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聞
本文原刊於《舉目》第7期
若你在教會生活中,見到、知道一些牧長(或信徒)被“過犯所勝”,且有真憑實據時,該怎麼面對呢?
‧三個“不要”
1.不要廣求代禱
不必一見到人,就迫不急待地問他(她):“你最近有為XXX的犯罪代禱嗎?”也不必在當事人自己正式認錯前,先在公開的禱告會中報告出來。
2.不要落井下石
對這位失敗的肢体,不必大搞記憶串連,把他(她)過去所有的不是之處都聯接起來,非把對方鬥臭鬥垮不可。更不要急于劃清界限,彷彿要與傳染病人隔離一般。要記得,你也可能同樣犯錯。
3.不要加油添醋
不要聽到蛛絲馬跡,就立刻傳出去。任何消息傳到你耳中,就讓其在此停住,不必再轉述他人。若有絕對必要,須向相關人士說明時,務必簡明準確,不要加上自己的猜想或成見,使得一個事件出現多種劇本。
‧三個“要”
1.要慎重處理
得知肢体犯罪,要先對神說,不要先對人說;應先求神光照、改變他(她)。若對方不改,才按照《馬太福音》十八章的原則:經禱告後,先個別勸說他;若是他不聽,找對方尊敬的屬靈長輩同去;若仍不改,才進行教會中必須有的懲戒(如停止事奉、禁領聖餐等)
2.要為對方禱告
事情發生後,通常當事人有一段時間不願接受任何電話或探訪。對他(她)最好的幫助是迫切為他(她)禱告,求神赦免、醫治、改變他(她)。
3.要讓犯錯者再起
若是犯錯者已真正悔改、更新,我們應給予他(她)正式的復職(restoration)機會,藉著文字見証或公開聚會,讓他(她)重新被眾肢体接納。但不要急于讓他(她)大量曝光,不斷表揚他(她)“浪子回頭”的事跡,免得又落入新的試探中。
作者現為北美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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