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麼重要嗎?——華人基督徒應如何看待同性戀(鍾德民)

本文原刊於《舉目》72期。

文/鍾德民

“同性戀”在華人中已不陌生。近年來,中國大陸對同性戀的態度也寬鬆了許多。除了有公開的同性戀網站和場所,也有許多人為同性戀搖旗吶喊,著書立傳。甚至有社會學家,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交所謂的“中國同性婚姻提案”。

在匹茲堡大學獲社會學博士學位的中國社會學家李銀河(當代中國作家王小波之妻)(編註),是為同性戀族群“爭取權利”的主要學者之一。她寫了一本《同性戀亞文化》(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9。下文簡稱《同》),對中國的同性戀群體,作了較詳盡的描述。

在2012年美國總統選舉時,葛培理牧師呼籲基督徒參與選舉。他沒有強調政治或是經濟,而是要求基督徒選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候選人(參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2/oct/21/news/la-billy-graham-takes-ohio-newspaper-ad-backing-romney-20121021)。許多基督徒對此不以為然,覺得候選人是否支持一男一女婚姻,沒那麼重要。其實,同性戀作為道德問題,對國家的影響是深遠的。

這是道德問題

很多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生活方式,或者是與生俱來的。這種觀念,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包括基督徒)所接受。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從聖經的原則,而不是世界的觀念來看問題。聖經裡非常清楚:同性戀行為,是犯罪和不道德的。

今天,人們對道德的概念逐漸淡漠。許多人把原本不道德的行為,看作只是與眾不同卻合理的。其實,不管人是否主觀上接受,不符合道德的行為,會自然而然地給當事人或他人帶來惡果。

魯益士說,不管你信還是不信,宇宙中確實客觀存在著道德律。那是真實的律,左右著我們的行為。是否遵守這個道德律,不僅是對個人心靈,也對社會的整體健康,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註1)。道德律,規範個人和社會中錯綜複雜的關係;道德的破壞,最終會破壞人與自己,人與人,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使人失去平安,遠離上帝,產生源源不斷的惡果!

這就是為什麼,基督徒必須關心基督教倫理學、參與社會道德運動。

個人層面的情況

許多人認為,同性性傾向是天生的,所以不是不好的。

然而迄今為止,對於同性戀是否天生,相關研究仍無確定的答案(註2)。其實,比較多的學者認為,同性戀傾向是後天養成的,尤其是受童年的經歷,生活環境的影響(註3)。心理學界普遍認為,同性戀者多出自問題家庭。父親的角色欠佳,例如常不在家,與子女的情感疏離等,往往導致子女有同性戀傾向。在統計上,男同性戀者有70%在少時曾被人性侵犯,女同性戀者有90%在幼時被人強姦(註4)。

就算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不等於說就是正當的。許多疾病不就是天生的嗎?人與生俱來的東西,未必都是好的,有些反而是需要改變和治療的。

有些人把同性戀當作是同性戀者對愛的正當需求。其實,這是把性和愛的概念混淆了。比如,李銀河就是從“性解放”的角度,去關心同性戀者的。其實性是愛的果,不是愛的因。可惜的是,很多人相信,有了性的關係,就會有愛。

猶太籍心理學家弗蘭克爾(Viktor E. Frankl)說,“性”只是“愛”的一種表達模式,愛是在性之上的。性的需要,並不應該在愛的過程中占主導地位(註5)。

可惜的是,只要對同性戀專題稍作研究,就會發現,同性戀的文學和影視,幾乎與描述感官的衝動分不開。性在同性戀的行為中,占主要的地位。絕大多數的同性戀者,在同性戀的過程中,追求的是性的衝動,和肉體的強烈感受。真正追求持久的愛的,並不多。

《同》書第三章中,有一位同性戀者說:“據我觀察,同性戀者當中以性接觸者為主,感情與性雙接觸者極少。”另一位同性戀者則說:“兩男的結合完全是追尋性的快樂,沒有婚姻、經濟利益等干擾,因此是人生的又一種體驗。”

方镇明方鎮明的《情理相依》(浸信會出版社,2010),記載了研究發現:同性戀傾向的成年人,通常都是放縱情慾的,是性雜交的。對丹佛市蒸氣浴室的同性戀員工的調查表明,這些員工平均每個月有7.9位性伴侶,其中1/3的員工更承認有10位。1981年三藩市灣區對男同性戀的調查中, 43%的同性戀者承認,他們已經與至少500位性同伴發生過關係(方鎮明,226)。

許多同性戀者的表述,都讓人看到罪中的掙扎、痛苦。日本作家Ihara Sikaku的作品《男性之愛鏡》,清楚地描述了同性戀者怎樣在肉體的慾望中掙扎:“二者擇一,要哪一個:躺在一個拒絕你的妓女身旁,還是小心翼翼地與一個受痔瘡之苦的卡布奇(Kabuki)男孩交歡?照顧一個身患肺病的妻子,還是養一個不斷向你要錢的青年?” (參《同》第1章 引論,第2節“ 同性戀現象普遍存在”)

罪的特點,是以自我為中心。同性戀者也不例外,很多人有很強的自我中心、自我欣賞。

在《同》中,引用一個同性戀者的自述:“也許是我太愛自己了。同性戀都是自戀狂,也是自虐狂。最自卑,又最自大。否則他們心理沒法平衡。總之,我這輩子恐怕注定在不斷的尋覓之中過日子了。”這說明男同性戀者尋找伴侶時,比女同性戀者更注重外貌和年齡,更加以性關係為中心,更追求性方式的多樣性,在同性關係中有更大的暴力因素,強姦和虐待的發生率更高(註7)。

而同性戀行為中對肉體的貪戀,可以到不能自拔的地步。不難想像,這種不能自拔,會讓同性戀者沉溺於循環之中——不能滿足,更換新的,還是不能滿足,再換新的……在李銀河的調查對象中,同性戀固定伴侶交往時間最長的,是3至5年。最短的,僅有2至3個月。一般是2至3年(同註7)。

隨著年齡的增長,同性戀者更容易陷入自我形象的危機之中。為了解決這個危機,他們只能動用金錢、地位、權力。

2012年3月14日, 23歲的男模Renato Seabra,被法庭判處25年至終身監禁,原因即為他在2011年,在紐約曼哈頓,殘酷殺害了65歲的富有的同性戀男友。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參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12/21/renato-seabra-portuguese-model-convicted-castration-killing-sentenced_n_2347343.html

社會層面的影響

贊成同性戀的“權利說”,認為同性戀行為並不危害別人,同性戀者應當享有戀愛的基本權利,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戀愛甚至婚姻模式。所以應當推動法律,保護同性戀行為。

其實,這種推動,不僅會在法律範圍內,也會在道德層面,對整個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有報告記載:同性戀者亂倫的傾向,比一般人高出一倍。Cameron在1984年的研究中也發現,男同性戀者的亂倫率,比非同性戀的男性高15倍(註8)。

另外,同性戀者也傾向於與年輕人,甚至孩童,發生性關係。同性戀運動的目標之一,就是使“兒童—成人同性戀性行為”合法化(註9) 。美國的一個同性戀報告中說,23%的男同性戀者承認,與16歲以下的男孩發生了性關係;7%的男同性戀者承認,與13歲以下的男童發生了性關係。有18%的同性戀父母,承認與自己的孩子發生了性關係,而異性戀父母中僅占0.6%(註10)。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李銀河在調查中發現的,有些同性戀者熱衷於“發展”新人。根據一位調查對象的說法,那些尚未形成同性與異性概念的人,特別容易受誘惑。

其實,只要同意同性戀的非道德性,就不難明白,將同性戀擴大化,會如同瘟疫傳播一樣,對社會和個人生活產生相當大的破壞。這種破壞,主要是從對婚姻的破壞開始的。

德國神學家卡爾·巴特(Karl Barth)認為,上帝在創造人類、為人類定下社會秩序時,可用“男或女”和“男和女”來總結:

“男或女”——上帝造人時,人有一定的性別,或男或女,沒有不男不女,或既男又女。性別不是人自己決定的。

“男和女”——上帝要男女結合,過男女互助的合一生活。性別是互補的,並非男和男、女和女自滿自足地過人生。

所謂的同性戀“婚姻”,是反叛上帝創造的秩序(註11)。

婚姻是上帝為人設立的、以愛為基礎的、神聖的關係。當這個壁壘打破以後,對道德層面的很多破壞,都成為可能。如前所述,破壞上帝所設立的道德律,就是反對和破壞上帝設立的秩序,就是人類走向迷茫和滅亡。

讓人痛心的是,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西方社會在這條道路上飛奔:1.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2. 男、女娼妓合法化。3. 取消合法性交的年齡限制。4. 婚姻應不限人數,不限性別,集體婚姻可享受法律福利。在荷蘭,同性婚姻和娼妓都已合法,政府更在1990年將合法性交年齡降至12歲。這還沒有給我們基督徒敲起警鐘嗎?

區分對待兩者

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是罪。然而作為基督徒,我們必須區分“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者”。

同性戀者由於受到罪的捆綁,身心受罪的腐蝕,往往不能自拔,甚至感到痛苦,這也是十分值得我們同情的。

上帝恨惡人的罪,首先是因為上帝愛人,不願意讓人被罪踐踏。而且,同性戀也不是最大的罪。所以,我們不能本末倒置,因同性戀行為而仇視同性戀者。

對同性戀者,應該不是先去指責他們的行為,而是關懷和接納他們,用來自上帝的真愛感動他們,使他們認識上帝,也清楚地知道,同性戀行為是一種罪。這一點,對於幫助同性戀者依靠上帝、走出同性戀陰霾、獲得自由,是十分重要的。這是一個真理戰勝謊言的過程。所以,把還沒有信主的同性戀者,帶到耶穌的面前,是最為重要的。

疾病和痛苦,對於基督徒來說,並不一定都是壞事。就像保羅說的,“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盼望不至於羞恥”(《羅》5:3-5),只要依靠上帝的恩典,這些磨練,反而能夠塑造出美好的品格,帶到永生裡去。

附:聖經中這五處經文,皆明確表達了對同性戀的倫理立場:

(1) 同性戀行為的禁令,《利未記》18:22;20:13。

(2) 對同性戀行為的責備,《羅馬書》1:26-7。

(3) 對同性戀行為者的警告,《哥林多前書》6:9、《提摩太前書》1:10。

(4) 同性戀行為事件的記載,以此為戒,《創世記》19:1-11、《士師記》19:22-6。

(5) 上帝對婚姻和戀愛的總原則,《創世記》1:26-8;2:20-5;《馬太福音》19:4-6;《馬可福音》10:6-9。

註:

1. 魯益士,《返璞歸真》(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p.31-35。

2. 柯志明,《聖經對同性戀的雙面倫理觀》,《神學與教會》,第26卷第1期,2001-01,p.57-95。http://www.ttcs.org.tw/~church/26.1/04.htm

3. 羅秉祥,《黑白分明》,宣道出版社,1992,p.72。

4.《大使命》第62期, 2006年6月號“同性災”,《認識同性戀運動》。

5. Viktor E. Frankl, Man’s Search for Meaning(Beacon Press, 2006), p.112.

6.《情理相依》,浸信會出版社(國際)有限公司,2010,p.226。

7.參《同性戀亞文化》第3章 感情生活,第2節“與異性感情相異之處”。

8. 參見《大使命》第62期,p4。Bell, Weinberg 和Hammersmith,在1970年的報告。。

9. 基督網,《王永信:為真理舉手,為神發聲!》 http://www.jidunet.cn/content/2

10. Family Research Institute Website,http://www.familyresearchinst.org/2012/01/how-much-child-molestation-is-homosexual/

11.《生命路:生活倫理》,http://cclw.net/coach/shenhuolunli/htm/06.htm

編註:

李銀河1952年生於北京,籍貫衡陽市衡山縣。1974年至1977年就讀于山西大學,畢業後曾在《光明日報》做編輯,後來轉至中國社會科學院進行科學研究。1982年赴美國,1988年獲美國匹茲堡大學社會學博士學位。此後在北京大學做博士後和任教,從1992年起她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的研究員和教授。1999年她被《亞洲週刊》評為中國50位最具影響力人物之一。2003年以及2005年,她向兩會提出了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2006年3月5日,李銀河在自己的博客中說到她已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出同性婚姻提案。

李銀河為中國(大陸)社會學對於性、女性和同性戀等的研究起了推動性的作用。同時也將西方對這些方面的研究和理論引入中國。

2014年12月18日,李銀河通過其個人博客向公眾確認了其新伴侶的消息。由於李銀河新伴侶是出生時生理性別為女性,性別認同為男性的跨性別男性,因而受到大眾的強烈關注。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9%93%B6%E6%B2%B3

作者來自深圳。現居美國北卡州,擔任教會宣教執事。

3 Comments

    • 哪部分内容”白癡且腦補”? 评论具体些,才好帮助作者改进。也让其他读者可以参与讨论。

2 Trackbacks / Pingbacks

  1. 教會、主流價值、同志婚姻 —— 教會應如何回應同性婚姻合法化?(董家驊)2015.06.26 | 舉目雜誌
  2. 在新文字時代回顧《舉目》2015熱門文章(談妮)2016.01.03. | 舉目 Behold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