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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神說……”──由神學角度論聖經輔導運動(牧笛著/琴韻譯)

牧笛著/琴韻譯

本文原刊於《舉目》19期

        “聖經為勸戒式輔導(Nouthetic Counseling,另譯為‘努直達輔導’,亞當斯對聖經輔導的專用語)提供了理念及實行的原則,並指示基督教牧者將勸戒式輔導,視為話語事奉的一部 分……所以,若有人企圖以聖經以外的知識為根基,建立不同的輔導制度,就成為與聖經輔導競爭的對手。與聖經對立是極其危險的,因為此種行為帶出的終極,就 是與神競爭。”

──J. E. Adams,A Theology of Christian Counseling:More Than Redemption,p. ix.

整個運動仍需再思

        假如以上的陳述正確,我就不需對亞當斯所創導的聖經輔導(勸戒式輔導),提出任何疑異了。但經仔細的研讀,我發現聖經輔導運動仍值再思,因此引發撰寫此文的動機。

         本文將以亞當斯(J. E. Adams),斯賽皮恩(G. C. Scipione),及其他幾位聖經輔導運動創始者的中譯作品,作為我與聖經輔導運動對話的基礎。

         首先,讓我們探討一下他們自稱源于教會歷史的神學立論。其次,他們對聖經以外學科的前提假設也值得我們再思──亞當斯及斯賽皮恩為了建立此運動之正統性,明顯地強調系統神學中的聖經論及人論。是否聖經以外的知識和方法,都與神競爭甚至敵對?到底聖經以外,有無真理的存在?

       本文標題“但神說”,引自亞當斯及斯賽皮恩所使用的重要諮商技巧(註1)。聖經輔導對于神權威的隨時引用,引發了我對他們是否真的合乎聖經的好奇。在理論宣稱和實際運用之間,亞當斯及斯賽皮恩的聖經輔導運動,是否還有值得我們修正的空間呢?

      在進入討論之前,我必須澄清本文立論的角度。雖然多年的牧會,為我累積了不少輔導的經驗,但我並未受過任何正式的心理學訓練。因此,本文僅以我個人在神學、釋經方面的所學,及教牧經驗,作為評論的出發點。

        本文的重點,不在于研判聖經輔導法的可行性。作者所關切的,乃是聖經輔導法在神學上,是否真的如同亞當斯等人所宣稱的那樣合乎聖經?

        作者誠摯地盼望,本文能夠在輔導事工方面激起些許的漣漪,藉著中國基督徒群体之間的對話,使輔導事工在更健全的發展中,成為信徒的祝福。

        亞當斯及斯賽皮恩,常引用教會歷史及聖經為他們的神學理論基礎。第一,他們的立論建基于一些特殊的教會歷史人物之上。第二,他們宣稱聖經是輔導事工的惟一權 威。第三,他們具有將所有問題歸咎于罪的傾向。第四,他們將輔導者的事工與基督及聖靈保惠師的事工認同,使得他們所倡導的輔導法,在基督徒的輔導群体中, 好似佔據了較特殊的地位。

        上述的觀察,引發了筆者對于下列幾個神學方面的思考:

神學思考一:聖經輔導建基于教會歷史嗎?

        為使自己的宣稱具有歷史信仰的正統性,亞當斯及斯賽皮恩訴諸于教會歷史的傳統。
在聖經輔導的方法論上,他們以亞他拿修(Athanasius)及奧古斯丁(Augustine)為其先祖。這種引用方式,極其勉強並且不具任何歷史意義(註2)。因為在當時不但沒有輔導事工的建立,更別提輔導方法的存在了。

        由這兩位聖經輔導創始者的宣稱,可知他們對自己所引用的歷史人物缺乏了解。原來亞他拿修及奧古士丁都曾經借用當時的哲學思想,傳遞福音信息。以奧古士丁為 例,他的作品顯然表現了強烈的新柏拉圖哲學思想。如此看來,亞他那修及奧古士丁的方法論,未必見得比其他的歷史人物更加屬靈。

        清教徒的教導,是亞當斯及斯賽皮恩所喜歡的另一個神學根據。他們時常引用清教徒的思想作為立論的基礎。對聖經輔導支持者來說,清教徒的思想好像一套整合的神學理念,或許我們可以稱之為清教徒神學(以T. J. Keller為例)(註3)。

        但是,這種引用方式,難免過時且顯片面。因為雖然同是清教徒,但有些人屬于加爾文派(如John Owen),而有些人則屬于亞米念派(如Richard Baxter)。可見,亞當斯及斯賽皮恩,對清教徒歷史的背景並未徹底了解。將清教徒理想化,並單純地相信清教徒比一般信徒更純潔的想法值得商榷。L. Ryken所著的Worldly Saints一
書,可以校正我們在這看法上的偏差。

        “聖經輔導”的名稱,暗示了聖經輔導擁護者,認為獨有此法合乎基督教正統信仰的想法。然而,由于他們對歷史神學的認識不夠全面,所以即使他們試圖以亞他那修、奧古斯丁及清教徒的正統信仰當為庇護所,他們仍然無法通過歷史的考驗。

神學思考二:世上的學科、知識,含有真理嗎?

         這個問題是我們無法迴避的挑戰。答案的關鍵在于:“聖經是否明示了一般啟示的存在?”

        至少兩處經文,為此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解答:神在大自然中向人說話(《詩》19:1-6;《羅》1:20),以及神也在人的良心中顯明自己(《羅》2:14-15)。

        當人生活在神所創造的世界時,一般啟示就在人的眼前展現無遺。經由觀察,人接受了神的一般啟示。由此看來,大自然的研究及人類哲學、道德的探索,都以不同的方式,幫助我們更加認識神。人類活得越長久,就越有機會觀察神在創造秩序中的一般啟示。

        理論上,亞當斯及斯賽皮恩同意上述的看法。然而,在實際上,他們的觀點,卻與上述一般啟示之看法相互矛盾,因為他們堅持聖經是輔導的惟一依據。

        那麼,到底聖經中的一般啟示,是否與特殊啟示一樣具有重要的地位?例如,新近研究所發現的醫療法,是否是合乎聖經的醫治方式?我們的答案是肯定的,醫藥等的一般啟示,與聖經的特殊啟示是並存的。因為相信這兩種啟示,皆由賞賜各樣美善恩賜的眾光之父而來。

        既然科學的發現,是神一般啟示的一部分,難道我們不應善用它而使神得到榮耀嗎?可見,摒除與輔導有關的人体科學研究,就是對一般啟示的一種忽略與漠視。

        那麼亞當斯及斯賽皮恩為何認為,生物科學及精神病學等類的世俗專業知識,無法為基督徒輔導者帶來任何的幫助?如果生物科學對人有益,心理學也應該同樣地含有 使人得益的知識。可惜聖經輔導創始者,完全排除了心理學的研究成果,甚至肯定地作出,“輔導鮮少與生理因素有關”的推論。

神學思考三:所有的都是屬靈的問題嗎?

        系統神學中的人論,與生物科學具有密切的關係。亞當斯及斯賽皮恩,以身体及靈魂的二分一元論,描述人的組成因素(註4)。在這方面,我同意亞當斯及斯賽皮恩的人論神學看法。

        但令人驚訝的是,當亞當斯及斯賽皮恩處理憂鬱症時,他們以完全相反的人觀,分析個案。他們認為罪極有可能是憂鬱症的原因,因此治療的第一步,就是坦承所有的罪過。雖然他們也相信憂鬱症的發生可能與罪無關,但他們卻無法由聖經提供任何有效的解決法。

        到底解決之道何處尋?聖經有答案嗎?聖經又是否必須有答案?

        罪,永遠是人需要面對的問題,但這並不代表罪一定是心理病的主要病因。聖經輔導對于,“輔導個案極少因生理因素而造成問題”的說法,缺乏足夠的支持。以女性荷 爾蒙為例,女性的動情激素(Estrogen),影響血清促進素(Serotonin)的平衡,是人人皆知的一般常識(註5)。因為血清促進素具有傳送神 經訊號的功能,因此它直接影響了人腦的活動。當血清促進素的含量過低時,憂鬱症隨之而來。因著每個女性對自身週期循環反應的差異,所發生的憂鬱程度也有深 淺之不同。這種憂鬱症的產生,純屬生理上的問題,與個人的屬靈光景毫不相關。

        另一個簡單又常見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了解心理疾病與生理因素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國家衛生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的報告,大約有20%的美國人,遭受學習障礙之苦。而由近代科學對腦部的研究,我們知道“學習障礙”與“閱讀能力部分喪失” (Dyslexia),有極密切之關聯。“閱讀能力部分喪失”的病,使得收集資訊的短期記憶功能紊亂失調(註6)。

        長久以來,這些具有學 習障礙的人,飽嚐被人譏為愚蠢之痛。相信他們或多或少,都有憂慮、焦急或缺乏自尊的病症。認為他們只要坦承罪過,就能解決學習障礙的問題,未免太過天真 了。我並不否認患有學習障礙的人,也必須面對自己的罪。但顯然地,他們的問題絕不是僅僅對付罪就可以解決的。

        更令人痛心的是,在強迫他們認“憂慮的罪”時,輔導者可能使這些傷心人,再度成為受傷者(註7)。

        討論至此,我們發現亞當斯及斯賽皮恩對問題的屬靈化,無法對許多個案提供實際的幫助。理論上,他們承認並接受一般啟示的寶貴價值(註8)。但實際上,他們幾 乎無視一般啟示的存在。他們只注意到不完美的啟示接受者,卻忽略了啟示是因來自那位完美的啟示者而顯得有效。理論上,他們尊重人論的神學教義,持有身体及 靈魂的二分一元看法,但在實際的聖經輔導過程中,他們完全排斥了生理因素的考慮。

        亞當斯對“屬靈 / 心理疾病”的輔導方式,值得我們對他著作中所持的人觀,再作更深入的了解。在“What Do You Do When You Become Depressed?”一文中,亞當斯為憂鬱症患者所提供的醫治方法,與Nike的廣告口號極為相似。他認為患者只要遵守“只要去做!” 的原則(Just Do It!),就可以得到醫治。

        我同意,不論在任何境況下,每一個信徒都應遵照主的旨意而活,但是亞當斯好似將所有的重任,都放在受輔導者的肩頭上。

        問題的癥結在于,如果受輔導者是被虐待的受害者,輔導者就不能建議受害者一昧地繼續忍受痛苦。有時候被輔導者的一些惡習或弱點,也不是“只要去做”的口號就 可以除盡的。簡化的輔導步驟,及沒有針對問題根源的解決方式,不但毫無幫助且不合聖經。輔導者必須以過程及結果、根源及行動並重,才能產生實際的輔導效果。

神學思考四:聖經可以提供一切的答案嗎?

        到底聖經的全備性所指為何?是否聖經足以幫助科學家進行生物實驗?是否聖經足以使人成為更好的化學家?是否聖經足以讓人了解所有的人類行為?

        讓我們先來看一下亞當斯及斯賽皮恩,最喜愛用來証明聖經全備性的經文(《提後》3:15-17)(註9)。

        基于《提後》三章的前提,我們看見保羅在此段經文中,將傳講及教導聖經正確教義的職分,交託給提摩太(《提後》4:2)。《提後》三章的經文,是四章託付傳 道使命的前引。保羅心中所關切的全然是教義上的問題(《提後》1:13-14;《提後》2:14-19;《提後》3:1-9)。從教導純正真道到對抗異 端,我們了解保羅在此所教導的聖經全備性,乃狹義地針對教會的教義基礎而言。如果更確切地觀察保羅當時的情況及寫信的用意,我們更清楚保羅在《提後》三章 所指的聖經乃是舊約聖經。

        可見,神在特定的時刻及地方,以特殊啟示向特定的人顯明祂的心意。因此,今日信徒必須避免經文的誤用,千萬不要因保羅在 《提後》三章的教導,就誤會了聖經全備性的正確涵義。亞當斯等對《提後》三章經文的引用,無法為他們帶出任何實際的幫助,因為他們顯然忽略了保羅當時教導 提摩太的心意。他們因這段經文,就作出聖經可以解決所有生活問題的推論,實在無法令人信服。

神學思考五:輔導工作與基督及聖靈有關?

        顯然地,所有基督徒的生命都與基督及聖靈有關。然而,亞當斯及其同仁,特意將自己的專業,與基督及聖靈直接相聯的作法,卻因他們在神學立論中的錯誤釋經而無法成立。

        亞當斯及斯賽皮恩試圖由某些與“輔導,Counsel”有關的經文中,尋求聖經輔導者理念及專業的神聖性。他們以這些經文,建立聖經輔導者與“神聖輔導者”,也就是耶穌及聖靈之間的關係,証明“聖經為輔導全備權威”的正確性。

        但是,描述耶穌及聖靈的字,是否符合“輔導”的現代意義?此一問題,值得研究。在《聖經輔導學:基本訓練課程講義》一書的開頭,亞當斯引用《賽》9:6經文中,描述彌賽亞的“策士”一詞(Counselor),帶出輔導的事工。

        這確實是一種極有意思的經文引用法。《賽》9:6的“策士”一詞,在希伯來文中,是當作名詞使用的主動分詞,用來描述以智慧判斷行事的君王。它的用法及意 義,與“輔導”一詞牽不上任何的關聯。事實上,當“策士”以名詞的形態出現時,半數以上的經文都代表“計劃”的意思(註10)。

        以賽亞以“策士”一詞,諷刺當時違反神計劃的君王及世人(《賽》7:5;《賽》8:10;《賽》29:15;《賽》30:1,註11),帶出違抗神命者必敗的信息。

        如此說來,即使牽涉謀略,舊約中的“策士”仍純含政治上的意義,並沒有絲毫心理層面的涵義(《撒下》15:12;《代上》27:33)。可見,舊約中的“策士”,同等今日政治領袖的“參謀”,絕非亞當斯及斯賽皮恩所建構的“輔導”。

       當亞當斯及斯賽皮恩引用約翰的經文,証明耶穌和聖靈具有“輔導”的屬性時(《約》14:16,17,26;《約》15:26;《約壹》2:1),他們對經文 的引用仍然極為模糊(註12)。他們宣稱,使徒約翰的“保惠師”(Counselor),與“輔導”有極密切的關聯。他們對經文的引用,使得約翰所使用的 字彙,超越了語意學的範圍(註13)。

       《約》14至16章的經文,顯示了門徒在困境中的需要。這段經文中的“保惠師”與今日的法律顧問, 具有類似的角色。換句話說,耶穌或聖靈的“保惠師”角色,與輔導無關,而與為耶穌作見証(《約》15:26-27),及幫助門徒在患難中屹立不搖(《約》 16:1-3)的使命有關。

        他們視聖經輔導為“以基督為中心”的事工,因為他們深信基督本身就是一位“輔導者”(註15)。我同意,從事輔導的基督徒應該以基督為事工的中心,但曲解經文將事工與基督或聖靈相聯,並不能加增聖經輔導者的可信度,因為現代聖經輔導者的職責,與耶穌及聖靈的事工不盡相同。

展望將來

        上述有關亞當斯及斯賽皮恩聖經輔導運動的討論,純粹由神學的觀點出發。筆者絕對同意基督教界,需要有一套合乎聖經的輔導方法,但對亞當斯及其跟隨者使用聖經 的方式,存有極大之保留。盼望在更正確的釋經之下,亞當斯及斯賽皮恩的聖經輔導運動,能夠成為多人的祝福。展望將來,我願意在神學及釋經方面,提供兩則正 面性的建議。

        首先,亞當斯模式的跟隨者必須建立一套更有力的創造論。若單一地以“全然敗壞”,為人論教義的根基,會導致忽略人具有神形像 的真理,而看輕貶低由神形像而來的人性尊嚴。所以,他們需要一套更仔細、深入的立論,以修正偏于狹窄的人觀。由墮落人類的文化中,我們是否能發現一般性啟 示?神學角度的觀察,對此問題帶出肯定的答案。因此,在更深入地思考何種真理值得學習之前,我們不應排斥所有的科學研究。

        其次,亞當斯、斯賽皮恩、及其跟隨者,應以更寬廣的容忍度接受與自己不同的輔導方式。我們當然相信,耶穌基督是唯一的救贖之道,但我們也確知,成聖的過程及工夫因人而異。不同的問題,需要不同的解決方式。聖經輔導“以一應萬”的策略,是輔導過程美中之不足。

後記:
特別感謝幾位我所珍惜及敬重的朋友、同仁,他們對此文提出了極寶貴的建議:Prof. M. James Sawyer (Western Seminary), Dr. Laura Gshwen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ta Cruz),方鎮明教授(播道神學院,香港)。我對本文內容負完全的責任。

註:
1. J. E. Adams, Huang Wan Zhi譯,Help for Counselors: A Mini-manual for Christian Counseling, La Mirada: China Horizon, 2002, p. 8.
2. Adams and Scipione,《聖經輔導學:基本訓練課程講義》(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Counseling: Course Syllabus),(S. Ling譯; La Mirada: China Horizon, 2003), p. 4-3.
3. Keller, Puritan Resources for Biblical Counseling, p. 12.
4.同2, p. 7-10.
On Depression,” The Journal of Biblical Counseling 18 (2000)”, pp. 35-43.
5.請參閱www.neurotransmitter.net/serotonindepression.html.
6.請參閱www.brightsolutions.us., 及”Report of the National Party on Dyslexia in Higher Education”, Hull: University of Hull, 1999,或 D. Gilroy and T. Miles, Dyslexia at College, London: Routledge 1996等。
7.同2, p. 18-1.
8.同2, p. 4-6.
9.同2, pp. 6-2; 7-5.
10.TDOT.
11.以賽亞在這些經文中使用了相同的字彙。由經文的內容,我們確知以賽亞所表達之意義,絕對與聖經輔導創始者所宣稱的意義截然不同。
12. pp. 1-1; 8-1.
13.如欲更詳細了解語意學,請參閱E. A. Nida, Componential Analysis of Meaning (The Hague: Mouton, 1974).
14.同2, p. 2-1.
15.參A. T. Lincoln, Truth on Trial, Peabody: Hendrickson, 2000, pp. 110-123.

作者為新約博士。
編按:有關“基督徒輔導”和“聖經輔導”的議題,歡迎學有專精的牧長同工們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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