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奉獻爲什麽要十一?(小灶)

本文原刊於《舉目》53期

小灶

有必要死摳著1/10嗎?

       我所熟悉的基督徒當中,在金錢奉獻的問題上有疑惑的人,多數都同意,基督徒應該在金錢上奉獻。多說兩句以後,甚至不少人也會同意,我們其實應該奉獻得更多, 而不只是1/10。因為畢竟我們的一切都屬於神,我們所謂的“擁有”最多不過是在管家或托管的意義上而言。他們的困擾主要在於,為什麼必須是1/10?死 摳“1/10”,是不是有點律法主義呢?

        很多牧師、傳道,甚至神學教師,這時都會退一步,同意新約已經廢除了舊約中的律法規條,所以 1/10這個數字不具有約束力。神學修養更多一點的人,或許會談到律法的三重涵義,即道德律、民事律、禮儀律。“十一奉獻”因此可以在兩個層面來理解。在 道德意義上,它的目的就是提醒我們,一切都是屬於神的,因此我們應該對神有感恩的心,具體通過奉獻表達出來。而“1/10”這個具體數字,則被理解為屬於 舊約以色列人的民事或禮儀律,現在當然就不再有約束力了。這似乎就是“自由奉獻”的基本涵義。他們甚至會說,按照《哥林多後書》8章,奉獻應該是甘心的。 言外之意就是,如果你嫌1/10太多了,不甘心,那就少一點好了。少多少呢,您看作著辦吧!

        當然,這一看著作辦,立刻又產生出一大堆問題。比如我現在還欠著債,可不可以等債還完了以後再奉獻?奉獻只是從固定收入裡出就可以了嗎?還是偶然的收入也要算?退稅的錢呢?借給別人還回來的呢?我只是學生,或者這筆錢本來也是別人愛心奉獻給我的,我再要奉獻嗎?

       這最後一個問題還不能用舊約關於利未人把奉獻得來的1/10再奉獻的規定(《民》18:26),因為那是舊約律法。但這時或許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尷尬,即我們 以號稱拒絕律法主義開始,結果最後問的全是律法主義者才會問的問題。這還得再加上另外一個尷尬:宣稱這種“自由奉獻”的人,最後奉獻的數目往往遠不足 1/10。為了避免有人被冒犯,筆者先在這裡坦白:我自己在信主後相當一段時間裡,就是這樣。

        鑒於人心的詭詐(筆者就是其中之一),我想 我們必須先在這裡澄清一點。自由奉獻的確是聖經、特別是新約聖經的教導。但因為我們的罪,我們常常把它扭曲了。所以我們或許可以區分一個“與十一奉獻相對 立的自由奉獻”,和“比十一奉獻更多的自由奉獻”。下面更詳細地談談這個問題。

1/10能反映人的信心大小?

        事實上,自由奉獻的這個“自由”,只能是在基督裡的,或者福音釋放我們所帶來的自由。如果我們把十一奉獻看作是律法的話,那麼我們思考十一奉獻和自由奉獻的 關係,其實就是思考律法和福音的關係。律法和福音從某個角度來說,的確是對立的。但是否它們就只有對立關係呢?聖經似乎不這麼認為。比如雅各談到律法的時 候,竟然說它是“使人自由的”(參《雅》1:25)。

        這下很多人就知道該怎麼接下去了: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所以十一奉獻的問題其實是個 信心的問題。我們甚至可以引用先知來佐證──瑪拉基傳遞神的話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 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3:10)

        但這麼一說,我們又開始糾結了:十一奉獻既然是個信心的問題,那意思是不是說,如果我信心到了一定程度,就奉獻1/10;但如果我信心還沒有那麼大的話,就奉獻得少一些,比如1/20?以後我信心更大,再奉獻比1/10更多。結果奉獻的比例就成了衡量我們信心大小的標度。

        這麼理解當然有問題。因為就在我們前面引用先知瑪拉基的話之前,還有2節經文說,“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 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3:8-9)這似乎說,如果 我們奉獻的不足1/10,就屬於搶奪神、該受咒詛的範圍了。

        讓我再稍微詳細解釋一下。瑪拉基這裡不是說,“神當得我們的奉獻,”而是說, “神當得我們奉獻,即我們收入的1/10。”讓我打個比方。張弟兄開車送我去機場,路過收費站,張弟兄就掏腰包交了。然後假設李弟兄對我說,“你應該感謝 張弟兄。”那我對張弟兄說聲謝謝就行了。但假設李弟兄對我說的是,“你應該感謝張弟兄,把過路費補給他。”又假設過路費是5塊錢。那我能對張弟兄說聲謝 謝,然後只給他2塊錢嗎?或者說,我對張弟兄感謝的程度只到2塊?大概不行。

        所以對神的感謝和1/10這個具體的數字不能割裂開來。從聖經來看,以奉獻收入的1/10來表達對神的感謝,是一條完整的律法誡命,我們或者遵守,或者不遵守,不存在部分遵守的問題。這就像我給張弟兄2塊錢,還不 如不給,因為那表達的是我的傲慢和對張弟兄的侮辱──似乎張弟兄對我的愛心和我對張弟兄的感謝,都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

       用信心和律法的 關係來說,上述觀點的錯誤在於,信心結果由律法來標度了,或變成了另外一種形式的律法。聖經的教導正好相反,行律法應該以信心為基準,因為“凡不出於信心 的都是罪。”(參《羅》14:23)換句話說,那種以為信心小就少奉獻點,信心大就多奉獻點的看法,其實是對信心有誤解。這當然又來自對律法和福音關係的 曲解。

奉獻與信心有何關係?

        那麼律法與福音的關係究竟如何呢?相應地,信心在其中的位置又該如何呢?

        傳統上,我們除了談論律法的三重涵義,也會談論律法的三重功用。這包括1)在民事上的應用,2)使人知罪,以致投靠基督,以及3)啟示神的心意,指導基督徒的生活。下面主要看看第二、三點在十一奉獻這個具體例子上的應用。

       十一奉獻這條舊約律法如何讓我看到,我是個罪人,需要耶穌的寶血呢?就是當我沒有奉獻,或奉獻不足1/10時,我就意識到我違背了律法,而違背律法就是罪 (參《約壹》3:4)。因此我需要耶穌的寶血。祂在十字架上承擔了我一切罪的刑罰,包括這項罪的刑罰。這就是福音和律法對立的地方:律法要求咒詛的時候, 福音把我們轉向耶穌在十字架上的代贖。如果我們相信,我們天良的虧欠就被洗淨了。

        換句話說,信心在這裡不是讓我們看自己,看我們能做多少(奉獻多少),而是看耶穌,看祂在十字架上的代贖。信心越大,就越篤定:雖然我奉獻的不足1/10、甚至沒有奉獻,我也會完全蒙神的悅納;而信心比較小的話,就會猶豫、糾結、琢磨,神是不是因此就不喜悅我了。

        因此,在基督福音裡的自由,不是我可以自由地決定奉獻多少,然後按自己定的標準來獲取良心虛假的平安,而是可以自由地免於未能遵行律法所當受的咒詛,從而可以良心帶著從天上來的平安服事神。

        換句話說,基督徒的自由不是可以自由地更改律法的標準(那叫用自由來犯罪,因為違背律法就是罪);而是按照聖靈的帶領來事奉神。如何辨別是否聖靈的引導呢? 這就要說到律法的第三重功用了。在這裡的一條便捷原則可以是,底線就是律法的標準(即1/10),因為律法本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參《羅》7:12), 也是屬乎靈的(參《羅》7:14)。
因為“……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加》5:18)的意思,不是在聖靈的引導下,就可以做違背律法 的事;而是在聖靈的引導下,所做的事就“沒有律法禁止”(參《加》5:23)。具體到金錢奉獻的事情上來,如果在聖靈的引導下自由奉獻的話,就不會少於、 而是多於1/10。因為如果少於的話,就相當於說,聖靈引導你違背律法;但如果多餘的話,那十一奉獻的律法當然不會禁止。

靠恩典實踐十一奉獻

       讓我們設想這樣一個對話,好讓我們的結論非常清楚。

       問:為什麼奉獻必須是1/10這個數?

       答:因為這是律法的要求。

       問:那我做不到怎麼辦?

       答:認罪悔改──求耶穌赦免,感謝祂也為我這個虧欠上了十字架,然後在聖靈的幫助下繼續努力。

作者來自中國,曾在加州大學獲得物理博士,也曾在費城威敏斯特神學院進修,

現在中國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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