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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重要吗?——华人基督徒应如何看待同性恋(钟德民)

本文原刊于《举目》72期。

文/钟德民

“同性恋”在华人中已不陌生。近年来,中国大陆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宽松了许多。除了有公开的同性恋网站和场所,也有许多人为同性恋摇旗呐喊,著书立传。甚至有社会学家,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交所谓的“中国同性婚姻提案”。

在匹兹堡大学获社会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社会学家李银河(当代中国作家王小波之妻)(编注),是为同性恋族群“争取权利”的主要学者之一。她写了一本《同性恋亚文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下文简称《同》),对中国的同性恋群体,作了较详尽的描述。

在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时,葛培理牧师呼吁基督徒参与选举。他没有强调政治或是经济,而是要求基督徒选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候选人(参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2/oct/21/news/la-billy-graham-takes-ohio-newspaper-ad-backing-romney-20121021)。许多基督徒对此不以为然,觉得候选人是否支持一男一女婚姻,没那么重要。其实,同性恋作为道德问题,对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

这是道德问题

很多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或者是与生俱来的。这种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基督徒)所接受。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从圣经的原则,而不是世界的观念来看问题。圣经里非常清楚:同性恋行为,是犯罪和不道德的。

今天,人们对道德的概念逐渐淡漠。许多人把原本不道德的行为,看作只是与众不同却合理的。其实,不管人是否主观上接受,不符合道德的行为,会自然而然地给当事人或他人带来恶果。

鲁益士说,不管你信还是不信,宇宙中确实客观存在着道德律。那是真实的律,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是否遵守这个道德律,不仅是对个人心灵,也对社会的整体健康,起著决定性的作用(注1)。道德律,规范个人和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关系;道德的破坏,最终会破坏人与自己,人与人,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使人失去平安,远离上帝,产生源源不断的恶果!

这就是为什么,基督徒必须关心基督教伦理学、参与社会道德运动。

个人层面的情况

许多人认为,同性性倾向是天生的,所以不是不好的。

然而迄今为止,对于同性恋是否天生,相关研究仍无确定的答案(注2)。其实,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同性恋倾向是后天养成的,尤其是受童年的经历,生活环境的影响(注3)。心理学界普遍认为,同性恋者多出自问题家庭。父亲的角色欠佳,例如常不在家,与子女的情感疏离等,往往导致子女有同性恋倾向。在统计上,男同性恋者有70%在少时曾被人性侵犯,女同性恋者有90%在幼时被人强奸(注4)。

就算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不等于说就是正当的。许多疾病不就是天生的吗?人与生俱来的东西,未必都是好的,有些反而是需要改变和治疗的。

有些人把同性恋当作是同性恋者对爱的正当需求。其实,这是把性和爱的概念混淆了。比如,李银河就是从“性解放”的角度,去关心同性恋者的。其实性是爱的果,不是爱的因。可惜的是,很多人相信,有了性的关系,就会有爱。

犹太籍心理学家弗兰克尔(Viktor E. Frankl)说,“性”只是“爱”的一种表达模式,爱是在性之上的。性的需要,并不应该在爱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注5)。

可惜的是,只要对同性恋专题稍作研究,就会发现,同性恋的文学和影视,几乎与描述感官的冲动分不开。性在同性恋的行为中,占主要的地位。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过程中,追求的是性的冲动,和肉体的强烈感受。真正追求持久的爱的,并不多。

《同》书第三章中,有一位同性恋者说:“据我观察,同性恋者当中以性接触者为主,感情与性双接触者极少。”另一位同性恋者则说:“两男的结合完全是追寻性的快乐,没有婚姻、经济利益等干扰,因此是人生的又一种体验。”

方镇明方镇明的《情理相依》(浸信会出版社,2010),记载了研究发现:同性恋倾向的成年人,通常都是放纵情欲的,是性杂交的。对丹佛市蒸气浴室的同性恋员工的调查表明,这些员工平均每个月有7.9位性伴侣,其中1/3的员工更承认有10位。1981年三藩市湾区对男同性恋的调查中, 43%的同性恋者承认,他们已经与至少500位性同伴发生过关系(方镇明,226)。

许多同性恋者的表述,都让人看到罪中的挣扎、痛苦。日本作家Ihara Sikaku的作品《男性之爱镜》,清楚地描述了同性恋者怎样在肉体的欲望中挣扎:“二者择一,要哪一个:躺在一个拒绝你的妓女身旁,还是小心翼翼地与一个受痔疮之苦的卡布奇(Kabuki)男孩交欢?照顾一个身患肺病的妻子,还是养一个不断向你要钱的青年?” (参《同》第1章 引论,第2节“ 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罪的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同性恋者也不例外,很多人有很强的自我中心、自我欣赏。

在《同》中,引用一个同性恋者的自述:“也许是我太爱自己了。同性恋都是自恋狂,也是自虐狂。最自卑,又最自大。否则他们心理没法平衡。总之,我这辈子恐怕注定在不断的寻觅之中过日子了。”这说明男同性恋者寻找伴侣时,比女同性恋者更注重外貌和年龄,更加以性关系为中心,更追求性方式的多样性,在同性关系中有更大的暴力因素,强奸和虐待的发生率更高(注7)。

而同性恋行为中对肉体的贪恋,可以到不能自拔的地步。不难想像,这种不能自拔,会让同性恋者沉溺于循环之中——不能满足,更换新的,还是不能满足,再换新的……在李银河的调查对象中,同性恋固定伴侣交往时间最长的,是3至5年。最短的,仅有2至3个月。一般是2至3年(同注7)。

随着年龄的增长,同性恋者更容易陷入自我形象的危机之中。为了解决这个危机,他们只能动用金钱、地位、权力。

2012年3月14日, 23岁的男模Renato Seabra,被法庭判处25年至终身监禁,原因即为他在2011年,在纽约曼哈顿,残酷杀害了65岁的富有的同性恋男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参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2/12/21/renato-seabra-portuguese-model-convicted-castration-killing-sentenced_n_2347343.html

社会层面的影响

赞成同性恋的“权利说”,认为同性恋行为并不危害别人,同性恋者应当享有恋爱的基本权利,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恋爱甚至婚姻模式。所以应当推动法律,保护同性恋行为。

其实,这种推动,不仅会在法律范围内,也会在道德层面,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有报告记载:同性恋者乱伦的倾向,比一般人高出一倍。Cameron在1984年的研究中也发现,男同性恋者的乱伦率,比非同性恋的男性高15倍(注8)。

另外,同性恋者也倾向于与年轻人,甚至孩童,发生性关系。同性恋运动的目标之一,就是使“儿童—成人同性恋性行为”合法化(注9) 。美国的一个同性恋报告中说,23%的男同性恋者承认,与16岁以下的男孩发生了性关系;7%的男同性恋者承认,与13岁以下的男童发生了性关系。有18%的同性恋父母,承认与自己的孩子发生了性关系,而异性恋父母中仅占0.6%(注10)。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李银河在调查中发现的,有些同性恋者热衷于“发展”新人。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说法,那些尚未形成同性与异性概念的人,特别容易受诱惑。

其实,只要同意同性恋的非道德性,就不难明白,将同性恋扩大化,会如同瘟疫传播一样,对社会和个人生活产生相当大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是从对婚姻的破坏开始的。

德国神学家卡尔·巴特(Karl Barth)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为人类定下社会秩序时,可用“男或女”和“男和女”来总结:

“男或女”——上帝造人时,人有一定的性别,或男或女,没有不男不女,或既男又女。性别不是人自己决定的。

“男和女”——上帝要男女结合,过男女互助的合一生活。性别是互补的,并非男和男、女和女自满自足地过人生。

所谓的同性恋“婚姻”,是反叛上帝创造的秩序(注11)。

婚姻是上帝为人设立的、以爱为基础的、神圣的关系。当这个壁垒打破以后,对道德层面的很多破坏,都成为可能。如前所述,破坏上帝所设立的道德律,就是反对和破坏上帝设立的秩序,就是人类走向迷茫和灭亡。

让人痛心的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西方社会在这条道路上飞奔:1.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2. 男、女娼妓合法化。3. 取消合法性交的年龄限制。4. 婚姻应不限人数,不限性别,集体婚姻可享受法律福利。在荷兰,同性婚姻和娼妓都已合法,政府更在1990年将合法性交年龄降至12岁。这还没有给我们基督徒敲起警钟吗?

区分对待两者

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是罪。然而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区分“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

同性恋者由于受到罪的捆绑,身心受罪的腐蚀,往往不能自拔,甚至感到痛苦,这也是十分值得我们同情的。

上帝恨恶人的罪,首先是因为上帝爱人,不愿意让人被罪践踏。而且,同性恋也不是最大的罪。所以,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因同性恋行为而仇视同性恋者。

对同性恋者,应该不是先去指责他们的行为,而是关怀和接纳他们,用来自上帝的真爱感动他们,使他们认识上帝,也清楚地知道,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这一点,对于帮助同性恋者依靠上帝、走出同性恋阴霾、获得自由,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一个真理战胜谎言的过程。所以,把还没有信主的同性恋者,带到耶稣的面前,是最为重要的。

疾病和痛苦,对于基督徒来说,并不一定都是坏事。就像保罗说的,“患难生忍耐,忍耐生老练,老练生盼望;盼望不至于羞耻”(《罗》5:3-5),只要依靠上帝的恩典,这些磨练,反而能够塑造出美好的品格,带到永生里去。

附:圣经中这五处经文,皆明确表达了对同性恋的伦理立场:

(1) 同性恋行为的禁令,《利未记》18:22;20:13。

(2) 对同性恋行为的责备,《罗马书》1:26-7。

(3) 对同性恋行为者的警告,《哥林多前书》6:9、《提摩太前书》1:10。

(4) 同性恋行为事件的记载,以此为戒,《创世记》19:1-11、《士师记》19:22-6。

(5) 上帝对婚姻和恋爱的总原则,《创世记》1:26-8;2:20-5;《马太福音》19:4-6;《马可福音》10:6-9。

注:

1. 鲁益士,《返璞归真》(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p.31-35。

2. 柯志明,《圣经对同性恋的双面伦理观》,《神学与教会》,第26卷第1期,2001-01,p.57-95。http://www.ttcs.org.tw/~church/26.1/04.htm

3. 罗秉祥,《黑白分明》,宣道出版社,1992,p.72。

4.《大使命》第62期, 2006年6月号“同性灾”,《认识同性恋运动》。

5. Viktor E. Frankl, Man’s Search for Meaning(Beacon Press, 2006), p.112.

6.《情理相依》,浸信会出版社(国际)有限公司,2010,p.226。

7.参《同性恋亚文化》第3章 感情生活,第2节“与异性感情相异之处”。

8. 参见《大使命》第62期,p4。Bell, Weinberg 和Hammersmith,在1970年的报告。。

9. 基督网,《王永信:为真理举手,为神发声!》 http://www.jidunet.cn/content/2

10. Family Research Institute Website,http://www.familyresearchinst.org/2012/01/how-much-child-molestation-is-homosexual/

11.《生命路:生活伦理》,http://cclw.net/coach/shenhuolunli/htm/06.htm

编注:

李银河1952年生于北京,籍贯衡阳市衡山县。1974年至1977年就读于山西大学,毕业后曾在《光明日报》做编辑,后来转至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科学研究。1982年赴美国,1988年获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学位。此后在北京大学做博士后和任教,从1992年起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研究员和教授。1999年她被《亚洲周刊》评为中国50位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2003年以及2005年,她向两会提出了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2006年3月5日,李银河在自己的博客中说到她已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出同性婚姻提案。

李银河为中国(大陆)社会学对于性、女性和同性恋等的研究起了推动性的作用。同时也将西方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引入中国。

2014年12月18日,李银河通过其个人博客向公众确认了其新伴侣的消息。由于李银河新伴侣是出生时生理性别为女性,性别认同为男性的跨性别男性,因而受到大众的强烈关注。

资料来源: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9%93%B6%E6%B2%B3

作者来自深圳。现居美国北卡州,担任教会宣教执事。

5 responses to “有这么重要吗?——华人基督徒应如何看待同性恋(钟德民)”

  1. 李康祥 Avatar
    李康祥

    几乎99%同意,1%没仔细看!

  2. 你制杖吗 Avatar
    你制杖吗

    许多白痴且脑补的内容真是丢基督徒的脸

    1. sarah Avatar
      sarah

      哪部分内容”白痴且脑补”? 评论具体些,才好帮助作者改进。也让其他读者可以参与讨论。

  3. […] 有这么重要吗?——华人基督徒应如何看待同性恋(钟德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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