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聖經看“經濟正義”(黃奕明)2019.11.11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言與思”欄目2019.11.11

黃奕明

 

財富的擁有與分配,是基督徒不常談的話題。今天,讓我們來看看聖經中的“經濟正義”(註1)。

 

  • 埃及為奴時的經濟正義

我們先從埃及說起。約瑟被賣到埃及,因為替法老解夢而做了宰相。後來他領導埃及人在七個豐年的時候囤積糧食,然後在七個荒年的時候先賑災,後徵收田地,進而使全國人民都成為農奴。而以色列人進到歌珊地以畜牧為業,在約瑟死了多年以後成為奴工。在法老王的統治下,土地與人民都是屬於國家的,埃及人民要繳五分之一的重稅,而以色列人則成為一無所有的奴隸。

在這樣的制度下,可以說是民不聊生,而且法老王還下令屠殺以色列人的男嬰,幸好摩西被法老的女兒收養,而成了解救以色列民出埃及的英雄。這時候根本談不上經濟正義,並且是絕對的君主獨裁。

直至今日,世界上還有許多這樣的國家,例如非洲的史瓦帝尼王國,亞洲的文萊等等,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君主,卻是由軍事強人實施獨裁,例如北朝鮮的領導人。這些君主都有絕對的經濟支配權。如果是富有資源的國家(比如擁有石油),百姓會得到生活上的保障;反之,貧窮落後的國家,整體的經濟國力,操縱在少數人的手中,往往是君主或領導人窮奢極侈,老百姓卻過著艱難貧寒的生活。

 

  • 曠野漂流時的經濟正義

以色列人出了埃及,過了紅海之後,本應直奔迦南地,卻因為十二個探子中有十位報的是凶訊,因而大發怨言,空有六十萬大軍,卻落得只能在曠野飄流四十年。四十年間,天降嗎哪,磐石出水,解決了他們飲食的需要,甚至有鵪鶉飛來,滿足了他們吃肉的慾望。在曠野中沒有田地可耕種,百姓所畜牧的牲畜,還要供應獻祭的需求。這個時期的經濟正義,是人人平等的,耶和華為百姓供應了日用的飲食。這種經濟類似於國家供給製,並且是絕對的神權統治。

 

  • 進入迦南後的經濟正義

約書亞終於率領以色列人渡過約但河,進入了應許之地——迦南。十二支派分別得地為業,開始吃那地的出產,嗎哪就止住了。這是自埃及為奴以來私有制的開端,以色列中沒有王,在士師與祭司的統治之下,但還是絕對的神權統治。

這個時期的私有制,其實與今天資本主義下的定義相去甚遠,即那時基本上是以家族的聯合統治為主,在十二支派聯合於利未支派——祭司家族的統治之下,所謂的“經濟正義”是由律法所界定的,繳交十分之一是其特色之一。

 

  • 禧年所揭示的經濟正義

“你要計算七個安息年,就是七七年。這便為你成了七個安息年,共是四十九年。當年七月初十日,你要大發角聲;這日就是贖罪日,要在遍地發出角聲。第五十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在遍地給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這年必為你們的禧年,各人要歸自己的產業,各歸本家。第五十年要作為你們的禧年。這年不可耕種;地中自長的,不可收割;沒有修理的葡萄樹也不可摘取葡萄。因為這是禧年,你們要當作聖年,吃地中自出的土產。這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你若賣甚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甚麼,彼此不可虧負。你要按禧年以後的年數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的收成賣給你。年歲若多,要照數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目賣給你。你們彼此不可虧負,只要敬畏你們的神,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利》25:8-17)

在人類歷史上,“禧年”的觀念是十分獨特的,因為牽涉到贖回自己的地業。雖然仍然要以相當的代價贖回,但是每五十年,就會有一次重新洗牌。

西方社會私有財產制的歷史其實很短,在英國,私有制的出現,可以回溯到17世紀;東方社會私有財產制的起源不可考,在帝制的封建社會中,所謂“私有財產制”也僅僅是一種相對的說法。一直要到近代的資本主義興起,它的定義才比較清楚,而所謂“經濟正義”的討論,也是在這個前提之下產生的。

通过對經濟正義思想的一般歷史考察,可以粗略得出以下結論:

1.經濟正義問題不是從來就有的

很顯然,經濟正義問題與私有制、私有權相伴而生,並隨著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發展完善而日趨融入經濟學和倫理學的理論之中。

從古羅馬法、普通法到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再到現代西方產權理論,基本上都同意以下的看法,即財產權利本質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以契約形式)相互認可的行為性權利,或由人們共同承認的第三方(政府、法院)裁定的行為性權利。這種權利確定了每一個人的行為規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約定關係,或承擔不遵守這種約定的成本。它所形成的一定的經濟制度就是確定人們使用稀缺資源時的相應權利地位的一切經濟關係社會關係的總和。

在這裡,經濟正義問題和財產權利問題已經連為一體。當人們談論財產權利、契約的同時,已經不言自明地滲透了他們對正義的理解,而脫離了財產權利,正義就成為無謂的空談。

2.圍繞經濟正義的第一個焦點問題是私有財產權利是否正義

在這個問題上的回答呈現為兩極對立。人們要麼為私有財產權利作正義辯護,要麼對私有財產權利進行正義批判。前者在歷史上是主流觀點,並且成為私有制得以確立的倫理武器。後者的主張也貫穿整個近代,但基本停留在空想層面,沒有對私有制本身造成實際的衝擊,但也起到了兩個作用:為後來馬克思主義的誕生和現代史上公有制國家的出現提供了思想養料;同時促使私有制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改進和完善。

對於這個問題,聖經裡有許多經文可以供我們思考。十誡中,有兩條誡命與此有關。一是第八條誡命“不可偷盜”(《出》20:15),二是第十條誡命“不可贪恋他人所有的一切”(參《出》20:17)。摩西五經中,多次強調尊重他人的私有財產,“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參《申》19:14),《箴言》也告誡人“不可挪移古时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儿的田地”(《箴》23:10)。亞伯拉罕作為信心之父,他蒙神大大賜福的標記之一,就是神賜給他擁有豐富的財產。而約伯在經歷試煉之後,神給他的獎賞是,令他的擁有的財產加倍。

另一方面,聖經中可以作為反對私有財產權利的經文,有《使徒行傳》2章44節:“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 當然要注意的是:第一,當時教會的人並非實行“共產主義”,並沒有採用任何暴力革命強迫與剝奪,“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吗?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吗?”(《徒》5:4)。第二,這種“凡物公用”的情形,在教會歷史中只是曇花一現,在聖經中的記載是以記敘事件的方式出現,而非命令規定必須遵行的。

3.經濟正義問題的第二個焦點是均等財富或均等分配是否正義

這個問題在近代歷史是從屬於上一個問題的,但其重要性實際上不亞於上一個問題。沒有分配正義問題,財產權的正義問題就沒有意義。而且分配問題具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因此,西方思想家在肯定私有制天然合理的前提下,把分配作為經濟正義理論的主要問題。而主張公有制的思想家則認為,離開所有制問題,只在分配上做文章,是不可能真正解決分配正義問題的。(註2)

人人有飯吃,這是共產主義的烏托邦,但是實際上在20世紀的實驗結果卻是均貧,甚至餓死了很多人。即使是國家社會主義,也要倚賴重稅去維持,這也是現在歐洲國家的困境:人民坐享福利,卻不願意工作,或是找不到工作。如果沒有神蹟,想必歐洲也會坐吃山空。

而“禧年的重新分配,是在神權統治下產生的,不是來自對於人性的樂觀或是悲觀。無論是國家社會主義或是共產主義,其實都是對於人性的過於樂觀造成的,共產主義的所謂“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在人人都有自私、懶惰、貪婪的罪性情況下,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其基礎奠基於微觀經濟學的基本認定,即“人人都是利己的”,從而才能達成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但同時,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之間又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仰仗的乃是來自對於人罪性的約束,引述韋伯的一段話:

在構成近代資本主義精神,乃至整個近代文化精神的諸基本要素之中,以職業概念為基礎的理性行為這一要素,正是從基督教禁慾主義中產生出來的──這就是本文力圖論證的觀點。(註3

90年代初中國正式走上市場經濟道路,從而帶來近30年的經濟騰飛、中國奇跡。當年引入西方經濟學時,被反復引用提及的乃是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但被極大忽略的乃是他的另一本《道德情操論》。

今天當面對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一系列相關問題時,解決的著眼點很可能並不在經濟本身,而是要聚焦在人性的根本問題上。

“耶穌來到拿撒勒,就是祂長大的地方。在安息日,照祂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站起來要念聖經。有人把先知以賽亞的書交給他,祂就打開,找到一處寫着說: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叫我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差遣我報告: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於是把書捲起來,交還執事,就坐下。會堂裡的人都定睛看他。耶穌對他們說:“今天這經應驗在你們耳中了。”(《路》4:16-21)

真正的禧年是耶穌基督帶來的,不是為了地上的經濟正義,而是為了把屬天的祝福賞賜給人類。人類最大的敵人並不是當代科技的日新月異,而是自己的貪婪。這也是耶穌基督來的任務,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註:

1、經濟正義是指在正義的一般意義之下,突出反映正義的實踐理性精神或現實規定,即人的經濟行為需要選擇理想的體制性目標和規範,社會經濟關係及其矛盾沖突需要平衡和解決。是從人類本性,社會財富分配,和社會經濟對人類發展的影響的角度對人類經濟行為的準則的定義。(來源:百度百科)

2、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zh-tw/经济正义

3、馬克斯‧韋伯著、於曉等譯、顧忠華審定(2005)《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臺北:左岸。頁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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