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爾文:自由先驅還是專制暴君?——簡介茜亞.凡赫爾斯瑪的《加爾文傳》(楊聲)

楊聲

本文原刊於《舉目》38期

         提到約翰.加爾文,我們首先會想到他的代表作《基督教要義》,此著作躋身“影響人類歷史的十部巨著”之列。這說明了加爾文在歷史中的地位。

         然而,對於加爾文,中國讀書界對他的印象,多來自於《異端的權利》一書。該書認為,他是火燒塞爾維特(又譯作“塞維特斯”)的劊子手,是日內瓦的暴君和“教 皇”。但是,又有學者指出:“加爾文主義解放了瑞士、荷蘭、英國,也為清教徒發展美國的繁榮提供了動力。”就常識而言,一個人不可能同時是暴君,又是自由 精神的播種者!

        雖然加爾文備受爭議,然而中國大陸有關他的史料卻十分稀缺。而茜亞.凡赫爾斯瑪的《加爾文傳》,向我們較為全面地介紹了這個人的一生。

天光照耀的年代

        青年加爾文喝過人文主義的墨水。那時文藝復興餘韻猶存,加爾文受其影響,投身於古希臘羅馬著作的研究,並在22歲時寫成《塞尼卡注釋》。

        事實上,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運動,有著密切的關係。例如,有些改教家受益於文藝復興帶來的新知識和新態度,因此懂得使用批判的眼光看事物。直至後世,清教徒也是深重良知、自由,注重個人獨立研讀聖經。

         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加爾文在這一時期受到的教育,對他後來卓越地闡述基督教教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這個年輕的自由撰稿人,後來卻被一道天光照耀,走上了一條完全不同的道路,就是信仰的道路——加爾文回憶說:“上帝突然降服了我,改變了我的心……”

        其實,從加爾文的這個轉變,可以看到人文主義與宗教改革的分野。人文主義張揚個性,相信人憑著自己的力量可以主宰一切。但是,改教家們從來不相信人類是宇宙 的尺度。改教家走出了中世紀迷信的暗霧,看見了信仰的大光,於是他們在大地上俯伏敬拜,並且憑著破曉年代的剛健之力,行公義,施憐憫,自強不息。

        與當代對人性樂觀的評估不同,那時候的人,普遍承認自己的罪性,並且渴望通過宗教得到拯救。然而,中世紀的人沒有找到正確的拯救途徑,因而投身於苦修、行善 功之中。德國修士馬丁.路德本也是如此。但是,當他苦修數十年之後,信仰之光照亮了他,他發現人得以脫離罪惡,不是憑著自己所行的善事,乃是惟獨藉著信 仰。這就是著名的“因信稱義”的思想。

         這道光芒也照亮了青年加爾文的心靈。

“政教分離”的先聲

         那是一個為信仰而獻身的年代。因為法國對新教徒的迫害,加爾文流亡瑞士。他本想找一個清靜的去處思考和寫作,然而,他留在了日內瓦。這是一座勇敢抗擊專制的城市,但也是一座充滿罪惡和放蕩的城市。

        到日內瓦後,加爾文首先著手以新教信仰的原則教導日內瓦人,他為此起草了一份信仰告白。

        此後,他向日內瓦議會提議,對教會進行四項改革,其中最核心的,是聖餐資格問題。加爾文主張,教會有權力不讓仍然過罪惡生活的人領聖餐,並且有權開除其教籍。

       這引起了軒然大波,導致兩個新教牧師——加爾文和法雷爾,一同被逐出日內瓦。由此對聖餐問題的嚴格態度,可以看到,在早期歷史中,新教先輩十分重視信仰團体的純潔。

       此次加爾文之被逐,其實還涉及到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加爾文其實是在主張:信仰問題,教會有權獨立處理。代表日內瓦政權的議會當局,不應當越權。

       “在世俗政府權力範圍的終點,信仰發揮影響力;而在信仰止步的地方,世俗政府行使它的權力。”這就是英美近世以來重要的“政教分離”思想。在日內瓦教會改革過程中,加爾文在聖餐、開除教籍等問題上的堅定立場,其實是“政教分離”思想的先聲。

       然而,我們要看到,與歐洲許多地方一樣,由於剛脫離當時政教不分的天主教,即使在新教國家,人們建立的還是政教合一的政權。也許加爾文的日內瓦改革,也具有這種局限性。但是他“政教分離”的原則既已確立,此後英美走向完全政教分離,已成了不可逆轉的趨勢。

塞爾維特事件

         提到加爾文,當然免不了要提到火燒塞爾維特事件。得益於《加爾文傳》,我謹慎提出如下幾點看法:

        首先,判決塞氏死刑的權力,不在加爾文,而在日內瓦小議會。此時正值加爾文與放蕩派的鬥爭中失勢,並且放蕩派在小議會中占了上風。他們甚至想利用塞爾維特,打擊加爾文在宗教上的權威。所以,小議會對塞爾維特遲遲不判決。而加爾文,亦一度做好了從日內瓦再度流亡的準備。

        其次,塞爾維特並非因“科學”而受迫害。他是想在宗教領域獨樹一幟。塞氏觀點挑戰基督教傳統的根本教義,否認三位一体。此驚世駭俗思想,導致他被定罪。

        再次,火刑當然應當受到譴責,不過那個年代的歐洲,對異端普遍敏感。當時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上,白紙黑字寫明,否認三位一体的刑罰是死刑。而在新教的日內瓦判處塞氏火刑之前,天主教當局也已判定塞氏火刑。

       對塞氏的判決,放蕩派掌權的小議會,徵求了瑞士眾多城市的意見,其回答都是嚴厲的火刑。如果我們能在那個時代的背景中看這個事件,也許我們的觀點會客觀一點。

        今天,在塞氏赴刑的山坡上,立著一塊石碑。那碑是跟隨加爾文的人,在多年後所立。碑上用法文刻著這段文字:“我們是改教者加爾文的忠實感恩之後裔,特批判他 的這一錯誤,這是那個時代的錯。但是我們根據宗教改革運動與福音的真正教義,相信良心的自由超乎一切。特立此碑以示和好之意。1903年10月27日。”

我向此教義而活

         作為宗教改革家,加爾文一生致力於基督教教義的闡述。他說:“我已經開始在追求走自己的道路。一種完全不同的教義傳開了。這不是要帶我們離開基督教信仰的教義,而是將我們帶回到基督教信仰根基的教義,是要除去渣滓,回到當初純潔的教義……”

         他談起過自己青年時代的突然改變:“我即刻之間燃起強烈的願望,要在真道上長進……”可以說加爾文的一生,從來沒有失去對教義的這份熱情,他的一生都為此燃 燒。即使在他生命的最後時刻,加爾文還說:“至於教義,我一直忠心地教導……這是我盡了我的能力、盡了我的忠心所做的。我向此教義而活,也為此而死……”

加爾文的遺產

          加爾文的晚年充滿了苦難。然而,因著加爾文的改革,日內瓦由一個罪惡之城,成了宗教改革之城。日內瓦大學更成了“自使徒時代以來世界上最完美的基督教學校”,由此培養出無數的學子,帶著革新的教義,前往歐洲各地,推動宗教改革。

          加爾文在遺囑上要求:“我的遺体……按常例下葬,直等到復活之日。”《加爾文傳》中寫道:“他的墓地裡沒有墓碑,沒有墓誌銘。(他死後)不久,日內瓦就無人知道加爾文的遺体下葬何處,至今也無人知道。”

        約翰.爾帕說:“加爾文一生致力的目標,是教導人,讓人知道人生首要的目的,應該是熱心彰顯神的榮耀。”

        布魯斯.雪萊的《基督教會史》認為,馬丁.路德傾向於國家至高無上,所以路德宗的德意志各公國的統治者們,常常有權力決定自己臣民的信仰。但是,“加爾文宗 強調上帝的主權,反過來產生出一種特殊的國家觀……加爾文教導說,沒有人──無論是教宗還是國王──可以要求絕對的權力。加爾文宗反對君主施行獨裁的思 想,是現代憲政得以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

         歷史學家菲利普.沙夫,在《基督教教會歷史》中說道:“加爾文成為……清教徒前輩移民之父,他們(這些清教徒前輩),都以為了良心、自由可以犧牲世界上任何東西而聞名於世。

       “由加爾文的紀律所產生出來的此種精神,從法國傳到荷蘭,從荷蘭延伸到蘇格蘭,並且以其一貫的新教自由的力量,在這些土地上延續。

        “此精神武裝了英國議會對抗查理一世,激發了克倫威爾將軍的輝煌勝利,更成為推動五月花號上清教徒移民先輩的動力,將文明的種子第一次播種在西方那片新大陸上。”

         加爾文的思想影響了無數的世代,相信它還會影響當代和未來。

作者現居中國。

編按:《加爾文傳》(This Was John Calvin),凡赫爾斯瑪(Thea B. Van Halsema)著,北京華夏出版社出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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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帝或凱撒─由加爾文「政府論」談基督徒的公民責任
    郭榮芳

    壹、前言
    《路加福音20:16-20》曾紀載一段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互動:「文士和祭司長看出這比喻是指著他們說的,當時就想要下手拿他,只是懼怕百姓。於是窺探耶穌,打發奸細裝作好人,要在他的話上得把柄,好將他交在巡撫的政權之下。奸細就問耶穌說:「夫子,我們曉得你所講所傳都是正道,也不取人的外貌,乃是誠誠實實傳神的道。我們納稅給凱撒,可以不可以?」耶穌看出他們的詭詐,就對他們說:「拿一個銀錢來給我看。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凱撒的。」 耶穌說:「這樣,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經文的脈絡,我們是熟悉的,尤其經文「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更從此成為普世名言,當我們論基督徒與政府的關係時,便引出此句,用來分別政、教關係的抉擇用語。
    在基督信仰中,政教關係的互動,也是普世教會關心的議題之一。無論從系統神學、倫理學等,都有一定的關懷與建議。當我們瀏覽教會歷史發展,初代教會受羅馬政府迫害時期、西元313年後成為羅馬帝國國教時期、教皇制度確立後,政、教權柄拉鋸時期、宗教改革時期、近代國家興起與教會關係時期等,更可看出政教關係在基督教會發展的錯綜複雜。其中,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是一個劃時代運動思潮,對內則指責當時羅馬大公教會某一程度的腐敗,對外則重新思考與俗世政權的互動原則,故如馬丁‧路德、慈運理、加爾文等教改家們,皆有相關政教關係的看法及教導。當然,我們也在認識這些看法及教導時,也必須同時考量教改家們當時的處境與局限,並從中予以對話。因此,本文欲從「公民責任」為主題,試圖從加爾文《基督教要義‧第二十章‧政府》為依歸,以此勾勒出加爾文對於此主題的相關看法,進而反思當今基督徒對於「公民責任」是否有相關的教導。

    貳、 一位上主、兩個國度、雙重治理

    在論及基督徒的「公民責任」前,首先得先認識加爾文對於「國家」、「政府」的看法為何。加爾文深知基督徒活在世上,並非「真空」存在,因此論及「人」與「國家」的關係時,乃沿用教父奧古斯丁「雙重治理」的傳統,在《基督教要義‧第十九章‧基督徒的自由》 便首先提出:

    因此,為了避免任何人在此跌倒,我們應當先考慮神對人有雙重的管理:一是屬靈的,在這管理下人的良心受敬虔和敬畏神的教導;二是政治的管理。這種管理教導人盡他在社會上的本分和他國民的本分。這兩種管理通常貼切地被稱為「屬靈」以及「暫時的」管理。前者的管理在乎人的靈魂,而後者的管理則在乎今世之事―不只在乎飲食和衣裳,也同樣在乎制定法律使眾人過聖潔、可尊榮,和節制的日子。前者的管理在乎人心,而後者的管理只在乎外在的行為。

    認為世界可依上下不同的層面,分作「屬靈的國度」和「政治的國度」,使我們有一內在的上帝管理,以及外在政府的管理,但加爾文特別強調,縱然這樣區分成「兩個國度」,是橫向平行且不對立、牴觸:

    但這區分不應該叫我們將屬世的政府視為某種污穢、與基督徒毫無關連的東西。……根據我們以上的教導,這種政府與基督內在的和屬靈的國度截然不同。所以我們必須明白兩種毫無衝突。的確那屬靈的政府在我們仍住在世界上時,已經開始在我們心裡建立那屬天的國度,而且這政府在這快逝的生命中叫我們在某種程度上預嘗到那將來永恆不朽壞的福氣。但在我們仍住在人間屬世的政府也有神所預定的目的,即愛和保護信徒對神外在的敬拜、為正統基督教教義以及正統教會的地位辯護、叫我們能夠與世俗的人同住、叫我們在世人之間行義,叫我們彼此的和好,以及增進一般的平安以及和平。

    因為一向強調上帝主權的加爾文認為,既然權柄來自於上主,那麼「政府」的權柄也當是上主所賦予。雖然有「兩個國度」,但這二者必須彼此聯繫起來,偏一不可,不能像當時重洗派的人,將宗教與政治完全分離,否定甚至企圖想顛覆上主所設立的「政府制度」,忽略上主所賦予權柄的「政府」,能夠給予「保守社會的治安;給各人保護財產的權利;叫人能夠順利彼此的來往;保守人與人之間的誠實和含蓄,簡言之,這政府負責保守基督徒之間公開的敬拜,並保守人與人之間的仁道」 的功能,也不能像逢迎君主而過度推崇君權的人,藐視上主權柄,甚至不惜與上主對立。因此,在加爾文政教觀念裡,「政府」是上主設立來管理世界的制度,並且透過這制度,使我們在生活中學習上主的教導,並且約束與規範人們的行為,成為一個上主↹政府↹百姓的互動關係。

    參、政府依公義法律執行權柄

    雖知加爾文以屬世治權來自上主授與為一基本前題,但落實於討論政權實行時,加爾文則進一步說明:

    然而我若清楚的教導屬世政府的各方面,我的讀者們就能知道該如何看待屬世的政府。一共有三方面﹕官員就是那負責保護以及執行法律的人;法律,官員所用來管理人民的規則;國民,被法律管理以及順服管理的人。
    要行使政權,加爾文認為法律是不可被忽略的,因為:

    在屬世的政府裡,除了統治者之外,接下來最大的權威就是法律。法律是各國最強壯的肌肉。西賽羅和柏拉圖都將法律稱為國家的靈魂,因為若沒有法律連統治者都站立不住。而且若沒有統治者,法律就沒有發揮自己的權威的機會。因此,我們可以很真實的說法律是某種沉默的統治者;統治者也是某種活生生的法律。

    法律是國家的靈魂,法律使執政者合法施行他的權柄,沒有執政者,法律沒有施行的力量。然而,加爾文在論及基督教的國家,該遵守怎樣的法律時,則是反對一味將《聖經》所記載的律法一概施行當今時,他說:「摩西所頒布的律法分成三部分,即道德律、禮儀律,以及民事律。我們也要個別的探討這三部分,好讓我們能夠明白哪些方面在乎我們,而且那些不在乎我們。」 其中,加爾文認為「禮儀律」及「民事律」都有其文化背景的局限性,無法放諸四海皆準,唯獨超越時空的「道德律」,是上主置於我們心中的良心法則,是我們應該去遵守的法律總綱 ,因為他包含純正的道德和聖潔生活的永恆標準,其內容為:

    道德律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吩咐我們以純潔的信心和敬虔敬拜神;第二部分則吩咐我們以真誠的愛愛別人。因此,道德律是惟一真實和永恆公義的準則, 也是為了一切願意順服神旨意的眾國家和時代的人所安排的。因為一切這樣的人敬拜神以及彼此相愛是神永恆不更改的旨意。
    法律的精神在於「公義」,唯有公義是一切法律的依循範圍及目的,因為「公義,因是自然的,對每一條成命都是一樣的,而因此每一條誡命都是公義的,不管他被頒布獨特的意圖是什麼。結構在某種程度上都依靠特殊的狀況。所以誡命彼此的差別是無關緊要的,只要他們都仰望同樣的目的,即公義。」

    肆、在法律中順服權柄、忍受不義

    在得知加爾文以上主攝理的角度出發,視世上「政治國度」為上主用來服事及管理世界的制度,也強調政權乃應奠基於公義法律而施行後,本節從基督徒的身分出發,欲探討對於國家、政府該持有怎樣的態度。在加爾文的政教思想中,政府既由上主所設立,基督徒對於政府、官吏的順服,便無可推諉,正如他所說的:「官員就是那負責保護以及執行法律的人;法律,官員所用來管理人民的規則;國民,被法律管理以及順服管理的人。」所以,在合法的範疇內,加爾文教導我們基督徒對國家、政府乃至於官吏:

    1. 尊敬政府、執政者 ,但我們必須注意,對政府、執政者的敬重,不能轉變成擁護屬世權力,而藐視上主,因他們本身並沒有任何值得敬重的地方,而僅僅是他們的職分,是上主的代理人,權柄從上主而來而我們應予以敬重。
    2. 繳納賦稅 、履行公務 ,負擔國防 。因為這些都是維持國家、政府運作的機制,依法律的權柄,我們必須順服,參與其中的義務;身為基督徒,不能置身事外,反而要積極回應,使國家財政正常,推行建設,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維護國家基本的安全等。

    無論是「尊敬政府」、「繳納賦稅」、「履行公務」、「負擔國防」等責任,這是在一個合法體制情況下政府為前題所提出的教導。除此之外,倘若基督徒面對的是個不稱職,甚至是殘暴的統治者時,又該如何回應呢?加爾文教導我們「依舊服從」:

    然而只要我們仰望神的話語,我們就能更清楚的明白這個事。……聖經甚至教導我們要順服一切在我們以上統治我們之人的權柄,不管他們用怎樣的手段獲得這權柄,既使他們根本沒有擔任君王的職分。……事實上,神告訴我們那些為國家的益處統治我們的人就是神善待我們的證據;聖經接著說那些不公正的和毫不技術的統治我們的人是神親自興起為了懲罰百姓的惡行。

    然而不管我們如何看待這些人的惡行本身,神仍然借著他們破壞傲慢之君王流人血的權杖而推翻邪惡到極處的政府為了成就祂的美意。君王因此要聆聽而戰兢。但我們同時要謹慎免得藐視做官之人的權威,因他們充滿神藉極為嚴謹的命定所立定的威嚴,既使擔任君王職分的人在不配也沒有了,甚至藉自己的惡行盡他的力叫自己的職分受玷汙。既然伸冤君王毫不節制的專制在主的手中,那麼我們千萬不可以為神將這伸冤交付我們,因他惟獨給我們的吩咐是要順服和忍受。

    加爾文在這一方面的教導,是較為保守的反對「抗命」觀念,當今的人們實在不易接受,但也是奠基在加爾文的神學觀念裡,視地上權柄為天上權柄的實現的回應,是上主攝理的全部,基督徒應予以「尊重」甚至「忍受」。當然在《要義》的另一處,特別提及:

    然而雖然我們已證明我們對統治者的順服完全合乎真道,但我們總要留意這例外,甚至強調這例外,即順服不可叫我們離棄我們對神自己的順服,因為眾君王的計畫、命令,以及他們一切的吩咐都伏在神的權柄底下。而且他們的權杖都要服從神自己的權威。而且我們若在順服人的時候激怒神,這是非常荒謬的事。……他們若吩咐任何違背神的事,我們要輕視這吩咐,並在這情況下不可因他們做官的權威感到恐懼—因當我們將這權威視為伏在神至高的權柄底下,這並不是違背祂。

    當這個政權已經違背上主的教導,又可能違背了以「公義」為原則的法律時,加爾文提醒我們不是繼續愚昧的「順服」,當然更不是「群起反對政府」,而是一種較為消極的「輕視這吩咐」動作,這也是在論及在面對不稱職的政府,這較為艱難的倫理問題時,加爾文基於上主的主權立場所作的額外補充與平衡,在「順服」教導中,給予較為彈性的思考空間。

    伍、 在公民團體中申張公義、參與公共事務

    面對不稱職的政府時,在個人部分,加爾文採取較為消極的「順服」態度,但是否意味著身為一個基督徒公民,一味地「順服」成為完全不可改變的責任嗎?若再從《要義》的論述當中,則可發現並非如此:

    因若有百姓所挑選為了約束君王的專制的官員(就是在古時候五長官團長官(the ephors)被當選了為約束斯巴達王(Spartan)的權柄)或在羅馬百姓的法院負責約束執政官,或雅典法典(demarchs)負責約束雅典人立法院的權威;或在我們的時代政府裡的三種權威開會(三院級議會)時也有同樣的目的),我不但沒有禁止他們照自己的職分反抗君王暴力、放蕩的行為,我反而說他們對這些殘忍的壓迫窮困百姓的君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種懦弱的行為不過是邪惡的背叛,因他們不忠心的出賣百姓的自由,而且他們知道保護這自由是神所交付他們的職分。

    加爾文不主張以「個人方式」來對抗不稱職的政府,因為這是消極且極具傷害性的。但我們對此政府仍有期待改變的渴望時,則應在制度面進行改革的可能,因此「團體方式」 便成為一種可行的方向,譬如「議會」的制度及責任,便不能視這不稱職的政府的作為而不見,反而要照上主、法律、人民給予你的職分及權利來維護社會的公義,人民的自由。故在此其中,當時人民進入團體,加入議會或成為官吏,參與公共事務,依照上主所囑咐的教導,在公共事務提供方向,尋求人福祉並監督政府,提出糾正,正如蔡英文於《政治實踐與公共空間》所說:

    鄂蘭基於她對現代民族國家之擴張性與侵犯性的認識,以及極權政治的體認,提出所為政治乃是創立自由、平等的公共事務,一方面透過言行表達公民的自我認同,一方面,經由共同合作、相互連繫,而形成「公民之共同性」(a civic community),凝聚「公民之權力」,政治之能動性體現在這種公民政治上,也唯有如此,人方有可能抗拒國家政府的獨斷與官僚作風。鄂蘭把政治的期望放在「公民的聯繫結社」、公民的政治參與、美德(勇氣、明智審慎的政治判斷、自我節制、寬容與守承諾……等等),與公民的政治權力。

    因此,正如政治學家鄂蘭所強調的「公民的政治權力」概念,透過連結與強化,凝聚成一股力量,使我們能進入體制,並且改變體制。然而,今日基督徒公民的「責任」,則可以透過具體的擔任民意代表、政府官員等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將信仰帶入公共領域,使信仰價值落實在公共政策之中,發揮其影響力。

    陸、小結

    臺灣「太陽花運動」雖然落幕,但引起的民主思潮方興未艾,尤其看見臺灣年輕世代關注其中,總能看到臺灣未來尚有一股希望在盼。筆者身為基督徒,也關注運動的發展,並在社群中討論相關社會議題,然而卻也看到亦身為公民的其他基督徒肢體卻對此社會話題反感,不願討論,並回應名句「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我們當然尊重每個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及態度,但主內肢體的反應,不也讓我再思「身為基督徒,難道只願關注信仰、天國的事,卻忽略你的鄰舍(國家社會),腳踏的土地嗎?」這是臺灣基督徒的現象,拉高於整個教會界來看,除了長老教會外,筆者很難在相關社會議題上看到其他宗派的基督徒,姑且不論是否走上街頭,甚至明文發聲建言等,皆一概惜字如金。從上述加爾文對於政教關係的看法,以及筆者試圖爬梳其中有關「公民責任」的教導後,筆者一來終於體會到,一直背負政治教會謔稱的長老教會,原來對於政府的關注,是來自於對政府的存在乃是上主所設立的肯定,絕非不是對於政治權力的熱衷;二來,筆者也在「公民責任」的探問下了解到,雖然當時加爾文對於何謂「公民」?,絕無如今的清晰,但在《要義》中卻也勾勒出一些輪廓,使身為如今民主國家的基督徒公民得以知道,政府的設立是上帝主權的彰顯,法律的公義原則是政府施行治理的依循,政府有任何的缺失、不足,以「個人」而言應該「順服」,但以「團體」而言,則應積極進入公民政治領域,行使公民的權力來改變當中的不公不義,絕非消極排斥,談政治而色變,更誇張者以為世俗乃魔鬼管轄,藐視政府、社會,進而置身事外,專務尋求上帝國度而已,如此基督徒群體,怎能不教人唏噓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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