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安
本文原刊于《舉目》官網2017.06.08
《耶利米書》31章31-34節:“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Renewal of the Covenant),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
這段經文裡有一個重要的概念,“約”(Covenant)。聖經的另一個名稱是“新舊約全書”,可見,“約”是貫穿整本聖經。從亞當之約、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大衛之約,到新約,整本聖經可以說是由“約”構成的。
然而過去,我們對“約”卻不夠重視,主要原因是我們太過關注“個人得救”。可以說,過去教會在福音宣講上的一個大缺陷,就是忽略了救恩與新約之間的關係。導致長久以來,教會和眾多的基督徒對救恩的認識不完整。幸而聖靈正在全球各地糾正這樣的錯誤。
讓我們來看一段與“新約”有關的重要經文,就是《耶利米書》31章31-34節。正是這段經文,啟發早期教父俄利根(Origen),把聖經最後27卷書命名為“新約”。它也是新約聖經(《希伯來書》8章8-12節)中,引用的最長的舊約經文。
這段經文對新約的預言,包括了四大要素,也就是四大應許:一,更新的婚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二,律法寫在心版上;三,個人親密地認識上帝;四,赦免罪孽。
一、更新的婚約:連續性與不連續性
聖經中譯為“新”字的原文,有兩個:一個是全新的新,另一個是更新的新。全新就是從無到有,一個全新的事物與先前的事物沒有連續性。更新就是在原來的基礎上加進了新的元素,與先前的事物之前,既有連續性,又有不連續性或新穎性。
我們必須注意,新約被稱為“新”,是更新而非全新。所以,它與舊約或西乃之約,並非“完全”不同。新約與舊約之間既有連續性,也有非連續性或新穎性。彼此間的連貫性包括:兩約都由上帝所訂定;兩約都為以色列而設;兩約都同樣是婚約;兩約同樣關注對上帝的律法的服從和對罪的赦免。
新約與諸前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之約和大衛之約)一脈相承。“新約”的應許,始於“舊約”的應許:就是上帝向亞伯拉罕、摩西及大衛所作出的應許。換言之,新約即亞伯拉罕之約、摩西之約和大衛之約的延續。同時,新約又是聖經盟約的歷史高峰,實現了上帝與以色列列祖、以色列民和大衛家所立的諸約之應許。新約是對諸前約的終極應驗。
過去,教會對新約的偏差,主要是忽略了它與舊約之間的連續性。換言之,教會過份強調新約的新穎性,忽略了新約與舊約,特別是摩西之約的連續性。例如,由於忽略了新約和舊約都很重視律法,結果造成了偏差,把恩典與律法對立起來。我們誤解了使徒保羅的教訓,以為“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的意思是:律法是屬於舊約的,恩典是屬於新約的。新約取代了舊約,也就意味著恩典取代了律法。
這種看法不僅誤解了舊約,也誤解了新約。實際上,舊約跟新約一樣,都同時包括恩典和律法,都同樣是恩典優先於律法。在亞伯拉罕之約中,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揀選之恩,優先於對亞伯拉罕行割禮的要求。在摩西之約中,上帝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過紅海的恩典,也在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先。
在新約中,恩典並沒有取消或取代律法。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7-18)
新約與舊約,特別與西乃之約,之間最大的連續性就是:兩者同為上帝與祂子民之間的訂婚之約。正如《耶利米書》31章32節中所說:“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根據聖經,男女一旦訂婚,就是合法的夫妻;兩人如果要分開,就需要辦離婚手續。 舊約是耶和華與以色列的訂婚之約,新約則是基督與教會的訂婚之約。
這一點十分重要,無論怎樣強調都不會過份。新約中其餘的三大要素(應許),都是為了確保新的婚約能完全實現,不會失敗,成為永遠的約。十分不幸的是,長久以來,這一要素恰恰受到了最大的忽略。造成這個忽略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輕視基督與教會之間的婚姻關係,沒有認識到這關乎新約的本質;二,導致這種偏差的更深的根源,是過份強調個人得救的重要性,認為婚約與個人得救無關。
新約之訂立,首先是由於早在以色列被趕離應許之地、被擄巴比倫時,舊約已遭破壞。此外,新約之訂立並不表示西乃之約本身有何缺陷。使徒保羅清楚指出,西乃之約是完全公義和聖潔的(參《羅》7:12)。以新約取代舊約(西乃之約),乃是因為舊約中的一方,即以色列人的背約。舊約之所以無能為力,是由於人類夥伴的墮落性。因以色列人無力遵守,舊約被破壞。這就表明問題並不出在舊約本身,而是出在人類夥伴沒有守約。
新約相對於舊約,究竟“新”在何處呢?新、舊約之間的不連續性是什麼呢?《耶利米書》31章33-34節告訴我們,新約相對舊約的三大新穎或超越之處在於:1,律法寫在心版上;2,個人親密的認識上帝;3,赦免罪惡。這幾點都旨在克服舊約的弱點,就是可破壞性,即人類這方的違約。新約的超越性就在於:上帝不僅以恩典來寬恕祂的子民不守約,更用恩典來幫助祂的子民守約。這是理解新、舊約之間不連續性的關鍵。
二、律法寫在心版上
- 順服守約的能力
“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31:33)舊約和新約都強調上帝的律法,但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律法何在。在舊約裡,上帝的律法是寫在石版上,但在新約裡,律法是寫在心版上,不再刻在石版上。
“律法寫在心版上”與“律法寫在石板上”,究竟有何不同呢?“律法寫在石板上”意味著律法對人來說是一種外在的要求和約束。“律法寫在心版上”的意思,則是律法要進入人的內心,人不僅要記得上帝的律法(參《申》6:6-9),更要從心裡遵行上帝的旨意。律法成為了人內在的一部分。律法在人裡面,成為一種內在原則,一種內在約束力及驅動力。
像西乃之約一樣,新約也要求順服守約。不過,兩約有顯著的不同。西乃之約要求人順服守約,但沒有賜予人順服守約所需要的內在力量。及至新約,上帝賜立約之民力量,來履行自身的責任。
上帝怎樣使祂的立約子民有能力遵行婚約(律法)呢?答案是:在新約中,上帝應許賜予祂的百姓一顆“新心”——一顆由上帝更新的心。藉著上帝的靈的內住,新約的子民得到力量,遵從律法的要求。《以西結書》36章26-27節清楚預言:“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由於上帝的靈使人內在更新,上帝的子民遂產生改變(參《約》3:5-8),得以超越默守外在要求的層次。上帝的子民乃從內心樂意遵行上帝的心意。他們順從上帝,非因上帝強制,而是心甘情願。這是新約的第二大要素(應許)。
(二)正確理解《羅馬書》第7章(註1)
為了檢驗我們是否真正理解了新約的第二大要素,現在來做一個測試。
《羅馬書》第7章告訴我們:懂得倫理責任是一回事,要知行合一地身體力行,是另一回事。《羅馬書》第7章對人性的剖析,把意願跟行動之間的鴻溝刻劃得淋漓盡致——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上帝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15、21-24)
那麼我們要問一個問題:這裡所描寫的生命光景,從本質上看,是屬於新約,還是屬於舊約呢?
事實上,保羅並沒說第7章的痛苦掙扎,是一般基督徒的寫照。很多人這麼解釋,都是基於自身的經驗,或有偏差的神學。正確的解經是,《羅馬書》第7章是在描寫“在亞當裡”或“在律法之下”的人,其生命存在的光景,在本質上是屬於舊約,而非屬於新約的。
然而,如何解釋,《羅馬書》第7章所描寫的,與許多基督徒的真實經歷非常吻合呢?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要警惕兩個陷阱。
第一個陷阱是:將人的軟弱合理化。如果我們說,《羅馬書》第7章描寫了正常基督徒的經歷,在本質上是屬於新約的。那麼,這就是將人的軟弱合理化。這樣的後果是,絕大多數基督徒都很難走出這樣的光景。
第二個陷阱是:只強調客觀真理,無視我們在主觀感受上的真實經歷。這樣做也無助於我們擺脫這種光景。
正確的態度是:我們一方面要清楚新約的應許,以此應許為人生的目標;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正視面對自身的現實狀況,從現實出發,不斷地朝向新約應許的目標邁進。
如何邁進呢?《羅馬書》8章1-4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關鍵在於第4節:新約並不是要以恩典來取消、取代律法,而是要以恩典來“成就律法的義”。如何成就律法的義呢?在於“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這十字秘訣。這十字秘訣才是無數基督徒的真實寫照!這十字秘訣才是新約的特色!我們若忽略聖靈,不隨從聖靈,就會落入《羅馬書》第7章的光景,然而,只要我們遵從這十字秘訣,就能走出《羅馬書》第7章的掙扎,進入《羅馬書》第8章描寫的得勝。
三、個人親密地認識上帝
《耶利米書》31章34節:“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
(一)個人親密認識上帝
新約的第三大要素(應許),就是上帝的每一子民,都對上帝有直接和個人性的認識。
舊約中,先知屢次指責上帝的子民不認識上帝(參《賽》1:3;《耶》4:22,9:3、6;《何》4:1,5:4)。然而在新約下,“從最小的到至大的”,意即“所有的人”,都必認識上帝。這裡的“認識”,與“同房”是同一個字,意指直接的、親身經歷的個人親密關係。
如何個人地、親密地“認識”上帝呢?一方面是藉著聖經,一方面是藉著教會,還有一方面是透過聖靈。這3個方面合在一起,可以使我們個人親密地認識上帝。
由此可見,新約超越舊約的一個關鍵,在於聖靈。舊約時期,聖靈只賜給以色列人中少數的特殊人物,如摩西、約書亞、大衛、先知等,使他們能個人親密地認識上帝。但在新約時期,聖靈內住在每個上帝兒女裡面,使他們都能個人親密地認識上帝。
不過,也有為數眾多的基督徒,對上帝並沒有個人親密的認識。這又應如何解釋呢?這就是新約的應許與信徒實際狀態的差距!許多基督徒的現實光景,與新約的應許這個目標,是有差距的。基督徒需要不斷從現實出發,向目標邁進。
如何邁進呢?答案就在於“內在生活”(或靈修生活)。過去,許多教會和基督徒不重視內在生活,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它與個人得救沒有多少直接關連。既然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在於自己的行為,也不在於內在生活,所以,無需重視行為,也不必重視內在生活。第二個原因是,許多教會和基督徒以為內在生活屬於天主教的傳統,與基督教無關。
然而,根據新約的應許,我們知道,內在生活雖然與赦罪、稱義或得救沒有直接關聯,卻與個人親密認識上帝密切相關。耶穌對門徒說:“但是不可少的只有一件;馬利亞已經選擇那上好的福分,是不能奪去的。”(《路》10:42)這裡所謂的“不可少的只有一件”、“那上好的福分,是不能奪去的”,正是針對個人親密認識上帝和內在生活而言的。耶穌的話不僅對當年的門徒有效,也對每個世代的基督徒有效。
“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其中“不用……教導”的原文,即“必定不會教導”。這句話很容易使人誤解,以為在新約下,不再需要有一班“中間人”(如先知、祭司和聖經教師等),將“上帝的知識(對上帝的認識)”教給導上帝的子民。人很容易誤解這句話,以為只有舊約需要不斷重複的訓誨、祭司式的中保、先知式的警告、認信和悔悟,但新約中不再需要訓誨,也不再需要建制來支撐。
這不僅誤解了經文,而且跟新約的教訓衝突。在新約中,主耶穌將教會的領袖(如長老或監督)稱為群羊的牧人,又在教會中設立“牧師與教師”。整本新約都強調教導的重要性(“餵養羊群”、“供應靈奶和靈糧”)。
正確理解這經文的關鍵在於,要注意這經文中兩個“認識”的不同。“你該認識主”和“都必認識我”,這兩個“認識”在“七十士譯本”聖經中,是不同的字(雖然在希伯來原文中是同一個字)。前者是指“得到知識”,即得到關於上帝的間接知識,後者則指“擁有知識”,即對上帝有直接的認識。
因此,對那段經文正確的解釋是:在新約下,我們不再需要舊約那種教導,即以傳遞有關上帝的間接知識為宗旨的教導,因為上帝要求祂的百姓對祂有直接的認識。不過,在新約中,這些“中間人”,也稱“新約的執事”(先知、祭司、教師、牧師等),還是需要的。他們將有關上帝的知識教導人,幫助人對上帝有直接和個人的認識。
(二)新婦是個人還是群體?
為了檢驗我們是否真正明白了以上的內容,我們還可以再做一個測試,即回答一個問題:基督的新婦,是指信徒個人還是指教會群體?
過去,我們對於《以弗所書》5章26-27節、30-32節,《哥林多後書》11章2-3節這類經文不太重視。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沒有把新婦與新約救恩聯繫起來,只視其為新約聖經中一小小枝葉,沒有予以重視。這當然是錯誤的。根據新約聖經,教會的新婦身份屬於新約的本質,因為新約的本質就是婚約。這也是救恩的本質,因為新約救恩的本質就是使每個得救的人進入新約中,也就是進入與基督的婚約中,不只是罪得赦免而已。
二,認為新婦指的是教會整體,而不是信徒個人。為什麼會有這種誤解呢?關鍵就在於,沒有認識到新約與舊約的不同。在舊約中,耶和華與以色列在西乃山所立的婚約,是針對整個群體的。以色列民族中的大多數人,跟上帝之間並沒有個人的親密關係。然而新約超越舊約之處,就在於基督跟祂百姓的關係不僅是群體的,而且是個人的。這正是新約應許的第三大要素。
四、赦免罪孽
在西乃之約下,當上帝的百姓向祂犯罪,或彼此得罪,上帝為他們提供一條出路,這就是獻祭(參《利》1-7章)。然而,這制度並不能徹底根治罪。因此,每年大祭司仍需要為全民求上帝赦免(參《利》16章)。
新約的第四大要素(應許),就是上帝赦罪的恩典。上帝的子民已在舊約中,在某程度上經歷了恩典。但如今,上帝赦罪的保證,以全無限制的形式,寫在新約上,不但成為新約的條款,更是新約的基礎。
新約之所以比舊約更美,關鍵就在於新約的大祭司——耶穌基督,獻了一勞永逸的祭,一舉而竟全功,徹底解決了人類犯罪的問題,從而完成了救贖。耶穌所獻上的贖罪祭——耶穌的寶血,是永遠有功效的。
然而,寶血贖罪的功效,落實在個人身上,並不是自動的,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需要人不斷地來支取。當我們認罪悔改、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時,我們過去所犯的罪就得以赦免。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以後就再不會犯罪了,也不表示,我們以後犯的罪就自動赦免了。我們需要認識自己的罪,儘快到主面前認罪悔改,求主的寶血洗淨。
結語
新約的四大要素(應許),在我們身上實現時是有次序的:首先是赦免罪孽,第二層是個人親密認識上帝,第三層是律法寫在心版上,而作為整體的應許則是更新的婚約。所以,我們若要進入新約應許的豐盛中,就不能只停留在罪得赦免的層次,更要進一步個人親密認識上帝,並且成就律法的義,就是預備“光明潔白的細麻衣”,預備自己成為聰明的童女,迎接基督再來帶我們進入羔羊的婚宴(參《啟》19:7-8)。
舊約先知書中,特別是《耶利米書》31章中有關新約的預言,將如何應驗?解答這個問題的線索藏在舊約,特別是摩西之約中。《利未記》23章中猶太人的7個節期,全都是預表耶穌的救贖,祂的出生、受死、埋葬、復活與再來。
彌賽亞第一次降臨所成就的工作,在春分的節期應驗了:祂在逾越節受死、在無酵節埋葬、在初熟節復活,在五旬節與教會正式訂婚。因此,與應驗新約的預言密切相關的是4大節期:逾越節、除酵節、初熟節和五旬節。這4大節期連成一串鑰匙,幫助我們解開新約預言應驗的奧秘。
註:
- 該小節主要取材於:海斯(Richard B. Hays)著,白陳毓華譯:《基督教新約倫理學:活出群體、十架與新造的倫理意義》,校園書房出版社,2011年版,頁58-61。
作者來自湖南,加拿大理論物理博士。現於加拿大溫哥華牧養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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