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举目》62期
賀宗寧
我在高中的時候,接受了耶穌做我個人的救主。《羅馬書》8:1告訴我,“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我非常高興,因為已經因信稱義了。
然而,不久,我就發現,我還是常常軟弱、不斷犯罪。雖然不敢說自己是“罪魁”,至少也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我不禁問:基督徒因信稱義後,就不需要承擔犯罪的後果了嗎?
屬靈前輩教導我,說,基督徒也要接受審判,但是,不是那可怕的“白色大寶座”的審判,而是“基督台前”的審判。甚至,還有前輩告訴我,基督台前,其實是基督徒“論功行賞”之處。如果是忠心的僕人,就會得到獎賞,還可能有冠冕。
什麼是“基督台前”?在什麼地方?基督徒什麼時候接受審判?聖經《哥林多後書》5:10說,“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羅馬書》14:10也說,“你這個人,為什麼論斷弟兄呢?又為什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上帝的台前。”這兩處的“台”,都是judgment seat,審判席。而且,每個人都要按著所行的“受報”。
這似乎與屬靈前輩的教導不太吻合。但因為先入為主,我就一直認為,基督徒接受審判,是在基督台前,而不是千禧年後的白色大寶座前。白色大寶座,是給不信的人預留的。至於我們在什麼時候受審判,大概是在教會被提、我們半空中與主相遇以後……
多年來,我在教會主日學及培訓的時候,多次教過《啟示錄》。每次教到《啟示錄》20章時,總會有些疑問。不過,我常常以老師的身分,囫圇吞棗,含糊帶過。
《啟示錄》20:11-15的經文是:
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祂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
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
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我的疑問是,如果白色大寶座的審判是只給不信的人,為什麼要多此一舉,拿出生命冊?不信的人,他們的名字肯定沒有記載在生命冊上!
最近,我再仔細看這5節經文,發現這裡可能有兩次審判。一次是在12節,一次是在13節。在12節,海、死亡與陰間,都還沒有交出死人,到了13節才交出。13節開頭“於是”一詞,原文為kai,英文為and,表明是在12節之後,再有一批死人,從海裡、死亡與陰間交出來受審。
兩次審判的過程,都一樣——有“案卷”(books)展開,每一個人都按照他所行的受審判。這些案卷,當然是記載了人一生所行的事,人就像《哥林多後書》所記,“或善或惡受報”。就算我們到時記性不好,這些案卷也會提醒我們一生做了什麼。
奇妙的是,審判的過程,雖然是按照案卷所記的審判。但是,判決的標準卻非如此。15節說:“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這樣看來,第一,在白色大寶座前受審的,有人名字記在生命冊上,也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第二,雖然受審的過程中,每個人都看到自己是罪有應得的(包括信徒),但是,那坐在寶座上的上帝,卻用生命冊來宣判——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的,也就是被揀選、名字記在生命冊上的,就不被扔進火湖。因為,這些信徒雖然有罪,卻因信稱義了。
我已拋磚引玉,歡迎弟兄姐妹前來切磋、探討!
作者來自台灣。現住美國南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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