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以吃血嗎?(辛立)2019.05.06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牧者恩言専欄2019.05.06

辛立

經文:“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的,必被剪除。”(《利》17:14)

十年前,在一个傳道人培訓會上,兩位牧者講釋經學。在解經時,他們用“基督徒可否吃血”作為例子,給出的結論是:基督徒可以吃血。結果,會場吵開了鍋;因為多數與會者是傳統家庭教會的傳道人,基督徒不可以吃血是他們長期遵行的原則。很顯然,大家對“可否吃血”未達成共識。

這個問題引發了我的思考。為什麼神將以色列人帶出埃及之後,要用諸多“繁文縟節”來規範他們?我想是因為他們在埃及為奴之家生活了400多年,從飲食起居到敬拜事奉,等等都被世俗“奴化”了。

《創世紀》兩次記載了神賜給人類食物。洪水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的果子,都可以作為人類的食物(參《創》1:29)。洪水後,“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但在肉類食品中,神有特別的限制:“唯獨肉帶著血,那就是它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參《創》9:3-4)

聖經把“血”和“肉”做了分類。對血的定義是:血代表生命。出於尊重神所創造生命的原則,神要求屬於祂的子民不吃血,不吃帶血的肉,也不吃以血食維生的動物,這是律法條例被制定背後的原則。

在解釋“基督徒是否可以吃血”的應用時,不少人忘記了“釋經學”的基本原則,即不可將自己的意思或世俗文化傳統帶進對聖經的解釋。在聖經中,血從來沒有被列為食物。這和中國習俗中將豬血糕、羊血湯歸類為食品完全不同。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人是獸,我必討他的罪。”(《創》9:5)“流你們血、害你們命”是平行句,即流血等於害命,血等於生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不吃血是尊重神所創造的生命,尊重神的形象,而不僅僅是一般的宗教條例。明白這一點,非常重要。

基督徒如何遵守聖經的律例教訓?

聖經的寫作歷史,經歷了1500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帶有強烈的時代特點。许多的經文要先被整理出基本的原則,然後才能具體應用。比如,“不可用兩樣掺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牛和驢不可同負一軛”等類經文,就需要先解釋為“信與不信不可同負一軛”的原則,然後才能落實在具體應用中。而不是直接應用:不可穿化纖和純毛線織的衣服;或者如某些人誤以為:聖經已經過時了。

但有些經文,本身就是原則。比如十誡中,耶和華曉諭摩西:“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神”(《出》20:3),這是聖經一貫性的原則和真理,所以在任何時代、任何環境都可以直接應用。

關於吃血的問題,從律法書到《使徒行傳》,都明確規範“不可吃血”。同樣的原則,也反映在“墮胎”問題上。基督徒反對墮胎,是對生命的尊重;“不可墮胎”和“不可殺人”的原則相關。

但令人擔憂的是,一些教會在這些基本原則上越來越鬆弛。原因之一,我想是因為極力提倡自我中心,過分強調信仰是我個人的事。這種對基本原則的放鬆會逐漸表現在生活上穿著暴露,不禁口舌之慾等等,最後甚至與世俗為友。

我們不禁要問,現今的基督徒,是以明顯區別於世俗的聖潔生命影響世界?還是被世俗影響,以“被罪奴化”和軟弱的生命過日子?如果軟弱成為我們的主要生活型態,這和我們在生活細節上放任自我私慾,有沒有關係?

禱告:主啊,我們堅持不吃血,不是守字面上的律法,乃是從基本生活層面遵守你的教導:即生命是你看為尊貴的。主啊,總有些力量想把我們帶回埃及,讓我們和世界沒有區別。但我們知道你是以恩典、慈愛、聖潔呼召我們的主。我們願意遵守你的教訓和律例,持守聖經原則,以聖潔的生命見證造物主的榮耀。求你賜我們智慧,禱告奉耶穌的名,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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