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S. Wallace
本文原刊於《舉目》38期
加爾文與改教運動
加爾文(John Calvin,1509-64)是改教神學家,出生於法國的諾陽(Noyon),年輕時主要是在巴黎受教育,為將來做神職人員做裝備;他的父親與諾陽的天 主教會有衝突,盛怒之下命令加爾文轉修法律,當時他才18歲。在這個過程中,他透過當時著名的人文主義者如賴非甫爾(Lefevre d’Etaples, 1455-1529)及伯達(Guillaume Bude, 1468-1540)的教導,接觸到並醉心於當時的基督教人文主義,他最早的著作,是評塞尼卡的《寬仁論》(Seneca, De Clementia),就反映出這點來。不過,他後來經歷了“突然的悔改”,準確日期雖不可考,但其果效卻十分明顯,使他突然對過去的研究失去興趣,轉而 委身於聖經及改教運動的神學。
1536年,他在巴塞爾出版了《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第一版,之後在日內瓦有一段短暫而不大成功的事奉。從1538-41年,他返回法國的斯特拉斯堡,一邊教書,一邊牧會,成績斐然。之 後,日內瓦召他回去展開改革工作,他在那裡忍耐辛勤工作了好多年,努力把他對福音、教會與社會的信念付諸實行。
當加爾文開始他的神學工作之際,改教運動也進入它重要的第二階段。在路德及其他人的努力之下,神的道終於突破囚困它多年的堡壘,使聖靈和真理得到釋放。這個運動誘發出無數的講章、 作品、會議和爭論,進而亦改變了當時歐洲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人開始有了新的經驗、理想和希望。但同一時間,舊制度的崩潰亦使人生出非分之想,令當時的道德 標準和社會秩序面臨解体的威脅。
就在這樣的混亂之際,加爾文毅然奮起,負起界定基督教對生命、工作、教會及社群生活意義的使命,他重新發現聖經的教訓和聖靈的能力對這等問題的關聯,從而提出對當時的歐洲很適切的新建議。更重要的是,他幫助當時的人達致一個清楚的異象,並建立神學思想的新秩 序,這些都使他們更能把握福音的豐盛。
此時,加爾文在講道上的能力、清晰的說服力、教義的簡潔易明,實際的指引和道德上的正直,使跟隨他 的人日眾,成為當時極受推崇的領袖,他在自己教區內的成功,是毌庸置疑的。他在日內瓦的功績傳開,加上作品早為他贏得的名聲,故此他在改革運動所占的地 位,就無人懷疑了。他一生的工作和神學正好說明一點︰一個人的神學若是健康的話,它必須與現實生活的處境,有不可分割的關係。
加爾文的神學觀念
加爾文的神學,簡言之,就是神的道之神學。他強調神藉聖經而賜下的真理,是我們認識神惟一可靠的來源。不錯,自然界可以啟示神,人天生也有宗教本能,但人的 墮落卻使他無法從這些得到什麼好處。人要真認識神,就必須看神如何藉著聖經來啟示他自己,以及聖經啟示了些什麼︰在舊約,是藉著先知和他的僕人傳神的話 語;新約則是藉著使徒為基督做見証。聖經都是神的默示,也的確是神的“口述”,因此聖經的語句、故事及真理,都具有無誤的權柄。
加爾文相信聖經所有的教訓,都具有一種基本的整体性(unity),神學家一定要努力發現它的整体性,按著教義的先後次序來組織,然後用最清晰的方法,把它表達出來。作為一個神學家,他有責任處理聖經每一部分的真理。
他亦清楚地指出,神把聖經賜下,不僅是要把真理及教義傳給我們而已;聖經見証的,乃是活的道,而神學家的責任,就是幫助人認識這道,並倚靠這道來生活。先知 與使徒所留下的啟示的核心,是人與神的道的相遇,而這個道就是耶穌基督,三位一体真神的第二位。寫聖經的人儘管已接受真理與教義,他們仍然要知道,自己是 站在神的愛和威嚴之中的人。
加爾文認為,每一個神學家打開聖經的時候,都要尋找這個位置,要藉著聖經與神進入相交的地步,要面對主自己;神學家在闡釋神學的當兒,也要考慮到原初所有的事件,因為神乃是透過這些事件向他的子民啟示自己的。
有時候,加爾文會用神祕主義的語言,來解釋人怎樣藉著信心,透過神的道和神的靈,去把握理性所不能把握的異象;因此加爾文讀聖經及做神學的方法,是要人以禱告的心來祈求,以致他可以更透徹地明白聖經,更親密地與永生的神相交。
加爾文並不想創造一套用人的思想或邏輯,來控制聖經真理的系統神學,他所努力的,是怎樣讓神在基督裡所說的話控制他的思想︰他表達思想的次序及模式,正是他在啟示之內所發現的次序及模式。
加爾文差不多為聖經的每一卷書都寫過釋經書,在當時極受歡迎,流傳廣遠;就是今天仍然很有參考價值。他運用人文科學的治學方法來研究聖經,好找出經文真正要說的是什麼,並查明當時的歷史背景和事件。他深信聖經的權威及完整,故此沒有用任何批判法來處理經文。
儘管他相信聖經可以有好幾種不同的意義,他自己卻儘量避免使用“靈意解經”的方式。他相信基督在舊約也與上帝的子民同在,只是啟示的方法,與新約時有所不同。
在釋經史上,他是最早使用預表法(Typology)來表達兩約的整体性的人之一;他對聖經的整体性深信不疑,以致能夠用整本聖經來解釋一段經文。無論是釋經或是神學,加爾文都儘可能參考學者研究的成果,特別受奧古斯丁的影響頗深,而自己又精通希臘文和拉丁教父的作品。
基督教要義概要
1559年,他重新修訂《基督教要義》(法文版是1560年),為自己的神學立下了最後的規模。整套《要義》共分四部分,大体上按使徒信經來劃分︰卷一,創造的神;卷二,救贖的神;卷三,接受基督之恩的途徑;卷四,教會。
在 “神論”部分,加爾文避免了神隱藏的本質(神是什麼)的討論,只按聖經來解釋神的屬性(即他是誰的問題)。當神說到他的名字,就是宣告他的“永恆及自存 性”︰“我是自有永有的”。加爾文強調的,永遠都是神道德的屬性或神的“能力”。他認為神這些屬性,在《出埃及記》34:6-7及《耶利米書》9:24這 兩段經文,已經充分表達出來︰它們均強調神的憐憫和公義。在實際行動方面,加爾文特別指出神在教會及社會運作上,他是“公義的神,也是救贖主”,二者必須 並重,丟棄一面,另一面的功能也就不保了。
在討論神的教義上,加爾文並沒有提到“神的主權”,這並不總是(如一些人所以為的)他的神學的主導原則。對他來說,榮耀是神的一種特別的屬性,在世界每一角落都充分表現出來,也是他救贖工作最重要的彰顯,而表達得最完滿的,卻是在十字架上的謙卑和愛。
他以三位一体作為神屬性的核心,因為啟示的目的,是要讓我們可以進入神本体的奧祕(按︰三位一体是加爾文論神屬性的核心,因為啟示的道就是耶穌基督,而叫我 們明白、接受及與神聯合的,卻是聖靈的工作)。加爾文不斷提醒我們,神已經完全地在基督裡面向我們啟示他自己,因此要認識他,就一定要按他已啟示的來認識 他,而不是轉向其他來源或途徑。
加爾文討論神的照管(providence)時,會令我們有一個感覺,他是以牧者的身分來牧養我們(這是 加爾文神學的重要特性)。他向我們保証,神一直在工作,一直維持並引導他整個創造,以一個作父親的情懷來引導人類整個歷史。教會與基督徒是在神特別愛憐的 手中,正如基督是在神的手中一樣。信徒從來就不受“命運”或“機緣”的掌控,不受制於這等盲目的力量。不過,加爾文對神的照管的討論,不是很容易明白。他 說,神在太古之初就以他的諭旨(decree),來掌管人的計劃與意志,以至於人的計劃和意志會完全照著他所命定的方向而進行。論到預定論的問題,他又說 那些不被預定得救的人,也是出於神的諭旨,他用一個拉丁字來形容神的諭旨︰“horribile”,意思是“可畏的”。
這點是今天許多人 會質疑的,他們會問到,加爾文是否忠於他所闡釋的神論,以及他是否公平地對待聖經中提到的,神似乎會在各種情況的發展中行動,並予以回應的自由。我們必須 記得,加爾文一邊寫釋經書時,也一邊在修改《基督教要義》,他並不認為自己的神學已經是終極的、不可修改的。
有關基督的工作和身分的問 題,加爾文精簡又準確地覆述教父和大公會議的教導。他強調中保的身分是一個奧祕,說:“神的兒子從天而降的方法,是他既未完全離開天上,卻願意藉童貞女降 生,來到世間,被掛在十字架;又一直充滿著整個世界,就像太初的時候一樣”。但加爾文有時非常強調耶穌人性的限制和軟弱,以致有人懷疑,他是否還相信耶穌 的神性。(編按︰這是歷代均有的一種過激反應;加爾文當然不可能懷疑耶穌的神性,問題是我們怎樣講論他的人性。他的人性若是真實的,就必如《希伯來書》作 者所說的,他凡事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犯罪。假如他的人性既沒有軟弱,又沒有限制,我們實不認識這種人性,而這種人性與神性亦沒有什麼分別。歷代神學家能 正視耶穌真實人性的,常有人緊張過度,會立刻問他還信不信耶穌是真神。只講耶穌的神性,是一種異端,反之亦然。)
加爾文指出,我們一定要 努力明白耶穌藉工作而顯出的身分,不是他隱藏的本性。他是第一個藉基督的三重職分(先知、祭司、君王)來系統解釋基督工作的神學家。他強調基督在十字架上 受苦,其中刑罰的部分;但他也同時強調他一生的順服,認為這也是神所看重的。這種順服包括了主動與被動兩個層面︰他認同我們的人性,與我們站在一起。道成 肉身創造了一種他與我們“神聖的兄弟關係”,以致他可以“吞噬死亡,代之以生命;戰勝罪惡,代之以公義”。
在討論墮落怎樣影響我們的人性 (原先是神按他的形象造的)時,加爾文會允許我們在下面的意義上使用“全然敗壞”(total depravity)這個詞:即人的本性與行為的每一方面,無不受到罪的影響。然而,在我們與別人的交往上,無論人在罪中沉溺多久多深,我們仍要看對方具 有神的形象。人的生命有兩個層面是由神定規的──即屬靈的層面及時間的層面。從屬靈層面來說,自墮落後,人完全無能認識屬天的事,他既沒有這種知識,也沒 有那種能力;從時間的層面來說,自然的人仍然具有高貴的品質及能力,去過多元化的生活。
舉例說,加爾文十分欣賞昔日異教徒制定法律的智 慧;他認為即使一人已墮落了,神仍然向人施恩,使他具有非常的恩賜,讓他得著安慰,得享快樂,以及具有藝術的創作力來表達自我。加爾文說,神創造世界的時 候,不單預備了我們賴以活命的東西,也同時創造了許多純為我們享受和快樂的東西。他在日內瓦的最後一項成就,是建立一所人文學科和科學的研究院,裡面的教 師都是接受教外學術訓練的精英。但加爾文關心的是,文科與理科的發展,均需符合神的律法,目的是推展神的道和鞏固基督徒群体。
加爾文努力要傳承馬丁路德和其他人開始的改教運動;他常呼應改教先賢對羅馬教廷的批評,因為羅馬教廷否認一般人在恩典的神的面前,個人的安全感有任何的地位。在《基督教要義》中,他用了九章的篇幅來論到唯獨靠恩典稱義的教義,以及與此相關的基督徒的自由。
與此同時,加爾文比同代的人更堅持成聖或悔改的重要性。他還為那個時代的信徒清楚界定,怎樣的基督徒生活模式,才算配得過神在基督裡賦予我們的恩典和呼召。 因此在最後一版的《基督教要義》(1559)中,他先以九章篇幅論到成聖或悔改,才用九章篇幅論到稱義。他認為沒有悔改,就沒有赦罪,因為二者都是本於與 基督聯合而有的恩典,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他堅持,我們若不藉著信與基督聯合,那麼他為我們成就的救贖恩典,就完全不能用在我們身上。他說,這種與基督“奧 祕的聯合”,正是聖靈的工作。
基督徒不單要與基督聯合,他們的生活模式,也要在基督的死和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他要順服基督至高的命令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神是聖潔的”(《利》19:2),追隨基督,捨己跟從他。加爾文認為人罪惡的根源,就是愛自己過於愛人,人只有捨己才 能愛人。他認為任何形式的受苦,都會令我們更像基督。當我們努力於地上的聖召使命時,就是表達我們對基督信仰的順服。我們可以盡情享受神賜的百物,因為它 們都是神為我們預備的;在享受中,我們的心不能浸淫物慾之樂,要常保持儆醒的心,保持某種距離,好叫我們常盼望要來的生命,其中的福樂是現在就可以預嚐 的。
為要幫助信徒過有確據的基督徒生活,他討論了預定論的問題。他相信基督徒若不清楚自己是因蒙揀選而得入救恩之門,就沒有信心過一種得 勝的生活。他相信聖經有明確的預定論教導,因此凡不信的人,都是預定要滅亡的。許多人反對這種教義,以致加爾文不得不在好幾個地方為預定論辯論。不過,我 們不要以為,預定論是他的神學中最重要的教義。有意義的是在《基督教要義》中,預定論的下一章,正是他討論禱告的地方,他鼓勵人要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在 神面前代求,並且尋求禱告蒙應允之道。
《基督教要義》有很大一部分討論教會與她的事奉。他說,教會的事奉,特別是牧者的事奉,一定要反映 出基督謙卑的模式,對個人關懷,以及藉著聖靈的能力,忠於真理。他十分重視教會教導的職責、紀律,和使窮人得釋放;他相信神賜下教師或“博士”(即專於聖 經及神學的人)、長老及執事給教會,這一切都有聖經的明訓;但他不認為凡教會做的事,都要有聖經詳盡的保証。
他很欣賞教會在最初六個世紀 發展出來的教義和崇拜禮儀,也嘗試讓它們的特色重現於當代教會。他相信新約的“監督”(或作“長老”),正是改革宗教會的牧師。教會一切的儀節,都須從簡 易明,又要具有聖經的支持。他認為十誡中的第二誡,不單禁止人為神造像來幫助崇拜,也包括為刺激人的宗教感情而造出來的儀節。他鼓勵會眾在崇拜中唱詩,但 使用樂器卻似乎與一個理性的崇拜不太吻合。
加爾文同意奧古斯丁對聖禮的看法,認為那是代表不可見之恩典的一個可見的記號。他相信只有聖餐 和洗禮具有聖經的權柄。關乎聖餐,他反對變質說(transubstantiation。按:這是天主教的看法,認為餅和酒在神父祝聖後就真的變成基督的 肉和血),也不認為只有以某種形式舉行的聖餐禮才有效。同時,他亦不贊成某些人的看法,以為餅與酒只是一種象徵(symbol),用來代表他的身体,目的 是刺激人的記憶、敬虔或信心。
加爾文認為,聖禮賜下的,就是它們所代表的;主不僅要求我們看,而且是吃與飲,這就表明在他與我們之間,有一種生命的聯繫。這個聯繫在道被宣講及人以信心來回應時,就已經創造出來;當人以信心來領受聖餐禮,生命的聯繫就得以加強而更形密切。
加爾文反對當時路德派對聖餐具有神秘功效的解釋。他認為基督的身体一直是在天上,我們是被聖靈的大能提升到天上,來領受他的身体。加爾文堅持,領聖禮的人若 沒有以信心來領受,聖禮就沒有功效。他贊成嬰孩洗禮,是因為舊約與新約是一個整体;而一個聖禮是否有功效,與施行聖禮的時間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在加爾文時代,教會與國家的關係是個重要的課題。他在日內瓦曾與政府有過一場尖銳的衝突,更加深他認為政府不應干涉教會的事之信念;他覺得教會內部的事,應 由教會自己組織的仲裁機構來決議。他對國家是十分尊重的,一直要信徒遵守法律,尊重在上掌權者。他也強調掌權者的責任,是去照顧自己的子民,像個牧人一 樣。他認為就算掌權者是個暴君,信徒也要順服;信徒就算接受不義的苦難,也比策劃革命好。但他也相信,暴君若走到一種天怒人怨的地步,該國的人民就可以由 合乎公義的組織來把他推翻,或是由神在別處所興起與揀選的“復仇者”來推翻他。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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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L. Battles (ed.), The Piety of John Calvin (Grand Rapids, MI, 1978); J. T. McNeill, The History and Character of Calvinism (New York, 1954); W. Niesel, The Theology of Calvin (London, 1956); T. H. L. Parker, John Calvin (London, 1975); H. Quistorp,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Last Things (London, 1955); H. Y. Reyburn, John Calvin: His Life, Letters and Work (London, 1914); R. S. Wallace,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Word and Sacrament (Edinburgh, 1953); idem, Calvin’s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Edinburgh, 1957); F. Wendel, Calvin: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London, 1963); E. D. Willis, Calvin’s Catholic Christology (Leiden, 1966).
另參:《基督教要義》,上、下冊,台北加爾文出版社,2007。
作者:R. S. Wallace, M.A., B.Sc., Ph.D., Professor Emeritus of Biblical Theology, Columbia Theological Seminary, Decatur, Georgia.
編 者按:本文獲授權,選編自《當代神學辭典》(New Dictionary of Theology),校園書房出版社出版,171-176頁。該書英文版主編為S. B. Ferguson和D. F. Wright。中文版主編為楊牧谷,1997年出版。部分內容已按原文加以修訂,標題為本刊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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