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杏音等
本文原刊於《舉目》第10期
元朝雜劇裡有一齣《感天動地竇娥冤》,說竇娥遭誣被判斬首,臨刑前呼求老天為她顯 三個奇蹟申冤;果然六月天裡“三尺雪將死屍埋”,當下便為她洗刷了罪名。本篇故事無論是主角“夏雪”之名,還是她所申訴的情事,都有些討公道要六月雪的意 思。她自認無愧於心,在婚禮大事上卻招來教會上下的批評與拒斥,這成了她至今的“一塊兒心病”、“提起來就覺得心裡堵得慌”。套用夏雪所愛的《娜拉出走》 一書中的名言,她是在宣告:“我一定要弄清楚,究竟是教會正確,還是我正確!”
這倒成了我們進行評析的兩難局面。評析的目的,本是希望針對海外中國學人信主後靈命成長的困難來對症下藥,夏雪卻似乎希望我們同意:她靈命成長的困難不是內在的而是外加的,只要開出“還我公道”這帖心藥,她的心 病就可以霍然而癒了;要是我們不同意她的自我診斷,那麼脈沒把成不說,恐怕還會對她造成二度傷害。
正因著這兩難,我們反而恍然辨認出夏雪 的病根:求醫的人開好了病名與處方,他還要大夫作什麼?夏雪的病根,正在於錯把自己的信念當作真理;而她的病灶,則是“直到今天,她也沒想明白,到底她和 神是啥關係”。求神將那聖潔可靠的恩典賜給我們也賜給夏雪,幫助大家一起從聖經啟示的高度來看這事。
一,什麼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
“ ‘不能給我幸福,就給我自由’,這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夏雪這話令人莞爾之餘感到沉重。這時代想要“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還真不少,隨手拈來 就是一把: “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等等。“世人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羅》 1:28),故意不認識神的人甚至可以邪僻到宣稱“無恥就是解放”(註1)。但夏雪畢竟是基督徒,除非她宣告自己的信仰有名無實,否則她就有必要以聖經為 依歸,嚴肅地檢視自己的信念。
我們發現,夏雪個性中有一種矛盾的特質,一方面,許多信念她不求甚解,便接受了下來;另一方面,對於這些草率接受了的信念,她卻執著到不惜為之“橫眉冷對千夫指”的地步。信主前不合神心意的想法,信主後照樣高居信念寶座,“不能給我幸福,就給我自由”便是一例。這話既不見於聖經記載,又不合乎聖經教訓,怎麼會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呢?事實上聖經不僅從未將幸福與自由對立,還視它們為明白並遵行真理後從神蒙 受的祝福(《箴》28:10,《約》8:32)。
除了上面那句話,《安娜卡列妮娜》、《簡愛》、《娜拉出走》等書,對夏雪的影響也著實深遠。這幾部十九世紀的作品,一來對社會的偽善與不公有強烈的反省和抗議,二來又給了男女愛情極高極浪漫的評價,這些特色都與正值青春期的夏雪一拍即合,以致她一味幻想“為了愛可以不顧一切”,終於一誤再誤。要是夏雪信主後能一點一點地以聖經的話語來檢驗過去的信念,讓心意更新而變化,今天又何至於落下如此 的心病?
二,人可以當神的指導者嗎?
“如果說,神抓住這麼點兒私人的小事兒不放,那誰還敢信主啊!”夏雪話裡顯示出 她理想中的神,是一個順著她的意思、肯為她削足適履的神;可惜(應該說萬幸)這種“顧客至上”式的神只是人的一廂情願,與聖經的啟示完全不符。神是聖潔公 義的,聖經中三番四次地說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例如《民》14:18),人的不虔不義必然惹動神的忿怒(《羅》1:18);神又是全權全知的,當神 審判人時,人不能反過來控告神(《羅》9:20)。
什麼是罪,什麼是無傷大雅的“私人的小事兒”?區隔的主權當然在於神而不在於人。首 先,神愛祂的兒女,沒有一件關乎我們的事是祂不想理睬的小事兒;其次,神又給我們理性判斷的自由與責任,我們不需連走路應該先邁左腳還是右腳都誠惶誠恐地 來求問神。第三,心靈的、德行方面的事從來不是神管不著的小事兒。人老是為工作、身份、住家、健康等問題纏著神非要祂管不可,可是驕傲、自私、貪婪邪淫等 毛病,卻聲稱那是“私人的小事兒”;表面上是不敢勞煩上帝,實際上卻是自己劃定主權範圍,不讓神插手。
夏雪以有夫之婦的身份與行將結婚的蕭毅交往,這樣的事究竟是不值一提的小事,還是不敢正視的大事?有句話點得一針見血:“婚外性關係在神眼中誠然為犯罪,但並非最惡,在背叛誓約的過程中的曖昧與欺騙才是最 邪惡的。”(註2)夏雪如果真的有心檢視自己靈命成長的障礙,這個問題不能輕巧地繞過去。
三,婚外性行為需要“具体問題具体分析”嗎?
夏雪究竟有沒有犯罪?我們儘管對她的處境相當同情,但從聖經看,卻實在不能說她的婚前與婚外性行為不是罪。先單就婚外性行為來談:任何已婚者都有可能受到犯姦淫的試探,沒有人能自動免疫,然而各人對婚外性行為的態度卻攸關重大。壞樹不能結好果子,錯誤的思想必然導致錯誤的行動;而人想要犯罪的心思,也必然會慫恿他攫取一套有利的說詞,來證明自己的行為無庸非議。
夏雪的態度如何呢?首先,她認為“這都什麼年代了”,道德規範應有新舊之分,過去適用的,今天也許 必須淘汰,在這個性氾濫的世代裡,她的行為“哪兒有什麼道德不道德一說”;其次,她主張“具体問題具体分析”,她一來“雖是結了婚,那也是名存實亡的婚姻”,二來“又沒有偷人搶人”,更加沒得可說的。然而聖經數千年來從未改動,“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太》24:35),此其一;十誡中“不 可姦淫”(《出》20:14)的誡命俐落乾脆,沒有但書也沒有附加條款,此其二。
神的意念確實高過人的意念,因為即使是情境倫理學家,對於時代、環境、動 機等因素也有寬嚴不等的考量標準,要是具体問題都得具体分析的話,我們仍然不得不回到“衡量準則”的老問題:要多大的婚姻困難才可以有名正言順的外遇? “何謂偷人搶人”這一類是與非之間的那一刀要切在哪裡?又是誰才有資格來下手切(註3)?
比起姦淫罪來,夏雪不承認神的主權、不承認自己的行為虧缺了神的榮耀,這才是更大、更根本的罪。夏雪對於神是否饒恕她頗覺迷惘,問題是既然不認為自己有罪,又何需神的饒恕?
約翰說得好:“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約壹》1:8-9)神不能自相矛盾,祂既“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又“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3:9),祂公義的審判與慈愛的憐憫之間便形成極大 的張力;這張力唯一的解決之道,便是主耶穌道成肉身十架流血的代贖。人所需要作的,不是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承認自己有罪,並且接受代贖之恩,相信“除祂以 外,別無拯救”(《徒》4:12)。可怪的是人不要白白的救恩,卻要抵死喊冤說自己無罪,這背後的心態是什麼?循著這一點,我們要談到夏雪的另一些錯謬。
四, 人應該為自己而活嗎?
“長這麼大,就一直看別人的眼色行事,為別人活來著。從小討好父母,結了婚討好丈夫,現在又要討好牧師”,夏雪這幾句話簡直就是從《娜拉》的台詞裡搬出來的; 無論是不是事實,這是夏雪在親密關係中的感受,難怪她會又傷心又委屈。跟父母或丈夫都不好對著幹,跟牧師就無所謂了;畢竟“哪兒的黃土不埋人”,“大不了 離開這個團契”,因此她“就是要爭一口氣”,非找個教堂披白紗走紅毯不可。白紗紅毯之於夏雪,意義非比尋常,然而卻不合聖經真理。
本來, 新娘身披白紗是象徵純潔守貞,步上教堂紅毯則象徵尊主為大;基督徒在聖壇前成婚的目的,是想在神面前許下終生相守的誓約,讓自己的婚姻蒙神祝福,並宣告 “基督是我家之主”。不過夏雪似乎忽略了教堂婚禮的屬靈意義:她不在乎神怎麼看待她與蕭毅從交往到嫁娶的過程,也不求問神在這事上的心意,卻一意要在教堂 舉行婚禮(這就再次暴露了夏雪個性中自我矛盾的特質)。
教堂婚禮的意義在夏雪有二:一是“愛情至上”憧憬的具体呈現(這點我們稍後再談),是現今流行的時 髦玩意兒。二是“希望所有認識她的人都來參加她的婚禮,特別是希望父母可以在婚禮上發現她的美麗”。這句話約略可解讀為“過去是我討好你們,今天我是焦 點,你們都來討好我吧”。我們且從這種“誰討好誰”的人際模式來開挖。
美麗是上帝給夏雪的禮物。她自小到大,想必絕不缺乏關於她美貌的阿 諛讚美之詞,可惜的是父母“從不願多看她一眼”。夏雪的父母不可能沒注意到女兒的美貌,否則也不會“含沙射影地警告她,女人是要靠本事吃飯,不能靠臉蛋兒 吃飯”。說起來,共產主義婦女解放運動所強調的個人奮鬥意識深深影響了幾代的中國人,它雖不是毫無貢獻,但所造成的流弊也不小。最令人扼腕的,便是“不愛 紅妝愛武裝”的去性化趨勢,使許多婦女失去了神所賜溫柔婉約的特質。
夏雪的父母沒有福音可作為矯正偏差的依據,以致一味地將學習成績作為 衡量兒女是否上進的依據,一心希望孩子出人頭地。他們怕女兒花時間在妝扮上忽略了學習,便極力打壓夏雪愛美的天性,“什麼難看給她穿什麼”(註4)。這樣 的教育方式顯然效果適得其反,夏雪就像許多敏感而富批判性的年輕人,很容易便認定父母的價值觀是浮淺勢利的。
我們相信夏雪並非自戀成癖, 她只是渴望父母能把她當“夏雪”來關心,跟她討論身為漂亮女孩的感受,以及如何應對他人的讚美、異性的示好、同性的嫉妒等;然而這種渴望從全託幼兒園到寄 宿中學到離家上大學從沒得到滿足,她所体會到的親情,除了冷漠之外只有嚴厲。夏雪無法認同父母的人生觀,又感受不到父母的愛,聯繫親子關係的只剩下權威 (其實這也是罪人的想法,可惜夏雪自己沒有覺察),這便造成她日後相當強烈的反權威思維模式,又將這模式帶到教會中。
婚禮事件爆發之後, 弟兄姊妹對她搖頭嘆息,她不相信人家這麼作是從信仰的角度,反而以“討好論”來解讀,認為不外是群眾對組織的表態;又以為“不可論斷人”等同於“不可責備 罪”,抗議道“不是都是罪人嗎?他們憑什麼定我的罪呢”。甚至遇上講道理的場合,她都認為是“不疼不癢地講一些屬靈的套話,說一些教訓人的大話”,說話的 人肯定只想以高人一等的傲慢,對她“踏上億萬隻腳”。聖經的話一旦如此解讀,夏雪當然會覺得“這又有什麼意義”了(註5) 。
五, 律法是神專政統治的工具嗎?
父母給她的感覺是嚴厲,無巧不巧,神給她的感覺也是嚴厲。“形單影隻的漂亮女人,都想有個踏實的肩膀靠靠”;神卻不体諒她的苦衷,硬將姦淫罪的紅字派給她。 心理學家的分析有道理,外遇大半來自孤單與缺乏自我肯定(註6),光是貼個姦淫罪的標籤也解決不了問題。但說到底,神設定律法,難道只為了滿足控制慾與懲 罰慾,不但無視於人的需要,還以隨意定罪為樂嗎?當然不是。
第一,人是神親手的創造,唯有祂知道這個精緻的傑作需要什麼樣的照顧與規範,律法(聖經)就是 神在愛中給人的規範,違背了律法就是毀了神所造的精緻傑作。第二,“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知罪才能悔改蒙恩。中國人經歷過太多政治鬥 爭,一旦被聖經定罪,就直覺地以為是神在“上綱上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這種思維模式怎能体會天父的心?這種“反專政”的心理,很容易延伸到面對聖經中 一些命令時,也想反抗;這對靈命成長,是很大的障礙。
有一點我們必須稍稍一提:夏雪聲稱李牧師教導說“姦淫是最大的罪,是無法挽回的 罪”。我們不知其中有無誤會,也不清楚李牧師如何定義“挽回”(註7)。無論如何,聖經的原話是“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 唯有行淫的,是得罪了自己的身子”( 《林前》6:18)。
保羅此語一來並沒有將淫行視為最大的罪的意思,二來更沒有說淫行是罪無可赦。在神眼中,最大的、無法挽回的罪只有一個,那就是人高舉 自我、褻瀆聖靈、故意不認識神(《太》12:31)。夏雪實在無需為了怕承認一個並非最大的罪(姦淫),而犯了另一個更嚴重的罪(拒不認罪)。
說回神對於男女性關係的心意。“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林前》6:13),這就跟魚只能在水中才有自由是一樣的道理。我們不可能聲稱魚不應該受水的 束縛,而將牠暴露在空氣中叫牠自由;同樣,按著我們的受造目的,性愛唯有在主的旨意中(也就是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才享受得到神在這方面所要給人的自 由與快樂。婚前與婚外性行為再怎麼浪漫刺激,都不過是魚在空氣中所受到的刺激,最後的工價必是死(註8)。夏雪要是肯從這角度來反省她的第一個婚姻,就不 至於“至今也不明白,為什麼丈夫要離開她”了。
六,愛情是至高無上的嗎?
關於愛情,夏雪的信念是“為了愛可以不顧一 切”、“追求愛情有什麼錯”。此等口號古已有之,於今尤烈;認為“愛情至上”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的人比比皆是,不獨夏雪一人為然。許多年輕人對上 一輩婚姻關係中的空洞枯燥感到厭惡,遂深感愛情在兩性關係中的重要性。他們所批判的現象固然確實存在,所嚮往的境界也誠然美好,然而他們為“現象”到“境 界”所規劃的愛情至上路線,卻恰是南轅北轍。他們拋棄了上一代以責任為重的兩性觀,反而在道德荒漠中迷失了方向。
談到這個主題, C.S.Lewis的析論饒富屬天智慧(註9)。他說:神是愛,愛卻不是神;什麼時候人將愛奉為神明,什麼時候這愛要不就是消逝無蹤,要不就是淪為惡魔。家國之愛、親子之愛、男女之愛,於此法則無一例外。
我們不妨拿這個論點來檢視夏雪與蕭毅的關係:當愛情的旨意取代了所有規範時,夏雪的不貞不但成為對愛情執著的明證,甚至還是一種自我犧牲的美德(為了你,我 連淫婦的惡名都擔了;為了你,我連跟教會決裂也認了)。如斯激情固然淒美壯烈,但這對他倆日後的婚姻究竟是祝福還是咒詛?
從上篇故事中, 我們知道蕭毅讀了邀請卡後不由自主地哭起來,夏雪則一下子慌了手腳,這情景使我們約略猜出:那段過去不堪回首,已經成了婚姻關係中的禁忌與陰影。兩個人都不提,日子也都照過;然而彼此都有一塊放不下提不得的心病,卻又只能各自私下舔傷。夫妻關係尚且如此,就更別提對女兒的教育了。總有一天,夏雪必須跟女兒 談到性與愛,她要怎麼教導?“為了愛可以不顧一切”嗎?假設女兒長大了,臨結婚前發現未婚夫移情別戀,夏雪要怎麼勸慰女兒?“這個男人是在追求愛情,哪兒 有什麼道德不道德一說”嗎?
結語
“誰道閒情拋棄久?每到春來,惆悵還依舊”(註10),拿這闕詞來描述夏雪的心病應該是很合適的;但這心病既不像詞人所描述的那般浪漫無悔,也不會是徒然的存在——我們相信神的美意,乃是讓夏雪藉此覺察到個人靈命成長的障礙所在,成為新造 的人。夏雪的心病要以什麼藥來醫?這問題直接牽涉到她是否願意知罪認罪、向神悔改、蒙神饒恕,打破過去“誰討好誰”的關係模式,與神結成愛的關係。
唯有如此,她才能與神復和、與己復和。更進一步,與丈夫復和,坦誠面對當初所犯的錯誤,彼此認罪饒恕。若有可能,也當尋求牧者或專業輔導的協助。夏雪和蕭毅也可藉著這趟回主恩教會的機會與肢体復和,乃至於在神的愛中傳福音給父母,與他們復和。
“在基列豈沒有乳香呢?在那裡豈沒有醫生呢?我百姓為何不得痊癒呢?”(《耶》8:22),天父的乳香早已等候多時,夏雪何苦非要喊冤求六月雪呢?
註:
1、 這是台灣中央大學一批性學教授的主張,有網站為證�Ghttp://sex.ncu.edu.tw。
2、 韋約翰,《禁果──被污染的性愛》(校園,1997),頁87。第五章“紅字”討論外遇,誠摯痛切,已婚者尤其應該一讀。
3、我們承認罪行會因情境而有輕重之分,但罪之為罪則無可推諉。參巴克萊,《自由社會的倫理》(基文,1988)。
4、 世間歌頌親情有時太過,“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就明顯不合聖經教導;因為父母也是罪人,也需要救恩指引,也需要與兒女在主裡彼此饒恕。此一主題不在本文討論 之列,讀者可揣摩《太》7:11,《西3》:21。這方面的參考書有《父母難為》(中主,1987),《如何與父母相處卻不抓狂》(大光,1995)。
5、劉同蘇在<雙重與真誠>一文中,對於北美大陸人事工中所遇到的雙重人格問題有切身的背景性分析,很值得省思。請參《舉目》第九期,32頁。2003年3月。
6、《外遇的男女心理》(天下,1998)。
7、限於篇幅,本文暫不討論對於牧者與教會的建議,未來出版成書時當有補充。
8、 也許有人詰難:“我有婚前(外)性行為,可婚姻還是挺美滿的,你怎麼自圓其說?”也許又有人犯愁:“我犯了淫亂罪,是不是死定了?”篇幅所限,我們無法詳 細答辯。這方面的論述很多,除了“註2”所提《禁果》一書外,還可參考《值得等》(校園,1998),《主宰你的荷爾蒙》(校園,1990),《單身貴族 的性與愛》(大光,1994),《揭開年輕人的性愛之謎》(大光,1997)等。
9、《四種愛》,(雅歌,1989)。
10、南唐馮延巳,<鵲踏枝>。
編按: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是從事中國學人事工中經常碰到的問題,也是影響靈命成長很關鍵性的因素。故此,本篇用較長的篇幅來探討,也盼望許多有輔導這類問題經驗的牧長們,踴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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