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柏滔
本文原刊于《举目》41期
一对英俊美丽的青年男女,和数百名居民一起,住在21世纪中叶一栋与世隔绝的大楼中。在这栋受到严密控管的高科技大楼中,他们每天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组织”的监控,这种监控美其名是为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如果想要离开这种没有自由的生活,唯一的希望,就是被选中前往所谓的“小岛”。“组织”告诉他们,在历经一场生态浩劫之后,除了居住在这里的人以外,全世界的其他人都不幸丧生,而小岛就是地球仅存的未受污染的净土。
后来,大楼里面的人才明白,原来他们是复制人,在这个生物工程中心制造和培养,成为移植器官和人工婴儿的来源。他们的存在价值,不过是他们的生物用途。
当他们得知真相之后,他们逃离了“组织”。然而 “组织”要将他们赶尽杀绝……
虽然这不过是科幻电影《绝地再生》(The Island,2005)中的虚构故事,然而这故事却带来生物学和伦理学的问题:究竟复制人算不算人,是否享有人权?复制人与被复制的人有何关系?……
其实不用到21世纪中叶,我们现在的生物工程,己发展到能制造生命(making life)、伪造生命(faking life),和夺取生命(taking life)的地步。若社会各界不及时设制应对的措施,后果将像科幻小说一样不堪设想!
21世纪的主流思想是后现代主义,即相信世界并无绝对的伦理标准,万事都注重个人感受,按当时情境而定。在这个情况下,特别需要基督徒站出来,成为社会的良心,作世界的光和盐。
要做到这一点,基督徒最好能先了解现有的伦理学理论,更要建立起本乎圣经的伦理观,才可面对21世纪的挑战。
主要的伦理学流派
伦理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和研究的学科,从理论层面指导和规范人的道德生活。目前主流的伦理学有两种理论: 效益主义,即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义务论(Deontology)。这两套理论都持守五个道德原则:
(1) 不伤害人(Non Maleficence)。
(2) 造福他人(Beneficence)。
(3) 功利的应用(Utility)。
(4) 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
(5) 自主权(Autonomy)。
另外,还有德行论(贤德伦理,Virtue Ethics),和关怀伦理(Care Ethics)等等。兹简介如下:
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
“效益主义”,又叫“功利主义”,就是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overall consequences),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也就是说,是以“这行为能不能使最多人得到最大的快乐”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效益主义还被称为“结 果主义”(Consequentialism)。中文中的“功利主义”,带有贬义,但作为伦理学理论的Utilitarianism,并不带有负面含义。
效益主义的道德观是相对的,好处在于,能以最多人获得最大的快乐为衡量标准。但它最显著的弱点,就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快乐,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例如 以囚犯或弱智人作为人脑的实验对象,按步就班地破坏脑部的构造,来测量脑的功能。又如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的优生主义,造成600万犹太人被屠杀!
义务论(Deontology)
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认为,道德标准与行为的效应无关,有些行为,不管目的、效果如何,总是不道德的,例如撒谎,因之违反了道德秩序或自然律。 人的行为应当符合——“放之四海皆准”(universalizable)的法则,或称为“定言命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s),这就是人的“本分”或“义务”。
康德认为人的“本分”起码有三:
(1) 撒谎永远是错的,无论效果是什么。
(2) 人永远是受益者,非实验工具。
(3) 一切的“义务”,可分为完全或非完全两种:前者是需要随时遵守的,如不能害人。后者则是要尽可能遵守的责任。如主动爱人。
义务论补足了功利主义的缺点,不为了造福多数而伤害少数。
但是义务论的法则缺乏弹性,若不同的义务之间发生冲突,康德的系统不能予以取舍。譬如一个病人患了不治之症,他的医生是否应当告之真相? 在康德的“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则中,包括了不撒谎(守信),不伤害他人(医治病人),这两种法则此时却发生了冲突。医生做决定时,需要用义务论以外的法则 来补足。
实际义务和显见义务
20世纪的伦理学者,想采用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之长,创造新的理论。其中,以哲学家Ross和Rawls的理论最有代表性:
英国学者W. D. Ross(1877-1940),根据义务论的论据,提出“实际义务”(Actual Duty),和“显见义务”(Prima facie duty)。前者指的是一般性的义务,后者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包括:
(1) 忠诚。
(2) 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3) 按公义赏赐有功的人。
(4) 感激施恩的人。
(5) 行善助人。
(6) 修身律己。
(7) 无害于他人。
因此,“显见义务”在实践上具有优先性。
然而,Ross的系统也有难题:(1) 不同的人,对什么是显见义务有不同的看法;(2) Ross的七个标准不够详尽;(3) 达不到不同意见的协议就没有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的John Rawls教授,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假想了一个群体,这群体被笼罩在一层“无知的面纱”(A Veil of Ignorance)之下,对他人的性别、种族、文化、教育、经济、天份和社会背景等一无所知。这群人理智地和平共处、彼此合作,而且共同追求未经污染的 美善。在这种状况下,这个假想群体所决定的,应是“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或“原始的伦理”(Original position):“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 按照这原则在社会中应用
Rawls反对功利主义以囚犯或弱智人为人脑实验的对象,因为这剥削了囚犯或弱智人的自由。但他鼓励人自由参与人体实验,包括以此换取金钱和其他利益。唯一的条件,就是任何人都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有同样的机会被选为实验对象。这就是美国征人参加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
但Rawls的“无知的面纱”,是根本不存在的。而且他容许某些情况下有不公平存在。
两大理论的圣经根据
效益论和义务论这两个伦理系统,都有圣经根据:十诫记载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对神(1-3),对社会(守安息日,4),对家庭(5),不可杀人(6),对婚姻 与家庭的敬重(7),财产的主权(8,10),和裁判的公正(10)。遵守神的诫命,会带给最多的人最大的快乐(《申》 4:40,5:33,6,24-25,30:15-20,《诗》72),违背神的诫命会带来大祸(《何》4)。
这两个伦理学体系,都接受下列的基本道德原则:
(1) 不伤害人(Non maleficence):“我们不可导致他人无谓受伤。”(We ought not to act in ways that cause needless harm or injury to others.)
(2) 造福他人(Beneficence):“我们应造福他人。”(We should act in ways that benefit others.)
(3) 符合“功利的应用”(Utility):“人的行为应产生最大的好处,引起最小的损害。”(One should act so as to produce the greatest benefit and cause the least harm.)
(4) 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福利与义务都要平均分配。”(Similar cases should be treated in similar ways.)
(5) 自主权(Autonomy):“一个能思想的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A rational individual should be permitted to be self determining.)
不过,这“自主权”,在社会中至少要受两种规范制约:(1) 不能伤害他人,(2) 社会道德法则,如公共利益、社会安定、国家尊严等。
虽然有些国家漠视人权,激进的社会则过分高举人权,但上述伦理原则,可以说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文明社会赖之维持秩序。
贤德伦理(Virtue Ethics)
除上述理论外,另有两种伦理系统,一为“贤德伦理”,一为“关怀伦理”,俱偏重人的品格,或群体共同价值观。
贤德伦理认为,一个贤德的人做善事,不是因为要遵守外在的规条,而是受内在的贤德倾向所驱使。
奥古斯丁认为,爱神是人类最高的美德。他重新诠释柏拉图的四德:
(1) 智慧(wisdom),能辨别什么促进或拦阻了人对神的爱。
(2) 自律(self control),人因爱神而律己。
(3) 勇气(courage),人为爱神的缘故而甘受逼迫。
(4) 公义(justice),专一事奉神,以神为各事物的准绳。
亚奎那(Thomas Aquinas),在此四德上,又加上圣经中的信、望、爱,构成神所赐的七重美德。
圣经则将人的美德,称为圣灵所结的果子: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
伦理学和神学都关注一个问题,就是人的贤德、向善之心从何而来?是由教育、自然和环境培养而成?还是由神所赐?笔者认为,基督呼召罪人悔改,离恶归向神,而 贤德就是人从罪中释放后,借着内住于心的圣灵,活出来的圣灵果子(《弗》1:13)。若没有神的帮助,人是不可能有贤德的品行的。
关怀伦理(Care Ethics)
在关怀伦理学中,关怀被看作是具有中心价值的和根本性的伦理现象。关怀不仅仅是一种感情,它也是对他人的真正需要、福利和处境的理解。
这个理论使人联想到《弥迦书》6章8节的谕令:“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如能以正直的伦理标准,加上好怜悯的心肠,那就是神喜悦的道德规范了。
以上诸伦理观都各有长处和缺点,也各有圣经的根据。
圣经伦理学(Biblical Ethics)
圣经阐述了创造主对受造物的爱和照顾,这其实才是世间伦理学的基础。
* 人性中的自然道德律(Natural Moral Law)
神学家亚奎那指出,创造主为被受造物定下了方向和目的──神的法则(Divine Law),这法则源于神的永能和全智。人类因罪恶的本性,不能、也不愿体察神的法则,因此神要借着圣经和教会,将他的法则向人显明,作为人生活的指引。
亚奎那认为,万事或万物的存在都有目的,神给人理智去察验自己存在的目的。因此,道德的标准是顺乎人性的。人类有生存的本能,不单会促进自己的生存,也要促 进他人的生存。人有责任遵守社会的道德标准,维持社会的体制,如婚姻、生活等,因为这些体制都是人类生存所系,而且也是神的旨意!
* 人是按神的形象被造(Imago Dei)
按著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代表了神创造的巅峰。神学对“神的形象”,起码有四种解释:
(1) 人有欲与神交通的“灵性”。
(2) 人有管理一切被造物的“统治性”。
(3) 人被造时有“正直本性”。
(4) 人与人之间,有藉以彼此维系的“人际关系”。
这些特征,可作伦理学的最佳标准。
* 管家伦理(Ethics of Stewardship)
神造万物之后,看万物“甚好”,并将管家的责任交托给人(《创》1:28,2:15)。人类可用地上的资源维持生命和发展文化,但是人类必须:
(1) 感谢创造者。
(2) 谨慎管理万物。
人类的管家的责任有三:
(1) 遍满地面(fill):使地球充满各种生物种类,保持生态平衡。
(2) 治理这地(rule):合理使用地球资源,使之能持续发展。
(3) 看守(care for):保护生态的完整性。
人不单有“神的形象”(Imago Dei),在万物面前代表神, 他也有“世界的形象”(Imago Mundi)(《罗》8:19-22),在神面前代表万物。人类存在的持久意义,在于与万物一同颂赞那位昔在永在、没有穷尽的神。人在万物中的参与要求他 尊重而非滥用万物。因此“做神管家”的观念,是维系人与万物关系的最佳系统。
结语
21世纪全球面对许多大的挑战:生物工程、爱滋病、温室效应……呼吁基督徒一同警醒守望,本着圣经的原则,提出相应的伦理对策,作神的好管家。
参考资料:
1. B.R. Reichenbach and V.E. Anderson, On Behalf of God, Eerdmans, Grand Rapids, 1995.
2. Ronald Munson, 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 8th ed., Wadsworth, Belmont, 2008.
3.《遗传工程与人的未来》,潘柏滔,台北雅歌,1995。
作者来自香港,现任教于伊州惠敦大学生物系。
延伸阅读:
21世纪全球人类的挑战(之二) ——生物科技的挑战 http://behold.oc.org/?p=3964
21世纪全球人类的挑战(之三)——艾滋病的挑战及相关伦理 http://behold.oc.org/?p=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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