯雷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的人選,與羅馬教廷槓上——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Hubert Walter去世。約翰推薦John de Gray主教繼任大主教。羅馬教廷與英國教會,卻堅持選立大主教之權在他們手中。雙方僵持不下。
幾經波折,羅馬教宗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 r. 1198-1216),決定推舉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註2)為下任主教人選,並於1207年正式按立蘭頓為坎特伯雷大主教。
可想而知,英王約翰當然大力抵制教廷的決定。教宗一怒之下,向英格蘭教會頒發禁止令(Interdict),即禁止英格蘭所有教會舉行聖餐、告解、婚禮、葬禮等大部份宗教儀式。唯二的例外,是嬰兒洗禮與臨終告解。
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紀歐洲,禁止令是教宗懲罰君王、癱瘓社會的最高手段。禁止令從1208年開始,前後共6年之久。1213年,約翰終於屈服,接受蘭頓為坎特伯雷大主教。經此一事,英王的威信進一步受到打擊。
1214年,約翰向法國發動戰爭,欲從法王菲力二世手中奪回諾曼第。戰事開始雖然順利,但最終英軍被擊敗,約翰被迫簽訂和約,賠償法軍損失。無功而返的約翰,回國後馬上受到貴族的挑戰。有意叛變的貴族甚至另立軍事將領,並佔領了包括倫敦在內的幾個城市。內戰一觸即發。
1215年6月15日,約翰與貴族在兰尼米德(Runnymede)會面。經過蘭頓及其他主教的居中斡旋,兩方勉強達成共識。
英王約翰接受了貴族們提出、大主教蘭頓修訂的文件,稱為《男爵條款》(Articles of Barons),內容主要有承諾教會自由、維護貴族權利,以及幾項跟司法程序、個人權利有關的條文。《男爵條例》即是《大憲章》的前身。
約翰當然不甘就範。就在簽署《男爵條款》的兩個月後,約翰成功說服教宗英諾森三世,廢除《男爵條款》。這樣的結果使貴族嘩然,引發了內戰,史稱“第一次男爵戰爭”(First Barons’War,1215–1217)。法軍也趁機入侵英格蘭。英軍節節敗退,約翰於隔年病逝。
繼位的亨利三世(Henry III, r. 1216-1272),登位時才9歲。William Marshal擔任攝政大臣,輔佐幼主。他們君臣為了平息叛亂,採取了軟硬兼施的手段——硬的方面,在Marshal的指揮下,英王的軍隊不只平息了貴族的叛變,也擊退法軍的入侵;軟的方面,亨利三世屢次允諾,信守《大憲章》的條文,承認貴族和教會的權利。
《大憲章》歷經3次修訂,直到1225年,才有最終版。1297年,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Edward I,r.1272–1307),簽署公文Confirmation of Charters,再次確認《大憲章》的地位。從此,《大憲章》成為英國憲政傳統的重要部份。
教會角色
瞭解了《大憲章》的歷史背景之後,有些讀者可能納悶:《大憲章》是政治衝突事件之下所形成的法律文件,無非是當時的教會在皇室與貴族互相傾軋的過程中,試圖為自己爭取最大政治利益而己。這又有什麼信仰價值可言?
確實,中世紀的羅馬教廷,更像是一個政治集團,而非宗教組織。教宗關心的,多半是教廷的權力如何在歐洲各國施展。然而,若把焦點放在英國教會而非羅馬教廷身上,我們就不能說,英國教會對《大憲章》的支持都是出於政治動機。
專研中世紀英國史的Sophia Ambler指出,在英王與貴族的角力之中,坎特伯雷大主教蘭頓,並沒有為了自身利益而選邊站。蘭頓雖然認為,古來君王多行暴政,因此王權需要受到法律限制,但他從卻不贊成貴族發動叛變、推翻約翰。他認為,面對不公不義的君王時,臣民可以消極抵抗,而非發動叛變。
特別是,當年幼的亨利三世繼位,國家同時面對內亂與外敵時,蘭頓毅然選擇支持英王,以重建皇室的威信。蘭頓保守、不偏激的立場,一方面確有前任大主教Hubert Walter的影子,但另一方面,也出於他多年研究聖經得出的政治神學洞見。
事實上,英國教會在通過、保存,還有普及《大憲章》上,都擔負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1215年《男爵條款》之所以能夠通過,相當大的功勞要歸給大主教蘭頓(註3)。蘭頓的角色非常重要,他的名字甚至出現在第五十五條中:如果將來王室與貴族出現糾紛,由蘭頓擔任仲裁者。另外,當時在場的27名代表,有超過三分之一是主教或教廷代表。他們的名字,也出現在《男爵條款》的序言中。
在保存和普及《大憲章》過程方面,英王約翰並不熱衷於保存和傳播《大憲章》,畢竟裡面的條文是他在近乎被脅迫的情況下答應的,完全違反他的政治利益。英國教會則不一樣。學者發現,當時許多《大憲章》的抄本,都是由主教轄下的文士所抄寫,並保存在各教區教堂的檔案室(註4)。
中世紀英國史學者尼古拉斯·文森特(Nicholas Vincent)說,在13世紀英國人民的眼裡,不管從文本還是實物的角度來看,《大憲章》都是一份教會文件。他說:這發現提醒人們,自由、民主與法治等現代思想,是如何萌生於教會與國家的密切合作之中(註5)。
我將在下篇《大憲章的宗教意涵》中,繼續介紹《大憲章》的內容,其對英國憲政傳統的意義,並探索這份重要文件背後所體現的基督教價值。
作者為美國聖路易協同神學院(Concordia Seminary)歷史神學博士,現為北美中華福音神學院延伸部主任。
註:
1.要澄清的是,《大憲章》對英國近代君主立憲體制的影響,憲法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無論如何,《大憲章》背後所體現的“將君王置於法律之下”的精神,的確是君主立憲制的重要基石。
2. 蘭頓是著名的聖經學者。聖經抄本原來是沒有分章節的,現代聖經的分章(Chapter)即是蘭頓的傑作。至於分節(verse),則是到了15-16世紀,才有人完成。
3. 過去學者們一直認為,蘭頓是《男爵條款》的起草人,但近年來此觀點已被推翻。然而,就算蘭頓並非《男爵條款》的主要作者,他在條款定稿的過程中一定深切參與了。參Thomas Andrew, The Church and the Charter: Christianity and the forgotten roots of the Magna Carta (London: Theos, 2015), 26-27.
4. Andrew, The Church and the Charter,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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