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居
上帝是光的創造者,上帝也自比為“光”。“上帝就是光,在祂毫無黑暗。”(《約 一》1:5)
仔細分析光,就會發現光是多與一的聯合,有著多彩的光譜。這七彩光譜給了我們重要的啟迪,就是我們不可忽略,三位一體的上帝是多樣性的統一。基督信仰像是帶著包容性的光譜區間——不是固定的某一個點,更不是我們個人堅持的那個點。
如果信徒都能意識到這一點,就能減少不必要的教義爭論,促進教會的合一,以共同應對世俗的挑戰。
我試以加爾文主義 (Calvinism)和亞米念主義 (Arminianism)對救恩預定的分歧為例,說明這個問題。
暖色和冷色
在我看來,亞米念主義和加爾文主義,都承認人性的墮落,以及上帝恩典的必須性。因此,都屬於正統信仰的範疇,都在“真理光譜”的範圍之內。
亞米念的出發點是上帝的慈愛,具有暖色光的特性。而加爾文主義注重上帝絕對的主權,和教義系統的邏輯嚴密性,具有冷色光的特性。雖然冷暖不同,但他們都在光譜區間之內。暖色光不應排斥冷色光,冷色光也不應視暖色光為異端。
- 奧古斯丁的救恩論
預定論的探討,起源於奧古斯丁對人性論的省思。奧古斯丁把人的生存狀態,分為4個階段:伊甸園中原始狀態的人,處於“可以不犯罪,也可以犯罪”的狀態;然而當亞當、夏娃犯罪之後,人類就失去了“可以不犯罪”的可能性,只保留了“可以犯罪”,從而陷入了“不可能不犯罪”的狀態;人蒙恩得救之後,靠著聖靈的內住,對抗血氣,從而進入“可以不犯罪”的狀態;末了,蒙救贖的人在恩典和敬虔中漸趨完全,在榮耀中脫去肉體的邪情私慾,並且等候復活的身體,由此進入一種“不可能犯罪”的狀態(註1)。
上述為“原罪歸算論”(the imputation of original sin)的經典表述。
和基督徒從基督領受“歸算之義”(the imputation of righteousness) 相對,所有亞當的子孫,從始祖亞當領受了“原罪”。故此,按照奧古斯丁的說法,亞當之後的人類,從出生開始,就處於一種破損的、不自由的、被罪所挾持的、“不可能不犯罪”的狀態。
由於人類“死在罪惡過犯之中”(《弗》2:1),沒有絲毫能力生發信心、回應救恩,因此,救贖必須由上帝發起,並由上帝持守、成全。
奧古斯丁的救恩論,可以看作是他的“人論”(Doctrine of Man)的邏輯推論。奧古斯丁的“原罪”論,奠定了西方救恩神學的人論根基。
- 伯拉糾的人論
與奧古斯丁同時代的不列顛修士伯拉糾(Pelagius),認為奧古斯丁“人生而墮落”的原罪學說,有損於人類的道德尊嚴,同時也是對上帝的褻瀆。伯拉糾認為,每一個人都直接被上帝所造,始祖亞當犯罪只能作為一個警戒與教訓,並不影響我們作為亞當子孫的被造性情。每一個人被造時,都是自由、向善的,並無先天的屬靈或道德缺陷。人可以自由回應、選擇上帝的救恩(註2)。
在救恩問題上,伯拉糾認為,公義的上帝沒有偏好,不會厚此薄彼,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上帝的恩典,人的成聖過程也完全基於自身的德行修養。即便存在預定,也是基於上帝對各人善惡的預知而作出的預定(註3)。
伯拉糾雖是修士,但他精通古典希臘思想。他的“人論”,顯然包含更多古希臘的自由因素。和保羅書信對於“罪”的定義與描述,相去甚遠。保羅在《羅馬書》5:12-21,闡述了“聯邦神學”(Federal Theology)的觀念。保羅把亞當和基督描述為兩個族類的代表,他們是“聯邦之頭”(Federal Head)——凡是發生在亞當身上的,也同樣發生在亞當的後裔身上;凡是發生在基督身上的,也同樣作用在屬基督的人身上。
保羅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從許多類似的經文推知,“原罪”(Original Sin) 和“罪的歸算”(the Imputation of Sin),並非奧古斯丁的臆測與杜撰,乃是直接從聖經啟示而來的。
再者,基督信仰的各大教義之間,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繫。尼西亞信經關於耶穌基督神性的毫不妥協的認定,以及四福音書花大量篇幅描述耶穌受苦和被釘十字架,都指向一種與之相應的人論——人的破損、罪性與沉淪,已經到達極其嚴重的程度。非得全能的上帝道成肉身、歷盡羞辱、苦難,被釘受死,才能拯救人類出離罪惡與死亡。
如果我們把奧古斯丁的人論,定義為比較靠左的一極,強調的是人的墮落與上帝在救贖過程中的主動恩典,那麼伯拉糾就是極右的、超出正統信仰光譜的外邦文化代表。
與伯拉糾同一類別的,還包括柏拉圖的《米諾篇》(Meno)、康得關於自由的論述、周公對“德”的定義、孟子的人性“四端”論、王陽明的良知論、杜維明的儒家成聖論,等等。
相同和不同
加爾文(Calvin)與亞米念(Arminius)對救恩論的探討與爭論,發生在上述偏左、極右之間。後世捲入這場爭論的學者,往往忽略了加爾文與亞米念的共同立場——亞米念“人論”的立場,其實與加爾文類似,都秉承了奧古斯丁對於墮落後的人類“不可能不犯罪”的前設,認定未經救贖的人類陷溺罪中,無法憑己力行善。
- 加爾文主義
無論是加爾文還是亞米念,都相信人的得救必須倚賴上帝的恩典。所不同的是,加爾文認定,救恩是上帝在創世之前,或是在人類墮落之後,為特定的某一部分人所預備的。而那些沒有被揀選(Election)的棄民(Rejected),則不在上帝的救贖計畫之中。
加爾文本人不主張對“被棄”(Reprobation)的教義進行深究,因為他不願意把棄民的犯罪與毀滅歸咎於上帝(註4)。倒是加爾文的學生博撒(Theodore Beza),不單承襲了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而且悍然推論:上帝創造那些“棄民”,就是為了讓他們滅亡。博撒甚至不憚把罪的起因,也算為上帝全能預定的一部分(註5)。這為後來的極端加爾文主義 (Hyper Calvinism),作了鋪墊。
加爾文神學系統的核心,在於上帝的主權與全能。加上奧古斯丁對於墮落人性的悲觀結論,構成加爾文主義的邏輯嚴整的5大特點(註6)。
- 亞米念神學
與加爾文主義相對,亞米念神學所圍繞的核心,是上帝的慈愛與公義。按照亞米念對聖經的解讀,上帝向每一個人發出救恩的邀請。祂不願意任何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得救。如果上帝的邀請是真誠的,那麼我們有理由相信,每一人都有足夠的恩典來回應上帝的呼召,因為上帝並不偏待人。至於那些沉淪滅亡的人,並非因為他們缺乏上帝的恩典,而是由於他們自身的剛硬,選擇拒絕救恩。
亞米念認為,即便有所謂的預定,也是基於上帝的預知——上帝以祂測不透的智慧,預知一部分人將接受救恩,並預定他們得救。
亞米念用預知解釋預定,近似於耶穌會士(Jesuits)的莫林那(Luise De Molina)的觀點。莫林那提倡一種“中間知識”(middle knowledge),用以調和上帝的全能、全知和人的自由意志。
莫林那主義(Molinism)認為,上帝預知人自由意志的選擇結果,並根據這種預知,來揀選、實施救恩。換言之,上帝以祂的全能,預定那些祂預知將要接受救恩的人得救(註7)。
亞米念主義的另一主要代表人物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認為上帝在墮落秩序中,預先植入“先在恩典”(Prevenient Grace),幫助罪人趨近救恩、悔改相信。“先在恩典”,屬於普遍、自然恩典(Common Grace)的範疇。所有尚處沉淪中的罪人,都澤被此恩。然而,並非所有人都回應此恩。那些不回應而沉淪的人,責任顯然在於自己,而不能歸咎於上帝。
把“預知”(foreknowledge)和預定(predestination)分開,這是亞米念主義的調和策略,試圖在“上帝的主權”和“人的意志自由”之間,找到相容、平衡的中間路線。
然而傳統哲學神學認為,人無法對上帝的“可能性”(potentiality)和現實性(actuality)作出區分。對於永恆、全知的上帝而言,可能性與現實性是合一的。因此,區分“預知”與“預定”,並不能緩解上帝的主權和人的自由之間的矛盾。這是亞米念主義所面臨的難題。
- 小結
綜上所述,作為冷色光的加爾文主義,和作為暖色光的亞米念主義,都存在內在的邏輯破綻。但這種邏輯破綻,無損於其正統屬性,因為沒有一種神學理論是完美無缺的。這正是他們彼此互補、彼此需要的原因——就像不同區間的光,不應該互相排斥,而應該相容、互補,形成完整的光譜。
兩者皆有據
無論是冷色光的加爾文主義,還是暖色光的亞米念主義,其實都有深厚的聖經根據。
- 加爾文主義的聖經根據
加爾文主義的揀選和預定觀念,無論在舊約還是在新約,都是作為主題,一以貫之。支持加爾文預定觀念的經文,略舉如下:
1) 上帝是全能的創造者。祂從虛無創造萬有,對被造物擁有絕對主權。保羅用窯匠和瓦器作為比喻,正表達了此意(《羅》9:20-21)。
2)上帝揀選以撒,未揀選以實瑪利,上帝愛雅各,惡以掃,都是在他們出生以前,就命定的(《創》25:23; 《羅》9:13)。上帝揀選以色列民,也與他們的多寡沒有關係(《申》7:6-8)。上帝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出》33:19)。
3) 耶穌用葡萄園工人的比喻(《太》20:1-16),闡述救恩是完全屬於上帝的。祂有權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賜予祂所選擇的人,因為祂是“好”的(《太》20:13-15)。
4)《 羅馬書》和《以弗所書》闡述的“因信稱義”,明確宣稱,人稱義是因為“信”,不是出於“行為”( 《羅》4:1-5,《弗》2:8-9)。
5) “揀選”一詞,多次出現在耶穌的教導中,“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約》15:16),“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約》6:37)。
6) 奧古斯丁的墮落人性的“原罪”學說,確有許多聖經佐證,“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祂叫你們活過來”(《弗》2:1)。保羅哀嘆,墮落狀態的人無法脫離罪與死的律,唯有靠著上帝聖靈的律,才可以得到自由(《羅》7-8)。
7) 主耶穌的道成肉身,以及祂受苦、受死的極端形式,都說明人類罪性的嚴重,無法自救。
此外,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還援引了更多的聖經,說明上帝預定與揀選的啟示性根基。
- 亞米念主義, 聖經依據
處於暖色光系、注重上帝慈愛的亞米念主義,也有相當的聖經依據:
1) 無論是舊約還是新約,都一再宣揚上帝的慈愛。上帝不喜悅罪人滅亡,乃願人人都悔改(《結》33:11;《彼後》3:9;《提前》2:1-5)。
2) 上帝向每一個人發出救恩的邀請,“你們一切乾渴的都當就近水來;沒有銀錢的也可以來。你們都來……”(《賽》55:1),“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11:28)。這些邀請,明顯是向全世界所有人發出的。
3) 上帝與人立“約”,喻示著上帝把人看作責任主體。人類作為立約的一方,或多或少擔負著回應和行動的責任。
4) 有一些經文明確表示,蒙恩的人有可能失去救恩(《來》6:4-8)。如果忽略這些經文,相對於否認“聖經無誤”。
5) 聖經中隨處可見蘊含人類道德責任的經文,“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19:2)。通常,保羅書信在闡明教義之後,隨之會對受信人提出勸勉、要求。保羅之所以能提出要求,是因為受信人有選擇與行動的能力。
即使是已經重生得救的選民,他們的選擇仍會對救恩的結果產生影響。
6) 強調信徒有責任回應救恩。這回應能促進實踐大使命。
總而言之,亞米念主義的聖經根據並不弱。就連熱烈擁護加爾文預定論的博特納(Boettner),也不得不承認,確實有不少經文傾向於支持亞米念的立場(註8)。
赴華宣教士
亞米念主義近年來常被改革宗詬病,但其與在華宣教士有著深厚的淵源。16和17世紀,活躍於明清宮廷的耶穌會士,他們所秉持的莫林那主義,在教義上更靠近亞米念神學。沙勿略(St. Francis Xavier)、利瑪竇(Matteo Ricci) 等一大批耶穌會傳教士,對於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以及東西文化交流,都作出了傑出貢獻。
按照史料記載,1552年(沙勿略逝世)到1800年期間,耶穌會在華傳教士共有920人。 1844年,信徒人數超過24萬。此後更是逐年激增,至1901年超過72萬(註9)。許多耶穌會傳教士鞠躬盡瘁,死在中國,葬在中國。
亞米念主義側重人對神聖救恩的回應,因此強調宣教,竭力闡明福音,促使人選擇救恩。這樣的神學特質,演繹出迫切、熱忱的宣教風格。戴德生正是在這種炙熱宣教情懷的推動下,奔赴中國宣教,並招募宣教夥伴,組成內地會。
戴德生是循道會基督徒,在救恩論上屬於典型的亞米念主義。他帶著先知的熱情,批評倫敦的基督徒:“英國的基督徒豈能束手旁觀,任憑大量的中國民眾因缺乏救恩知識而淪喪——而我們英國如此豐富地擁有這種知識!” (註10)
無論是此前已經存在的循道會宣教協會 (Methodist Mission Society,成立於1818年),還是戴德生所創立的內地會(China Inland Mission,成立於1865年),都建立在亞米念神學基礎上。
戴德生在中國宣教51年,先後招募了800名宣教士投身中國,建立了125所學校,和300個福音站,直接帶領18,000人歸主, 訓練了500名本地同工,足跡遍佈18個省份(註11)。歷史學者Ruth Tucker盛讚戴德生 :“自使徒保羅以來,惟有這位19世紀的宣教士具有如此寬廣的異象,並且在極其廣大的地理範圍內,系統地實施宣教計畫。”(註12)
像戴德生一樣持亞米念立場的來華宣教士,很多,對中國教會的貢獻極大。到1895年,美國循道會、美國長老會、內地會,三足鼎立,成為中國宣教工場的主力(註13)。上帝使用許多亞米念宣教士,在中國勤勉事奉,落地生根,開花結果,融入了中國教會的正統傳承。由此可見,當代某些極端改革宗信徒把亞米念主義劃歸異端,明顯帶有歷史虛無主義的色彩。
結語
現今中國大陸地區的福音派教會,面臨著內憂外患。在外部,教會承受著無神論政府的戒備和歧視,以及世俗化的嚴重挑戰;在內部,則極需正視教會的自閉與滯後,在理念和構架上現代化。這些挑戰,需要信徒求同存異,合一協作。
無論是加爾文主義的單一救恩論,還是亞米念主義的協同救恩論,都有各自的聖經依據,也各有相應的教義傳承,並且都對中國教會作出過貢獻。儘管兩者之間確實存在張力,但這兩種救恩論都屬於正統的範疇。就如光譜中的冷色系與暖色系,儘管不相重合,卻能共存,彼此互補,構成完整的光譜。
福音派教會也應如此。在堅持聖經無誤的前提下,在初代教會4大信經的基礎上(註14),相互接納,彼此合作,共同努力,讓上帝的名在中國得榮耀。
註:
1. Agustine, Enchiridion, On Faith, Hope and Love, 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Albert C. Outler, Chapter XXXI, On Love, 118. http://www.ccel.org/ccel/augustine/confessions.pdf
2. Pelagius, Letter to Demetrias Chapters 16-17, See J. Patout Burns, Theological Anthropology (Philadelphia, PA: Fortress Press), 39ff.
3. Pelagius, Exposition of Romans. See Theodore De Bruyn, Pelagius’ Commentary on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8:29-30, 9-10
4. 加爾文把相關教義稱為“糟糕的命定”(horrible decree), See Calvin, Institutes, book 3, chapter 23, section 7。
5. Theodore Beza, Tractiones 1. 171-177.
6. 加爾文主義的5大要點,通常被簡括為TULIP: 人性的完全墮落(Total Depravity of Human Being),無條件的揀選(Unconditional Election), 有限的救贖 (Limited Atonement), 不可抗拒的恩典(Irresistible Grace),聖徒的堅忍 (Perseverance of Saints)。
7. Pohle, Joseph. “Molinism.” The Catholic Encyclopedia. Vol. 10 (New York: Robert Appleton Company, 1911), 23 Feb. 2014 http://www.newadvent.org/cathen/10437a.htm
8. Loraine Boettner, The Reformed Doctrine of Predestination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 295.
9. Kenneth Scott Latourette, Christian Missions in China (New York: MacMillan, 1929), 83.
10. 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h/131christians/missionaries/htaylor.html
11.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for China (1911). The China Mission Year Book, (Shanghai: Christian Literature Society for China), 281–282.
12. Ruth Tucker, From Jerusalem to Irian Jaya A Biographical History of Christian Missions (Grand Rapids, Michigan: Zondervan, 1983), 73.
13. Willis James, A History of the Expansion of Christianity, Volume 3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44), 341.
14. 4大信經: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頓信經和亞他納修信經。
作者在Columbi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教授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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