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理強、龍綺玲
讀了《舉目》50期上的《對教會的八個困惑》(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fab8c0100vgar.html),心裡實在有點難過。文章中的那些問題,在教會很少公開討論,但教會確實一直因這些困惑產生紛爭與分裂。
教會分裂,可以說是今天華人教會最嚴重的問題之一。在我們教會附近,過去10年裡,最少一半的華人教會分裂過。教會分裂在信徒中造成的傷害,不可估量。
對此,一般信徒認為,這是靈性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這是信徒對牧師不夠順從的結果。在此,筆者希望從教會領導的組織和架構的角度,拋磚引玉,討論《對教會的八個困惑》中的第七問:“信徒是否必須絕對服從牧師?”
教會中的領導架構
既然每個人都是罪人,那麼即使是重生得救、靈性很好、領導恩賜特大的基督徒,也不能完全脫離罪的誘惑。
濫用權力,把自己的看法當成是聖經的看法,把自己的觀點看成是神的旨意,是領導階層最常犯的錯誤。所以,筆者建議,為了減少教會中的矛盾,教會建立領導架構時,應該遵照下麵6個原則:
1. 領導是集體式的(corporate leadership),不是個人式的。
教會應該由牧師(全職)與長老(帶職),組成“牧長團”來帶領。牧長團做任何決定,都必須全體通過,而不是用投票方式、部分人同意即可。
在筆者的經驗裡,如果教會完全由全職牧師帶領,沒有任何帶職的“平信徒”長老參與,效果並不是很理想。比較好的辦法是,在集體領導的架構中,主任牧師承擔起主要的領導職責,而其他牧者和長老協助領導。
2. 領導的權力,必須有制衡(check and balance)。
在牧長團裡,牧師與長老彼此制衡,不容許個人在重要的事情上單方面做決定。具體細節,則應該因教會實際情況而定(各位可以在網上www.cgcm.org參考筆者教會的憲章)。
3. 領導人必須有定期的述職問責(accountability)。
牧師,長老應該定期向教會述職,報告事工情況。
4. 分權(separation of power),權力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手上。
一般情況下,牧者、長老負責牧養、教導、講道、關顧,制定方向;執事和其他同工負責財務、建築、維修、各種聚會等。探訪、傳福音,可以由牧師、長老、執事、同工合作。
5. 在不違反隱私(privacy)權的時候,領導的決定應該透明(transparent)。
這一點,在下文“具體操作的困難”章節裡,再作比較詳細的討論。
6. 決定的程式,必須明確、規範化。做任何決定必須照程式,而不是看關係或講人情,也不能走後門或找捷徑。這是所謂“法治”而不是“人治”。
一般重大的事情(如聘牧,教會事工方向),應當由牧師提出(偶爾,長老也可以提出),牧長團同意、通過後,提交理事會(牧師+長老+執事),再提交會員大會。
其他的事情,也必須照章程來做。舉例來說:教會每年的經費預算,一般當先由財務執事提出,理事會通過,再提交會員大會。
再如外宣部,要明確訂定支持宣教士的標準。如果教會想要支持某一位宣教士,先要外宣執事提名到外宣委員會通過,然後經理事會等通過(這樣可以避免“利用教會支援自己人”的嫌疑)。
從就筆者的經驗來説說,以上的6個原則,一般教會通常可以接受。可是對教會的創辦者(也就是說,該教會是其一手建立起來的)來説說,接受起來就比較困難。這些教會,往往成長到一個程度後,領導階層就出現矛盾;或是,創辦人退下來之後,沒有人能起來承接,就開始分裂。
另外幾個基本原則
除了以上的6個基本原則,下面還有幾個原則,應該對大部分的教會是適用的:
1. 牧師、長老、執事,應該有任期。頭銜可以終身,任期應有限制。
這一方面可以避免終身任期帶來的權力膨脹,二方面,萬一不續聘牧師或傳道,任期結束就可以停職,不需要經過大吵大鬧,才把人請走。牧師續聘的程式,以及長老、執事延任的程式,都必須在章程裡清楚列出(中國人不肯下臺的習慣,就不在此討論了)。
2. 教會裡的大事(如購堂、聘牧、每年經費預算、選舉長老與執事等),可以由每年一次的會員大會通過。而日常的事工,由長執同工決定。這一方面可以增加會員的參與,二方面會員對理事會權力有所制衡。
3. 教會裡最好不要只有一位牧師、一位長老,這樣很難避免爭吵。
4. 在各種會議上,衆眾牧者的意見,最好由主任牧師一人作為代表提出。這樣可以避免將牧師之間的矛盾,帶進牧長團等裡面來。
如果長老之間意見不合,牧者可以調解,等到意見一致之後才做決定。
5. 權力制衡,可以從幾個不同的層面來實行。
比如説說,如果教會有牧師、長老、執事,章程裡可以設定,牧師和長老的人數總和,要少於執事。這樣可以避免牧長團太強勢。
6. 章程裡應該寫明,如何處理領導之間的矛盾。舉例來説說:如果矛盾不能解決,可以請外面資深牧師來調解。
可以避免許多矛盾
根據這些原則而設計的領導架構,可以避免教會中一般的矛盾。擧舉例來説說(以下例子皆為虛構,讀者請勿對號入座):
某教會決定設立分堂,可是分堂發展沒有想像中那麽麼理想。一年後,主堂聘了新的主任牧師,這位新主任牧師想要把分堂的工作停下,也想請分堂的傳道考慮離職。這就引起了一部分會友的不滿。
假如該教會有本文所提的領導架構,決定是經過牧師、長老集體通過的,就不需要主任牧師一人承擔責任,也避開了牧師和傳道之間的直接衝突。
再擧舉一個例子:某教會的師母非常熱心,可是有人認為她有點霸道。甚至有人認為,牧師都要讓她三分。如果該教會有上面所提的架構,長老們就應該出面,跟牧師、師母坦誠討論這問題,尋求解決方案。相信如此可以避免矛盾擴大。這就是有帶職平信徒當長老的好處。
具體操作的困難
天下沒有完美的架構。而且,單有架構還是不夠的,會員跟領袖的配合也不可缺少。這需要教導、解釋、分享。
筆者所知的某教會,牧長團決定不再續聘一位傳道。主要原因是,該傳道在教會裡事奉的成績不理想。可是有部分會員非常同情這位傳道(如果傳道人是在這個教會裡 長大的,這種情況更容易出現),於是書面要求牧長在會員大會上公開解釋(這種情況在華人教會經常發生,如果處理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分裂。一部分會員會跟著 傳道離開,另外成立一個教會)。
對此,牧長團有兩個選擇:(1)照小部分會員要求,在會員大會公開討論傳道的成績。(2)私下跟這小部分會員討論、解釋。
第一個選擇,不單違反教會憲章,也侵犯個人隱私,給人“批鬥大會”的感覺。於是該教會的牧長,選擇了第二個作法。雖然私下討論沒有得到完美的結果,仍然有兩三位會員不滿,可是大部分的會員,透過這件事情,對尊重憲章、尊重領導的集體決定,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理解。
上文筆者建議過,如果一個教會裡有幾個牧師,在重要的決定上,最好讓主任牧師一人,代表牧師們在牧長團裡發表意見。可是這不等於只讓主任牧師參加牧長團的會議。應該讓所有的牧師都參加牧長團會議,在會議中自由發問。
例如有一個教會,就因為有些牧者、同工未被邀請參加牧長團的會議,感覺自己的意見不被尊重和接受,所以提出辭職。
牧長團集體領導,不等於“牧師不是主要的領導”,但同時,分工、制衡還是需要的。舉例:某教會想要購買新堂,主任牧師很有異象,大力推動,可是高估了教會的經濟能力。結果新堂買下之後,教會負債太重,反而影響了教會事工的發展。
再談到要求教會創辦人分權、述職的問題,執行起來困難很大,與創辦人個人的靈性、個性,關係很大。
信徒必須絕對服從領導?
認為信徒應絕對服從牧師的人,一般也認為妻子應絕對服從丈夫——這樣的觀點來自這些人傾向極權專制的個性(儘管他們認為這來自聖經)。
無條件、絕對服從一個人(就算是靈性很好、品格高尚的人),當然是不應該的。可是,這種順服的觀點,顯然已經在有些教會中生根。天主教和一些比較極端的基督 教會中,這種教導直接或間接造成神父或牧者性侵犯教友,這是衆眾所周知的。同樣,這種教導也造成某些教會容忍丈夫對妻子或兒女的暴力行為。
有人認為,只要讓神來管教這些濫用權力的牧者或丈夫即可。筆者反對這個論點,因為神明明把管理世界和管理教會的責任交給了我們。
人的權力,無論是個人或集體的,無論在教會裡或社會上,都必須有制衡。因為有制衡,服從就不可能是無條件的、絕對的。這權力的制衡,應該是我們用神賜給的智慧與能力去實行的。
在舊約裡,君王、祭師司、先知的分工和制衡,正是我們需要效法的模樣。在新約教會裡,隨著信徒人數的增加,教會管理制度也慢慢複雜起來,需要按立長老(新約裡,牧師、長老、監督這3個名稱,是同等而互換的)和執事來管理教會。
聖經既然清楚講明教會管理的原則,我們若再單強調絕對順服牧師,然後把管教、制衡牧師的責任推給神,就等於宣告一種簡單且不負責任的教會管理理論。
結論
華人教會近年來不斷成長,實在是神恩典的明證。可是,華人教會的爭執和分裂,一直無法解決。針對這個問題,大家討論時,常側重靈性成熟、謙卑順服等。靈性成 長、彼此順服,是必須的,可是,我們也不可忽略教會的制度和架構,和教會憲章的制定。解決教會裡的矛盾和分裂,需要講靈性成長、彼此順服,也需要靠憲章, 靠法治。
作者:徐理強,美國波士頓Tufts醫學院精神科教授,麻省華人福音堂長老;龍綺玲,律師,麻省華人福音堂法律顧問,人事部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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