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應否參與社會關懷?(許宏度)

本文原刊于《举目》62期

許宏度

BH62-03-6931-圖1-AmyChow攝-IMG_4689 - Copy20          自1974年洛桑世界福音會議,社會關懷成為當今基督教一大重要議題。《洛桑信約》(The Lausanne Covenant)第5條“基督徒的社會責任”,有這麼一段話:“我們在此表示懺悔,因我們忽略了社會關懷,有時認為佈道與社會關懷是互相排斥的。儘管與人和好並不等同於與上帝和好,社會關懷也不等同於佈道,政治解放也不等同於救恩,我們還是確信:福音佈道和社會政治關懷都是我們基督徒的責任。因為這兩方面是我們在神論和人論的教義上,以及我們對鄰舍的愛和對基督的順服的必要體現。”換言之,《洛桑信約》對“基督徒應否參與社會關懷”,持肯定的態度!

       然而,社會關懷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我們需要多方面探討。

        本文從下面4個方面討論:(一) 什麼是社會關懷?(二)參與社會關懷的聖經基礎。(三)缺乏參與社會關懷的因由。(四)基督徒應如何參與社會關懷?

一、什麼是社會關懷?

       社會關懷,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型:(1)社會服務(例如:幫助弱勢族群)。(2)社會行動(例如:參與示威遊行,反對墮胎、同性婚姻、種族歧視、環境污染等)。兩者之間的主要分別,可見下面的表格(註1)。

社會服務 社會行動
救濟人的需要 解除使人需要救濟的原因
慈善活動 政治與經濟活動
目標是照顧個人與家庭 目標是改變社會結構
好憐憫 行公義
  • 參與社會關懷的聖經基礎

       無論是舊約聖經,還是新約聖經,我們都很容易看到要上帝的子民參與社會關懷的經文。《以賽亞書》1:16-17這樣說,“你們要洗濯、自潔,從我眼前除掉你們的惡行,要止住作惡,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

       我們很熟悉的《彌迦書》6:8這樣寫,“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

       這些經文讓我們知道,上帝要求祂的子民既參與社會服務(學習行善,好憐憫),也要有社會行動(尋求公平,行公義)。

      《馬太福音》這樣描述主耶穌在加利利的事奉:“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裡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祂看見許多的人,就憐憫他們;因為他們困苦流離,如同羊沒有牧人一般。”(《太》9:35-36)

        使徒彼得回顧耶穌一生的事奉時,說:“上帝怎樣以聖靈和能力膏拿撒勒人耶穌,這都是你們知道的。祂周流四方,行善事,醫好凡被魔鬼壓制的人,因為上帝與祂同在。”(《徒》10:38)

       使徒保羅又說:“你要提醒眾人,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這話是可信的。我也願你把這些事切切實實地講明,使那些已信上帝的人留心行善。這都是美事,並且與人有益。”(《多》3:1-8)

       我們熟悉的《以弗所書》2:10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雅各書》1:27講到真正的虔誠時,說:“在上帝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還有很多相關的經文。這些經文讓我們看見,父神多希望自己的兒女在世上做鹽、做光、“熱心為善”(參《多》2:14)。

OLYMPUS DIGITAL CAMERA三、缺乏參與社會關懷的因由

        既然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都強調上帝的子民需要參與社會關懷,為什麼今天的華人教會還在討論“基督徒應否參與社會關懷”呢?

      《洛桑信約》第5條“基督徒的社會責任”,提到了一個重要的原因:“我們在此表示懺悔,因我們忽略了社會關懷,有時認為佈道與社會關懷是互相排斥的。”

       認為佈道與社會關懷“互相排斥”,這種錯誤其來有因。斯托得牧師(John Stott)在《當代基督教與社會》一書中指出,基督教本來是很看重社會關懷的(參p.17-18)。他舉例說,我們一般只曉得衛斯理(John Wesley)是偉大的佈道家,卻沒有注意到,他其實也是宣講社會公義的先知。

        斯托得認為,近代基督教之所以認為“佈道與社會關懷是互相排斥的”,跟近代教會歷史的發展有很大的關聯:(參斯托得,p. 23-27)

       1. 20世紀初,自由派神學強烈衝擊基督教,使忠於福音的教會領袖忙於為真理辯護(包括聖經無謬、童女生子、身體復活等),無暇參與、推動社會關懷。

       2. 同時期,自由派神學家還研發了一套“社會福音”,認為福音主要不是講個人的得救,而是要改造人類社會成為上帝的國度。對此,教會自然的反應,就是避開社會關懷,只強調佈道。

       3. 第一次世界大戰給人類沉重的打擊,使人覺得人類社會已經無藥可救,社會關懷無濟於事,徒然浪費時間而已。

       4. 時代主義與前千禧年末世觀的興起,更使人認為世代只會越來越敗壞。

       5. 基督教中產階級興起。中產階級的特色,通常就是自我中心,希望保持現況,而不是改善貧苦大眾的生活、改變貧富懸殊的現象。

       20090515941我們必須明白,“社會福音”是自由派神學家妄想建立烏托邦,是他們對耶穌基督所傳的“上帝的國度”產生了誤解。基督徒的社會關懷,與這種烏托邦無關;基督徒的社會關懷,也不是要在地上建立自由派神學家所謂的“上帝的國度”。我們應該拒絕的是“社會福音”,而不是“社會關懷”!

       基督徒的社會關懷,是實踐主耶穌對門徒的教導:“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

       基督徒的社會關懷,是實踐主耶穌“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是“愛鄰舍如同自己”(參《路》10:27)。

       基督徒的社會關懷,是願意接受上帝的國度、臣服在上帝的王權之下、領受從上帝而來的新生命、效法上帝的慈愛憐憫,而活出來合上帝心意的生活。

       從這樣角度,基督徒的社會關懷,就是《雅各書》所講“信心”的“行為”(參《雅》2:14-26)。正如“信心”需要“行為”才得“成全”(參《雅》2:22),“佈道”也需要“社會關懷”才得成全。

       換言之,“信心”和“行為”、“信仰”和“生活”、“佈道”和“社會關懷”,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彼此不但不“互相排斥”,反是“相輔相成”的!

  • 基督徒應如何實際參與社會關懷?

       斯托得牧師指出,基督徒參與社會關懷時,分個人、團體和教會3個層面(參斯托得,p. 23-27)。

       他認為,在個人層面,所有基督徒都應該盡公民的責任,在選舉時投票,在平時關心社會議題,參與公共的討論,在報章、刊物寫文章,寫信遊說國會議員,甚至參與示威遊行。

       斯托得將信徒應該關心的社會議題,分成為3大類型:世界性的議題(例如:核武、環保、人權等);社會性的議題(例如:就業失業、企業關係、種族歧視、貧富懸殊等);和兩性的議題(例如:墮胎、離婚、同性伴侶等)。斯托得牧師提到,我們也需要基督徒政治人物。華人基督徒對於參政非常敏感,甚至於反感。這種心態,非常正常,因為我們常常見到政客的無能和腐敗,而且我們都知道,主耶穌從來沒有“參政”,初代教會也沒有建立什麼政黨、政派。

       可是,我們有沒有注意到,主耶穌的彌賽亞身份,本來就有政治味道。祂被釘在十字架上,是背負著“猶太人的王”的罪名。主耶穌彌賽亞的使命,其實是有政治性的(參《賽》9:6-7,11:1-10,42:1-4,61:1-3),包括建立新的體制和文化(參《路》22:24-30)。只是,這政治性不是人類社會的政治性行為,而是上帝國度的政治性行為。難怪耶穌在《馬可福音》,多次禁止人洩露祂的真正身份(參《可》1:25,34,44,3:11,5:43,7:36,8:30,9:9)。

       我們要記住,基督教是入世的宗教,不是出世的宗教。所以在團體層面,斯托得也鼓勵有負擔的基督徒,參加研究團體,深入研究社會議題,然後採取適當的行動。這些研究團體,可以是基督徒組成的(註2),也可以是政黨、工會或專業團體。不管是什麼,重點在於將聖經的真理應用出來(註3)。

       在教會層面,斯托得牧師指出,不同的宗派傳統,各有自己的立場,但不管哪個教會,如果要參與社會關懷,必須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他也強調,地方堂會應該鼓勵教會的弟兄姐妹,發揮各自的恩賜、負擔和專業,組成不同的社會關懷小組:探病小組、濟貧小組、種族關懷小組、環保小組、反墮胎小組,等等。當然,基督徒參與社會關懷的時候,要像約瑟和但以理,有勇有謀,“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要“不住地禱告”——畢竟,社會關懷的複雜度和難度,都是相當高的。

結語

       自1974年的洛桑會議,社會關懷已成為當今基督教一大議題。華人教會需要急起直追。一方面,我們要參與社會服務,幫助弱勢族群。另一方面,我們要參與社會行動,改變國家不公不義之處。前者,彰顯上帝的慈悲、憐憫;後者,彰顯上帝的公平、公義。而這兩者,有舊約的先知與新約的主耶穌,為我們的先鋒和典範。

註:

1. 參斯托得,《當代基督教與社會》(台灣,校園,2003),p.3。此為本文主要參考書。

2. 基督徒組成的研究小組或團體,包括香港的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溫哥華的基督徒社會關懷團契,多倫多的銀禧社等。

3. 斯托得另外有一篇文章(“Four Ways Christians Can Influence the World”),特別強調基督徒可以透過禱告的力量(power of prayer),真理的力量(power of truth),榜樣的力量(power of example),和委身團隊的力量(power of group solidarity),來影響整個社會。參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11/october/saltlight.html。

作者任教於北美中華福音神學院,主授新約。作者保留本文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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