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言與思專欄2024.08.14
王敏俐
美國德州巨型教會天門教會(Gateway Church)創立於2000年,擁有10幾個分堂,每週出席主日人數約有10萬人。其創會與主任牧師羅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被指控在1982年起,猥褻一名12歲女童數年,直到2024年6月18日,才因此宣佈辭去教會職務。
事實上,歷年來教會的性侵案件層出不窮。2015年的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講述《波士頓環球報》的記者們,於2001年揭發天主教會在波士頓性侵兒童的醜聞,並贏得了2003年普立茲公眾服務獎的真實故事。
在《驚爆焦點》中,有一句非常值得省思的對白:“如果養一個孩子要全村的力量,那麼摧毀一個孩子也是因為全村的共謀。”(If 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 it takes a village to abuse them.)由此來看,在一個社群裡,性騷擾與性侵等議題中,很有可能並不只有受害者與施害者兩方;整個社群如何面對與處理,也成了止住傷害,纏裹傷口的重要關鍵。
不論是天門教會的性侵事件,或是揭發的神父性侵事件,我們都不難發現,在與當事人密切互動的人群中,有不少人知道其性騷擾、性侵的行為,卻為了表面的和諧、為了維護各自的利益,或因為在信仰上的盲從,形塑出一種共同的沈默。
教會內部層出不窮的性侵包庇事件,是否也凸顯出教會的結構性問題?集體的沈默,是否也可以說是一種集體性暴力?
權柄濫用與結構性暴力
“結構性暴力”是挪威社會學家,和平學主要創始者約翰‧加爾通(Johan Vincent Galtung ,1930-2024。編註)在論文《暴力,和平與和平研究》中提出的。
他把政治排除、貧富差異、種族文化偏見與社會不公義等結構性問題,定義為暴力的一種類型。從社會學的結構功能主義出發,加爾通將暴力作為和平的對立面進行論述。並在論述中,擴大並延伸了暴力定義的內涵,提出暴力可分為“直接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註1)
“直接暴力”如同字面上的意義,指直接造成肉體或心理傷害的作為。“文化暴力”是加爾通從結構暴力中抽離出的一個概念,藉著依靠對文化、教育、以及媒體上的控制,當權者得以主導意義的詮釋權,並為是非對錯重新立下規範。
王春安博士在他的著作《小心教牧權柄》中,也提到了在教會文化中類似的概念。他在書中重新釐清“屬靈誤用”一詞:一個“屬靈人物”在功能失調的屬靈系統內,為了個人的利益,誤用了他屬靈的權能。
“屬靈誤用”有兩個元素:誤用權力的領導者,以及功能失調的系統。在一個失調的系統之中,誤用權力的領導者企圖通過宗教的操作,去利用那些原是要被他們建造及服務的人,來達到個人想實現的目的。(註2)
誤用權力的教牧領袖,往往是與一個功能失調的教會或信仰群體,比集之間交互影響而產生的惡性循環。
王春安在他的論述中也提到,一個功能失調的信仰體系,甚至會花費相當龐大的精力,試圖去忽視成癮領袖的異常功能狀況,以致教會中的一些角色,成了這個誤用權力領袖的幫兇:當一些權力誤用的領袖,開始成為轄制和犧牲會友的施害者時,通常會有一些主動幫助施害者維持權力及職位的共犯——這些促成者允許迫害的發生。(註3)
校園團契中的MeToo
2016年至2017年間,發生在臺灣的校園團契榮譽領袖性騷擾事件,曾經在臺灣的基督教界引起一陣嘩然。2023年一位受害者在《獨立評論》分享自己痛苦走過的心路歷程:
“當年我與其他受害者共同發起行動、要求校園團契公開說明,以避免有下一個受害者。然而,校園團契與饒牧師聲稱饒太太身體不好,拖延並拒絕公開;受害女生卻必須嚥下自己的傷痛。”
“精神領袖犯下這麼大的罪行,也造成校園團契內部不同的壓力與聲音。2017年12月,當時的董事長得知此事,開始介入處理,方式為:要求受害者以大局為重,顧慮饒家情況,避免影響大樓奉獻……
“另一主責撰寫牧函的C姓董事,與我碰面時曾表達:‘要依據聖經要有兩、三個見證的原則來處理此事’,來回復為何在第一個受害者申訴過後這麼久,現在因為收到更多受害者提供證據,才有進一步的處理。”(註4)
教會與信仰群體,該如何面對這一個隱藏於群體結構裡的困境?除了交給司法機制來處理整個流程之外,教會作為一個信仰群體,該如何陪伴受害者走出傷痛,陪伴施虐者真實的悔改,面對生命的困境,並經歷上帝的醫治?
創傷後的修復式對話
心理創傷研究先驅、哈佛大學精神醫學榮譽教授茱蒂絲‧赫曼(Judith Herman)在《創傷與復原》(Trauma and Recovery)中提出,在經歷身心靈的創傷之後,受害者需要經過3個階段的創傷治療過程:重新恢復安全感、慢慢重建與人的信任關係;一個完整回顧與哀悼所經歷的痛苦的機會;重新和自己以及所在的社群建立連結。
赫曼認為,一旦大眾承認某人確實受到傷害,社群就必須採取行動,追究造成傷害的責任歸屬,並彌補傷害。社會的肯定與彌補是必要的,如此才能重建倖存者對秩序與正義的信心。(註5)
師承哈伯馬斯,德國法蘭克福學派學者艾克索.霍內特(Axel Honneth)在《為認同與接納奮鬥:社會衝突的道德語法》(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中提出:
“修復式正義認為犯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被破壞,正義需由加害者、被害者、社區大眾一起參與並努力將錯誤更正,因此要求加害者要有所反省,瞭解其對被害人所造成傷害的同理,並能對被害者道歉,為其犯行負責。”(註6)
而受害者在主體、法律、社會三重層次的修復與重整,便是修復式正義的核心目的。
從基督信仰的角度來看,修復式正義即是,在雙方和解的溝通過程中,給予受害者一個機會,可以把自己的真實經歷,在一個安全、受到司法保護與社群接納的處境中,陳述、分享與整理;施害者也可以有一個機會,真實地攤開自己的罪行、認識到自己的罪並悔改。
司法的強制、社會的壓力,可能會使施害者內心產生罪惡感,但是真實的悔改,是經歷到罪的的可怕與代價之後,在上帝恩典中的察覺與醒悟。
罪惡感與罪的醒悟並不相同
以基督信仰來思考的修復性正義,處理的是當事人與上帝、與人、與社群的關係。罪是破壞關係的首因,真實的面對罪與悔改是修復性正義的關鍵。然而罪與罪惡感之間有一個很重要的差別:
“對罪的感知就是感知自己生命的內在深處有深刻的、故意的錯誤,罪就是靈魂最根本的邪惡與疾病,嚴重的罪就是精神的死亡;當一個人認識到自己的罪,就是瞭解自己不僅在道德上、也在精神上也虧缺了上帝的榮耀。”(註8)
靈修學者牟敦認為,相較於靈性上的死亡,一個人在道德上的死亡,較有罪惡感的意味:因為違反法律,我理當在司法範疇中去承受當受的責罰;但靈性上的死亡,卻是感知到自己已經因著內在完全的錯誤而遠離真理——因著自私而遠離愛,在罪的迷失中走向虛無、扭曲且錯誤地堅持,遠離上帝的真理。牟敦繼而論述,相較於面對罪的覺察與醒悟,罪惡感則是被動地因為來自外界與社群所給予的壓力而產生。(註7)
當一個人意識到,他的不當行為會導致外界給予他什麼樣的眼光與對待時,焦慮與不安便油然而生。當施害者想到別人相信自己是錯的時候,便有罪惡感,但是若施害者明白自己對他者造成的傷害與破碎時,在修復性正義的過程中,自己的思維、動機與行為得以被重新梳理,他所經歷的,也許將不只是道德規範所加諸在他身上的罪惡感,而是更真實的體認到罪的本質。
修復式正義
在修復式正義的過程中,信仰群體在修復式的對話中,扮演著關鍵而重要的角色。
作為一個以上帝和聖經為中心的信仰團體,應當鼓勵團體內更多受害者出面指認,讓團體內的信仰處置與團體外的司法流程,並進而不會被掩蓋。同時,信仰團體的負責人(假設非為加害人)應該有正式具體的作為,即早避免疑似加害人與疑似受害人的接觸,保護兩者的隱私,也要能避免新增不知情的受害者。在這個過程中,整個信仰團體應該給予受害者正向的支持,而非冷漠回應;創造彼此接納的環境以互相學習提醒。(註8)
這並不是一個容易實踐的過程,卻是陪伴雙方經歷醫治之路的必要途徑。
然而,修復式正義是一種理想,還是一個實踐上的可能?關於修復正義的實踐,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簡稱 TRC)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個案。
1995 年 1 月 24 日,南非公佈了“促進民族團結與和解法案”(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該法案提議由 11-17 名獨立人士組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1995 年 11 月 29 日,南非政府宣佈組成 TRC,並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南非聖公會大主教屠圖(Desmond Mpilo Tutu, 1931-2021)擔任委員會主席。
TRC 的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從衝突、不正義、鎮壓、剝削等環境,轉化到尊重人權的民主憲政體制,必須要坦然而真誠的面對過往的歷史。面對過去權力的濫用與無法掩蓋的惡行,也有許多曾參與暴行的南非白人,選擇承認錯誤、承擔責任,經歷被饒恕的自由。
實踐修復式正義,是一條漫長而辛苦的道路。但是施暴者是否真的能認識到自己的罪而悔改,受害者是否能夠在心靈深處經歷真正的釋放與饒恕,則是上帝的恩典,聖靈的工作。
教會成為陪伴者
面對隱藏在臺面之下的教會性侵,基督徒應該更敏銳於如何去做適恰而公正的回應:一旦大眾承認某人確實受到傷害,社群就必須採取行動,追究造成傷害的責任歸屬,並彌補傷害。
社會的肯定與彌補是必要的,如此才能重建倖存者對秩序與正義的信心。而教會與信仰群體,則可以在其中扮演陪伴與支援的角色,從基督信仰的角度踐行修復式正義。
牧者與同工需要學習藉著修復式的對話,來解構既定的社群文化暴力,也重整或重建受害者的自信(Self-confidence)、自我主體性的尊重(self-respect)以及自我價值(self-esteem)。在這個跌跌撞撞,充滿爭議,實踐起來幾乎不可能的過程中,陪伴經歷上帝的醫治。
也盼望施害者也得到一個機會,在修復式對話的過程中,自己的思維、動機與行為,得以被重新梳理。他所經歷的,也許將不只是道德規範所加諸在他身上的罪惡感,而是更真實的體認到罪的本質,並來到上帝面前經歷悔改與更新。
註:
1. 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6, Issue 3, (1969), 167-191.
2. 王春安,《小心教牧陷阱》,(台灣新北:聖經資源中心,2013),119。
3. 王春安,128。
4. 臺大校園福音團契畢業生,《不只#MeToo,更要司法正義:身為宗教權勢猥褻倖存者,我們如何走過困境、達到刑事勝訴?》,《獨立評論》,2023-06-27。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3779
5. 茱蒂絲‧赫曼(Herman, Judith),《創傷與復原:性侵、家暴和政治暴力倖存者的絕望及重生》(Trauma and Recovery: The Aftermath of Violence―From Domestic Abuse to Political Terror),施宏達、陳文琪、向淑容譯(新北市:左岸文化,2023),223-299。
6. Axel Honneth,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5), 195.
7. 多瑪斯‧牟敦(Merton, Thomas),《隱修士牟敦悟禪:心靈的甦醒》(The Inner Experience: Notes on Contemplation),劉宏信譯(臺北:啟示, 2004), 215-216。
8. 王道維,《上主豈會遺忘?宗教團體中Metoo的困境》,《風傳媒》,2023-07-09。https://www.storm.mg/article/4825523?mode=whole.
作者曾留學德國。現為臺北衛理神學院神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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