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思瀚
笔者在《举目》第 56,57期,撰文介绍宣讲学教授朗基(Thomas Long)在香港浸信会神学院“钻禧白箴士讲座”(Diamond Jubilee Belote Lectures)上,关于宣讲中修辞技巧等的分享。本文将继续讨论如何善用讲故事(storytelling)的方式来宣讲。
圣经中有许多隐喻和故事。现今不少深受欢迎的宣讲者,亦喜欢用说故事的方式来宣讲。有见及此,朗基教授指出,宣讲者需要多一点教导。
宣讲者不应该为说故事而说故事。讲故事的目的,是帮助会众掌握经文在伦理层面上的应用。本文即要讲述说故事的重要性,及其在准备讲章时的角色。
当我们说故事时,我们需要同时考虑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是圣经经文中,叙事者讲述故事的方式。第二个向度,是宣讲者说故事的方式。这两个说故事的向度,既 是艺术性的,亦能帮助宣讲和听众沟通。当我们考虑一篇讲章的表达方式,需要同时考虑这两个向度,看看这一篇讲章能否兼顾两者。
“半开启”式
朗氏指出,说故事的方式有很多种。第一种是“半开启”的说故事方式(half-turn storytelling)。试想像我们面前有一部摄录机,正在拍摄电影,说故事的人并没有站在镜头前最瞩目的位置,而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在《使徒行 传》中,“我们”的段落,就是这种说故事方式──虽然叙事者是其中的参与者,但整个段落的焦点,并非叙事者。
有学者认为,这段以“我们” 自称的叙事,固然是第一人称(first-person)的记载,但叙事者在整个叙事中参与不大。叙事者以“第一人称、一手见证”的手法叙事,除了证明记 载的历史真确性之外,他并没有做什么特别的事情,只是跟随保罗而已。整个段落的焦点是保罗,而并非叙事者。我赞同这种观点。
个人故事
第二种说故事的方式,是“个人故事”(personal story)。即说故事的人,就是故事的参与者,而且很多时候是故事的主角。当宣讲者以这种方式来宣讲,便会经常说“我”,例如“在回教会的路上,我发现……于是我……然后我……”。
不少人批评这种讲故事的方式,认为这种方式将宣讲者变为宣讲的中心。我不太认同这种批评。“个人故事”将宣讲者和会众之间的距离拉近,使宣讲者更有“人 味”,亦让会众看见宣讲者努力践行他自己的教导。“个人故事”使用得宜,焦点仍是圣经中上帝的话语,而宣讲者亦要顺服上帝的话语。
虚构故事
除了“半开启”和“个人故事”之外,朗氏认为还有另一种说故事的方式:虚构故事。
不少宣讲者,特别是华人的教牧及信徒,对虚构的故事感到反感。但请你再想一想,我们应否限制基督徒的想像力,只讲真实的历史故事呢?我认为不应这样做,因为 就连耶稣也经常使用虚构故事,让祂的门徒明白祂的教导。因此,基督徒对虚构故事敬而远之,实在是令人大惑不解的(或许是因为中国文化着重实用性吧)。
我们有没有较为合理的方式,来讲虚构的故事?朗氏给了我们一个极好的建议,就是以“试想像”(“Let us imagine”)或“如果”(“What if”)为虚构故事的引言。这个建议能诚实地提醒听众:接下来的示例,只是虚构的故事。
诚实的态度是关键。我们不希望听众以为那个故事是真实的,但同时我们没有任何强而有力的神学依据,来限制宣讲中,只可以讲真实的历史故事。诚实无伪的态度,是我们运用想像力的准则和基础。
多种类型
此外,朗氏指出,我们应该讲不同类型的故事。这并不容易。有些男性的宣讲者喜欢引用运动的例子,而女性较喜欢引用家庭的例子。朗氏建议,在宣讲中引用不同类型的故事,好让宣讲不变得刻板、乏味。
如何寻找不同种类的故事呢?朗氏建议,将宣讲带入生活中(live homiletically)。例如,我们不应该纯粹为了享乐而看电视节目,相反,我们是为了寻找可帮助我们宣讲的示例而看电视。
征求同意
说故事前,我们还需要考虑多一点──朗氏指出,我们在宣讲中引用涉及他人的故事之前,必先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无论那人是家人、会众,还是朋友)。虽然这听起来是常识,但不少宣讲者并没有这样做。他们经常在宣讲中讲妻子及儿女的事情,却没有事前取得他们的同意。
宣讲者应维持个人诚信,保护那些与故事有关的人。长远来说,这个做法既健康,又必要,好让我们的宣讲不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作者为英国雪菲尔大学哲学博士。现在香港浸信会神学院任教,主授新约研究和宣讲学。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