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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同工的生活費制度(饒孝柏 )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15.11.19

文/饒孝柏 

筆者初蒙召後,加入了台灣的“校園福音團契”。起初是薪水制,由於薪水少得可憐,大家一同為主受苦,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好。可是,沒多久,連微薄的薪水也發不出來了。

當時,帶領我們的張明哲教授(1914-1999。我們都稱他張伯伯),召聚同工商談。同工都年輕,大學畢業不久,都願為主而活,滿腔熱血,同聲表達:錢再少也沒有關係,有多少分多少。

討論結果是:參考戴德生內地會(現稱海外基督使團)制度,過團體信心生活。張伯伯感動得老淚縱橫。4年後,我離開了校園團契。我至今還是認為“團體信心”是比較理想的制度。

人間制度,只有相對的好。關鍵還是在於“人”——人對了,制度差些,也能過去;人不對,再嚴謹的制度,仍會有漏洞。

由於總是會有“人不對”的情況發生,因此還是得找出弊端最少的制度,以防微杜漸。總之,將弊端減至最少的制度,就是比較好的制度。

一、薪水制、信心制的優劣

教會的傳道人,應當採薪水制呢?或是個人信心制,或是團體信心制呢?

以前筆者輕看“薪水制”。現在年事已長,看得也多了,發現領薪的,也有極忠心、愛主、愛人、捨己的牧者;個人憑信心的,也有貪心、怠惰,“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的(《羅》16:18)。

  • 第一、薪水制

薪水制,一般是以年資、學歷、職位等因素分等級。在社會上,確實可以藉此判斷當事人的工作能力。可是教會不同。彼得、約翰都是“沒有學問的小民”(《徒》4:13),卻是教會中的“柱石”(《加》2:9)。

如果成長環境相同,天賦、資質相若,高學歷可以顯出一個人的勤奮、努力、負責、上進等優點。然而另一方面,也可能摻雜了好大喜功、驕傲自負等弱點。

學歷、年資是優是劣,因人而異,誰知其心?誰識其志?唯有上帝知!

所以,我們不可以年資、學歷等因素分等級。

  • 第二、個人信心制

個人信心制,是由個人自行向上帝負責。這是不是就一定崇高、神聖?

也不盡然。若人不對,也會產生弊端。譬如,財政不易透明化。又如,恩賜較明顯、表達能力強的同工,很自然會得的多些。那些在幕後默默努力的同工,由於知名度小,得的就會少些,造成貧富不均。

尤有甚者,負責的弟兄掌握了財物資源,其他同工幾乎得靠他而活。還有個情形,有些同工外出講道多,因此收入也較豐富。這些對教會的團隊,都會有負面的影響。

或許有人說:上帝支配一切。可是,是否教會的每一個人,在每個時刻,都那麼清楚且順服上帝的感動而奉獻?

即使在最初期使徒時代,也有“供給”分配不均的情況發生,還得選出7位同工,專司管理分配(參《徒》6:1-6)。這顯示上帝把教會事物管理的責任託付給了人,人要負起責任,善加管理。

以上是“薪水制”和“個人信心制”的比較。

  • 第三、團體信心制

“團體信心制”不同於“個人信心制”,是指不論同工的學歷、職位、年資,生活費都平均分配。

年輕的小伙子,和年近退休的老頭子居然同酬?後者甚至還可能拿得更少(以下會說明為何如此)?這算什麼制度?太不公平、匪夷所思、無法想像……

又有人說,這樣的制度容易養怠惰的人。筆者認為,其實薪水制度也一樣。敷衍塞責、盡量多拿錢少做事……什麼制度下,都有這樣的人。所以,這不是制度問題,是人的問題。

然而,以筆者管見,團體信心制,是弊端較少的制度。為什麼?請在下面和筆者一同思考!

二、聖經中的均平觀

團體信心制,基本的概念是“均平”(參《林後》8:13-15;《撒上》30:22-25)。

聖經說那些不願“平分”者,為惡人、匪類。而平分的理由是:因為“上帝的保佑”,這一切都是“耶和華賜給我們的”。

不錯,服事的恩賜,豈不也是上帝賜給我們的嗎?“我們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給各人的恩賜。”(《弗》4:7)所以“上陣的得多少,看守器具的也得多少”。“均平”確實是出於新舊約聖經的教導。

聖經《羅馬書》12:4-6和《哥林多前書》12:20-27也說:

正如我們一個身子上有好些肢體,肢體也不都是一樣的用處。我們這許多人,在基督裡成為一身,互相聯絡作肢體,也是如此。按我們所得的恩賜,各有不同。

但如今肢體是多的,身子卻是一個。眼不能對手說:“我用不著你。”頭也不能對腳說:“我用不著你。”不但如此,身上肢體人以為軟弱的,更是不可少的。身上肢體,我們看為不體面的,越發給它加上體面;不俊美的,越發得著俊美。我們俊美的肢體,自然用不著裝飾;但上帝配搭這身子,把加倍的體面給那有缺欠的肢體,免得身上分門別類,總要肢體彼此相顧。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若一個肢體得榮耀,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快樂。你們就是基督的身子,並且各自作肢體。

我們都是基督身體中的肢體。肢體的功用雖有不同,地位卻是相等。因此,不要分門別類,反要彼此相顧。腦不能對手說:“我比你有智慧,所以當分得多。”手也不能對腳說:“我比你能幹,所以當分得多。”——這是社會的分法。

教會乃是“彼此相顧,有苦同當,有福同享”,甚至“把加倍的體面給那有缺欠的肢體”,因為我們是一個身體。即便是小腳趾受了傷,我們對它的保養、顧惜,也不會比大拇指來得少。

社會上,講能力、業績、競爭、強權、背景。人只顧自己,人努力的動機常出於自私。教會裡講愛,“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約一》4:19-20)

最初使徒時期的教會“凡物公用”(《徒》2:44,4:32)。若沒有基督的愛,是做不到的。“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祂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所以,我們從今以後,不憑著外貌認人了。”(《林後》5:14-16)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羅》14:7-8)“我們愛,因為上帝先愛我們。” (《約一》4:19)

在這樣的愛裡,既然為了上帝什麼都放下了,那麼與同工過均平的生活,自然應當面無難色、喜樂滿溢!因為確知,也深信,“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何況這是上帝的“大家庭”!

“團體信心制”不但是可行之道,且包含了“信、望、愛”。

三、如何實踐

筆者倒不認為同工要破家,變賣所有,凡物公用。我對《使徒行傳》2:44,4:32-35(凡物公用)的領受是:那是榜樣,卻不是上帝的命令。並非教會都得這麼做。

那是教會肢體彼此相愛的榜樣的極致,後人做不到,上帝也不勉強。

何況時代、環境都有不同,統一做法,未必好——要做到凡物公用,科技時代比農業時代複雜多了。

保羅也勉勵為人兒女的,要“先在自己家中學著行孝”(《提前》5:4),可見後來的教會已經不再吃大鍋飯了。雖然“凡物公用”如人間天堂,可是上帝並沒有下達“凡物公用”的命令。這是祂的智慧。

團體信心,看似凡物公用,卻不是凡物公用。怎麼實行?對上帝的國(教會)有什麼好處?筆者在此提出具體辦法,以供參考(若沒有具體辦法,會有人以為這只是理想,是無法實現的海市蜃樓)。這只是大概原則,細則可隨教會不同情況而變化。

首先要說明:

  • “同工”,指的是“蒙召全職服事主”者(如,牧師、傳道),筆者認為當參與“團體信心制”。
  • “職員”,指教會“因需要而聘僱”者,當是“薪水制”。
  • 以下所論,屬於“同工”的“團體信心制”。
  • 初看起來,顯得複雜。其實規則訂妥後(也許需要經過一段時日的調整、修改),實行起來並不困難。
  • 若教會只有一位同工(牧師),為了以後事工的發展,最好也採用團體信心制。
  • 下述內容看似是對教會(或教會機構)經濟制度的探討,實則論及教會同工事奉的態度,更是同工對自己的極大挑戰。

第一、教會支出的規劃

(一)先計算“行政開支”(如水電、瓦斯、行政、修繕、職員薪水等必要開支)。

(二)再作年度計劃,設立“服事基金”:如,同工生活費基金、貧窮照顧、事工發展、宣教支持、建堂基金、職員退休基金、同工退休基金等,並作出使用之百分比。

(三)按教會能力,規劃“服事基金”項目及優先順序。項目不是一成不變的,每年(或數年)可重新規劃。

(四)同工生活費

1. 同工生活費由同工生活費基金中提取。不論學歷、職位、年資,同工平均分配(但要考慮各家庭的不同狀況)。

2. 同工生活費需設最高與最低點。若同工生活費基金多過“最高點”,可將之存入“水庫”。等同工生活費連“最低點”都達不到時,從水庫釋出、補上。

3. 若水庫毫無存水,教會收入又太少,同工就會多受些苦。

4. 生活費的最高與最低點,可隨物價調整。

    第二、生活費按各家情況分配

參考經文﹕

1. 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給各人。(《徒》4:35)

2. 人多的,你要把產業多分給他們;人少的,你要把產業少分給他們;要照被數的人數,把產業分給各人。(《民》26:54)

3. 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林後》8:15)

分配原則參考﹕

    1. 個人收入

只考慮同工個人生活所需,不包含子女。但要考慮,是否夫婦皆為同工。

    • 若是,可得兩份(有的團體會打個折。因為夫婦二人生活,費用比單身節省些)。
  • 若不是,
      • 另一位在社會上有全職或半職工作,則教會同工得一份。
    • 另一位完全沒有工作,
      1. 看重家庭生活,配偶在家專一帶孩子,則教會同工得一份,並在孩子上小學前,加些幼兒補助,表示教會對家庭生活的重視(這項考慮可以斟酌,見人見智)。
      2. 若沒有孩子,教會同工得一份。

此項只得一份的理由,是因為社會上若夫妻只有一人工作,也只是得一份。

2. 補助

  • 孩子就學教育補助。按孩子數目、年齡補助(夫妻中若只有一人為同工,補助減半)。
    • 孩子年齡不同,需要也不同,因此依年齡情況補助。
    • 孩子上大學,是否有補助?因為公立、私立學校,學費相差極大,情況複雜些。也許都不補助,靠各家平時自己儲蓄、孩子打工……或都補助,但不分公立、私立,補助金額相同……需各教會斟酌。
    • 孩子為特殊兒、長期疾病……等,按個案斟酌補助。
    • 對雙親的補助。這個情況較複雜。雙親包含夫妻雙方的父母。因為各家情況不相同,有的雙親經濟上完全自立,有的貧病交迫,而且同工是獨子……當雙親真有需要時,可按個案斟酌補助。

第三、居住

1. 若教會無宿舍,房租津貼可按人口給予補助。

2. 若其家庭(或父母)較富有,提供了購屋頭款,可將原有房租款抵作每月付的貸款,少退(實報實銷),多不補。

3. 若租房子的租金與教會房租津貼不同,少退(實報實銷),多不補。

4. 若自己已有房子,且無需貸款,教會不再提供房租津貼。

    以上補助,若夫妻中只有一人為同工,補助減半。

第四、同工另外的收入

1. 無論是外出講道收入、寫作出版收入、個人的奉獻……皆歸公。但可以申請該項因公而支出的花費,如,外出講道的差旅費等(實報實銷)。

2. 特殊收入(參考《提前》5:17原則)﹕以年為單位,定個數目,在這個範圍之內,許可同工收到指名奉獻後歸為己有。若超過規定數目,則歸公。這類奉獻的方式應當是透過教會轉交。教會需開立收據。

3. 家人的供給,可以歸私人所有。因為各人家庭不同,若父母原就富有,他們願意留給自己的孩子,教會不該干預。同工因此生活較為寬裕,其他同工應當祝福,不可嫉妒。

第五、退休基金

也當考慮同工年紀老邁時獲得安養的問題。初期教會照顧“上了年紀的寡婦”(參《提前》5:9),舊約也談到利未人的退休(參《民》8:24-25。和合本的“退任”,NIV、NASB、DBY均譯作“retire”),都顯示出上帝關心人年老時的安養。

細則問題:幾歲該退休?年資怎麼算?年齡較大才加入團隊者,年資不夠,怎麼對待?都需教會同工集思廣益,定出規則。

還有,退休後,身體硬朗、仍能服事者,該怎麼安排?有的團體,採用較簡單的方式:退休俸一次付給,退休後的同工則可自由事奉。

第六、休假制度

有的教會,為了讓長期壓力下的同工,能夠喘喘氣,就定了休假制度。比如, 7年有一個安息年。讓同工可以安靜進修,重新得力(僅作參考)。

四、計較與知足 

  • 按恩賜訂制度

實行薪水制的教會,普遍較難“按恩賜事奉”調度與安排。比如職位的稱呼和相應的薪水,就有不少人在乎。

舉例:某教會長執覺得以現任牧師的恩賜,並不適合升任“主任牧師”,所以決定另請牧師作“主任牧師”。這引起了現任牧師的反彈,認為自己年資久,別人怎麼後來居上?

聖經教導我們:教會如身體,是肢體(恩賜)的配搭。這樣的經文還真不少(參《羅》12:4-8;《林前》12:4、12、27;《弗》4:7、11-12)。教會的職任,只有職務的不同,沒有職位的不同。

《以弗所書》4:11提到的稱呼,是指恩賜,不是比大小。《哥林多前書》12:28提出“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師……”應當是指功能的重要,不是指地位的高低。

因為,當門徒爭論誰為大時,主耶穌苦口婆心地勸導﹕“只是在你們中間,不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傭人。”(《可》10:43)這是教會所有服事者的基本態度,是聖經一再強調的(《太》20:20-28;《路》22:24-27)。

教會如果講“職稱與年資”,絕對會影響教會“恩賜的配搭”。團體信心制,就比較容易按恩賜分配工作,減少這類顧忌。薪金既然是“均平”,就沒有什麼好爭的。教會在職任的稱呼上,若以職務作稱呼,就不會有計較“大小”的可能。

教會同工如果連按照聖經教導來思考制度問題都做不到,若還“計較”,是否得先考慮放下自己,才談服事?

  • 不要計較,要知足

曾有實行“團體信心制”的教會同工如此計較:我膝下無子女,到老了退休時,比起那些有子女的同工,我前後都吃虧了——年輕時,有子女的同工,家庭獲得了教育津貼;老年退休後,他們的子女也長大成人,可以回饋父母。

同工年輕時,孩子越多,得的越多;年老時,也是孩子越多,得的越多。我豈不是兩頭都吃虧了嗎?

唉,如果這麼計較下去,可就什麼制度都定不出來了,還不如不要傳道了,是不是?其實,也許有的家庭孩子不成器,整天使父母煩心,反而增加父母的負擔呢!這又怎麼比呢?

我們所信的,乃是天地的主、萬有的上帝。我們一生都在祂手裡。何況基督徒活著不是為今生,而是為了滿足天父的心意。

聖經教導我們,“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6:8),何必計較這一輩子拿多拿少呢?萬一上帝不要我活到退休呢?

“嗐!你們有話說:‘今天明天我們要往某城裡去,在那裡住一年,作買賣得利。’其實明天如何,你們還不知道。你們的生命是什麼呢?你們原來是一片雲霧,出現少時就不見了。你們只當說:‘主若願意,我們就可以活著,也可以做這事,或做那事。’”(《雅》4:13-15)

不要活在計較裡,當活在知足裡。計較的人,有再多,也很貧窮;知足的人,再貧窮,也是最富有的,因為他在任何景況都“心滿意足”。

保羅說:“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然而,你們和我同受患難原是美事。”(《腓》4:11-14)

五、結語 

制度是防小人的,不是防君子的。

我們這些蒙恩的罪人,裡面的那個“小人”,隨時會伺機出來作祟。“團體信心制”,從消極面說,是防我裡面的小人;從積極面說,是活出基督捨己的大愛。

同工在上帝的家裡,乃是一家人,也是基督身體上的肢體,該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使基督的愛被彰顯,個人的恩賜得發揮,上帝的教會更蒙恩。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

“團體信心制”若由教會長執推動,可能難度很大。若是牧長(尤其是主任牧師,或薪金最高者)自動發起,不但事半功倍,且會成“極美而感人的見證”。

盼藉此文拋磚引玉,願教會能夠從恩賜層面看制度問題。

作者為傳道人,住美國北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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