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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信說義話古今一(平弟兄)2018.04.11

平弟兄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2018.04.11

 

前言

自1807年蘇格蘭人馬禮遜入華宣教, 200多年過去,可以說基督信仰已經植入中國土壤,和中國文化產生了碰撞,也產生了融合。馬丁‧路德(1483-1546)發起改教運動已歷500年,他的“因信稱義”,中國基督徒亦早已耳熟能詳。

中國基督徒是如何理解“因信稱義”這個精髓教義的呢?又能否走出文化壁壘,看清中國文化該做出哪些調整、更新呢?這是文章想討論的。

 

文化與信仰的關係

保羅‧田立克(Paul Tillich,1886-1965)認為:“宗教與文化不是毫不相干的兩個領域。其實,他們彼此關聯。宗教的核心給了文化終極意義的詮釋。文化則是宗教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表述。簡言之,宗教是文化的實質,文化是宗教的表達。”

田立克說出了宗教與文化之間的互動關係。宗教闡釋了人類存在的意義,文化則為人類存在和自我意識提供了現實意義中的表達。文化指向一個動態,自省、發展和更新的過程,不斷靠近宗教指向的理想與圓滿。

當今世界如何看待基督信仰與文化關係?海姆‧尼布林(H. Niebuhr,1894-1962)總結出五種觀點:第一種是“基督信仰與文化抵觸”,第二種是“基督信仰是從文化中產生的”,第三種是“基督信仰超越文化”,第四種是“基督信仰與文化是吊詭與矛盾的關係”,第五種是“基督信仰是文化的更新”。

文化價值表達了人的自然性,同時人也在歷史進程中不斷改變和更新。信仰可改變人的理想與追求,塑造新的生活模式,對文化達到剔除糟粕、補充精華的目的。基督信仰在與中國文化結合中,也產生了許多碰撞。兩者到底有哪些相異與相似處,我們可以先從傳統語境對“信”和“義”的解釋上來著手。

 

中國傳統文化語意中的“義”

漢語中對“稱義”的觀念,可從“義”字入手。孔子認為,“義”這個字有“得體”、“適切”之意,是社交禮節與個人品德中很重要的道德約束力。因此,孔子將“義”當作一種行為標準,可以用來區分君子與小人。君子總是“義”字當先。

其次,“義”和“利”是相對立的。“利”滿足個人私欲,在社會責任與職權中,有時與“義”相衝突。孔子認為,具備高尚的理由而求利,本身不違背“義”。

荀子將“義”用於法律的處境中,並主張:人如果忽略義,就是有再好的法律也沒用。

孟子是孔子思想的繼承者。他宣稱仁愛和公義是人性的一部分,也是人與動物的區別。生命的目標就是追求公義,甚至可以捨生取義。任何有損他人的利益追逐都是不可取的。執政者應施仁政治國。

老子創立的道家則認為,首先,“義”具政治法律涵義,例如統治者當給人民公平的分配、公平的對待。再者,“義”亦屬於社會關係的範疇,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公平與仁慈。第三,“義”維持了大自然與社會秩序的原則,因此“義”可以和諧人類與自然界的關係。不過,道家並沒有進一步探討如何實現法治與公義相融合。

墨家的創始者墨子則認為,“義”可以用在社會平等互惠的基礎上。提倡“義”可以克服人心中與社會中存在的紊亂。“義”可以藉著社會公義體現出來,而社會公義是國家是否有“天道”的反映。“義”只有通過公正與平等的社會,才能表現出來。

總結以上諸家觀點,有三方面的共性:首先,“義”在傳統文化中被視為人類本性中的特質,是善的。和諧社會離不開“義”。其次,“義”可以從個人品質中表現出來。一個秉公行義的人是具備良好道德的人。最後,“義”與“利”在社會關係是相對立的。一個人是否知書達禮,且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以從“義”的角度來衡量。總之,中國傳統思想基本將“義”歸入社會與政治關係範疇中,應用在個人品格、社會秩序等原則上。

基督信仰對“義”的理解也包含良善、正直及社會公義,這方面和中國文化沒有矛盾。不過,聖經中的“義”有更廣的範疇——一是上帝與選民立約之後,選民忠心守約,為信仰堅持到底,對上帝的應許有美好信心,被上帝稱義,像亞伯拉罕。另一種就是藉著耶穌基督,罪人可以與上帝和好,因此被上帝稱義。

這兩點在中國傳統思想中是無法找到的。中國傳統思想缺失對上帝位格的瞭解,不知如何解釋上帝與人的關係,也沒有代人贖罪這樣的概念,只能以外在的行為來評判人。因此,基督信仰可以調整和更新中國文化。

          

中國儒家語意中的“信”

儒家思想又是如何看待“信”的呢?孔子認為,信是不說謊,誠實不欺、守信用,以及信任等等。例如《論語·為政》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大意是:一個人不講信用,不知他怎麼做人哩!就像大車少了輗,小車少了軏,車子怎麼還能走呢?在孔子看來,人如果缺乏“信”,則無處可容。

孔子所說的信,與上帝沒有關係,只是將以人為本的理念應用到日常生活中。簡言之,“信”代表生活態度。每個人都應當忠實於家庭、社區和國家。人如果能夠遵守社會與道德規範,其實就等於活出了“信”。

顯然,“信”在中國文化範疇中,缺乏屬靈與啟示的層面。儒家思想沒有將“義”和“信”連起來解釋。儒家思想一直都在人性裡面打轉轉,相信天理,相信人性,且以人性、良知、道德的角度為出發,認為人只要滿足了社會責任與道德要求,就等於順天理、行仁義了。

儒家思想對“信”與“義” 的提倡,限於倫理道德層面,造成了中國社會以倫理綱常為中心。社會與集體價值一直比個人價值重要。“因信稱義”難免和儒家思想衝突。“因信稱義”從耶穌救贖的角度出發,不再以人性為中心,而是以啟示性的十架救贖為中心,要個人相信、領受耶穌成就的義,並且將這稱義的種子保存在生命中,結出成熟的義果。

儒家思想的“信”與“義”,使中國人對完美的道德典範頂禮膜拜。所以,當因信稱義進入中國文化語境中,國人還是很容易以人倫道德來解釋,造成應用上的偏頗。接下來我們可以看看20世紀部分中國基督教領袖對因信稱義的理解,分析背後的文化附著力。

 

當代中國基督徒的理解

在20世紀,中國有兩大陣營對“因信稱義”做出了解釋。

陣營一,中國的三自教會,多認為基督信仰是西方文化的產物,不應該反客為主,而是應當輔佐中國社會發展與進步,對中國文化發展產生補充性作用即可。

陣營二,中國的家庭教會,多認為俗世文化有反基督的性質。基督信仰和文化是相抵觸的。中國傳統文化需要被基督信仰改變與更新。基督信仰不應該被框在文化裡面。文化有許多錯誤的地方,但基督信仰是上帝無誤的啟示,需被徹底遵循。

70年代家庭教會中有一部分是小群聚會,其創立人是倪柝聲(1903-1972)。他認為,“稱義”是不摻雜任何人的行為的。因為耶穌已經做了所有的事,所以人不能再做什麼了。“人不能做什麼”,是倪柝聲在解釋“稱義”與“成聖”這兩個重要的基督教觀念的準則。同時,他認為,基督徒可以在地上完全成聖、沒有任何屬靈的瑕疵。人分為靈、魂、體三個部分,而人要做的就是脫離魂與體的支配,只靠靈的意思來生活。倪柝聲的成聖觀雖然強調人做不了什麼,卻又隱藏著對人努力成聖的鼓勵與要求。

上世紀80年代從監獄裡被釋放出來的王明道(1900-1990),於上海再次創立家庭教會。他認為“因信稱義”是基督徒生命的轉折,在這個救恩面前,人根本做不了什麼,只能信靠那位完成一切的耶穌基督,稱義是上帝藉著耶穌白白給世界的禮物。

此外還有不少家庭教會的老牧師和傳道人都認為因信稱義皆出自神的救恩,世人無法加添什麼,人不是靠行為得救,乃是靠著單單相信耶穌神的兒子而得到赦罪,並被神稱為義。

三自陣營中有代表性的神學思想家,是趙紫辰(1888-1979)和吳雷川(1870-1944)。他們力圖用儒家思想和科學價值觀來詮釋基督信仰。他們認為基督教是一種定義了個人和社會如何從基督救恩獲取存在價值與意義的思想體系。趙紫辰認為耶穌就是一個受難的英雄與道德先驅。跟隨耶穌,就是讓耶穌的品格活在每個人身上,給社會帶來繁榮與昌盛。吳雷川則完全用儒家理念來定義基督信仰,認為所謂的“義”必須依靠信徒的努力而得到,不是白白給予的。

三自愛國運動的發起人吳耀宗(1893-1979)則徹底拋棄“個人救恩是靠因信稱義而來”的思想,主張“國家自由與興旺”才是關鍵。吳耀宗眼中的救恩,等同於民族的解放,並且能營造更好的社會主義社會。

1998年前後,三自愛國委員會的主席丁光訓(1915-2012)認為,因信稱義降低了道德作用,將許多沒有基督信仰但是道德崇高的人排除出得救的範疇。因此,他提倡“淡化因信稱義”。“義”只是一個道德觀念,有其特定的歷史作用,但並非永恆不變。丁光訓和趙紫辰都認為,“信”不是獲得“義”的唯一條件。唯有上帝的愛包含了所有條件,使人獲得救恩。

上述這些觀點,都或多或少強調人性主觀的行動和追求,有很強“儒家倫理”的烙印,關注人做什麼,而非從聖經中找到“因信稱義”的準確解釋。在這點上,中國文化對基督信仰的教義,產生了理解上的偏差。

(未完待續)

作者為大陸基督徒。

(本文源自作者的網絡文章“十架入中國” http://blog.dwnews.com/post-89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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