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于《举目》官网言与思专栏2024.08.14
王敏俐
美国德州巨型教会天门教会(Gateway Church)创立于2000年,拥有10几个分堂,每周出席主日人数约有10万人。其创会与主任牧师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被指控在1982年起,猥亵一名12岁女童数年,直到2024年6月18日,才因此宣布辞去教会职务。
事实上,历年来教会的性侵案件层出不穷。2015年的电影《惊爆焦点》(Spotlight),讲述《波士顿环球报》的记者们,于2001年揭发天主教会在波士顿性侵儿童的丑闻,并赢得了2003年普立兹公众服务奖的真实故事。
在《惊爆焦点》中,有一句非常值得省思的对白:“如果养一个孩子要全村的力量,那么摧毁一个孩子也是因为全村的共谋。”(If 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 it takes a village to abuse them.)由此来看,在一个社群里,性骚扰与性侵等议题中,很有可能并不只有受害者与施害者两方;整个社群如何面对与处理,也成了止住伤害,缠裹伤口的重要关键。
不论是天门教会的性侵事件,或是揭发的神父性侵事件,我们都不难发现,在与当事人密切互动的人群中,有不少人知道其性骚扰、性侵的行为,却为了表面的和谐、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或因为在信仰上的盲从,形塑出一种共同的沉默。
教会内部层出不穷的性侵包庇事件,是否也凸显出教会的结构性问题?集体的沉默,是否也可以说是一种集体性暴力?
权柄滥用与结构性暴力
“结构性暴力”是挪威社会学家,和平学主要创始者约翰‧加尔通(Johan Vincent Galtung ,1930-2024。编注)在论文《暴力,和平与和平研究》中提出的。
他把政治排除、贫富差异、种族文化偏见与社会不公义等结构性问题,定义为暴力的一种类型。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出发,加尔通将暴力作为和平的对立面进行论述。并在论述中,扩大并延伸了暴力定义的内涵,提出暴力可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注1)
“直接暴力”如同字面上的意义,指直接造成肉体或心理伤害的作为。“文化暴力”是加尔通从结构暴力中抽离出的一个概念,借着依靠对文化、教育、以及媒体上的控制,当权者得以主导意义的诠释权,并为是非对错重新立下规范。
王春安博士在他的著作《小心教牧权柄》中,也提到了在教会文化中类似的概念。他在书中重新厘清“属灵误用”一词:一个“属灵人物”在功能失调的属灵系统内,为了个人的利益,误用了他属灵的权能。
“属灵误用”有两个元素:误用权力的领导者,以及功能失调的系统。在一个失调的系统之中,误用权力的领导者企图通过宗教的操作,去利用那些原是要被他们建造及服务的人,来达到个人想实现的目的。(注2)
误用权力的教牧领袖,往往是与一个功能失调的教会或信仰群体,比集之间交互影响而产生的恶性循环。
王春安在他的论述中也提到,一个功能失调的信仰体系,甚至会花费相当庞大的精力,试图去忽视成瘾领袖的异常功能状况,以致教会中的一些角色,成了这个误用权力领袖的帮凶:当一些权力误用的领袖,开始成为辖制和牺牲会友的施害者时,通常会有一些主动帮助施害者维持权力及职位的共犯——这些促成者允许迫害的发生。(注3)
校园团契中的MeToo
2016年至2017年间,发生在台湾的校园团契荣誉领袖性骚扰事件,曾经在台湾的基督教界引起一阵哗然。2023年一位受害者在《独立评论》分享自己痛苦走过的心路历程:
“当年我与其他受害者共同发起行动、要求校园团契公开说明,以避免有下一个受害者。然而,校园团契与饶牧师声称饶太太身体不好,拖延并拒绝公开;受害女生却必须咽下自己的伤痛。”
“精神领袖犯下这么大的罪行,也造成校园团契内部不同的压力与声音。2017年12月,当时的董事长得知此事,开始介入处理,方式为:要求受害者以大局为重,顾虑饶家情况,避免影响大楼奉献……
“另一主责撰写牧函的C姓董事,与我碰面时曾表达:‘要依据圣经要有两、三个见证的原则来处理此事’,来回复为何在第一个受害者申诉过后这么久,现在因为收到更多受害者提供证据,才有进一步的处理。”(注4)
教会与信仰群体,该如何面对这一个隐藏于群体结构里的困境?除了交给司法机制来处理整个流程之外,教会作为一个信仰群体,该如何陪伴受害者走出伤痛,陪伴施虐者真实的悔改,面对生命的困境,并经历上帝的医治?
创伤后的修复式对话
心理创伤研究先驱、哈佛大学精神医学荣誉教授茱蒂丝‧赫曼(Judith Herman)在《创伤与复原》(Trauma and Recovery)中提出,在经历身心灵的创伤之后,受害者需要经过3个阶段的创伤治疗过程:重新恢复安全感、慢慢重建与人的信任关系;一个完整回顾与哀悼所经历的痛苦的机会;重新和自己以及所在的社群建立连结。
赫曼认为,一旦大众承认某人确实受到伤害,社群就必须采取行动,追究造成伤害的责任归属,并弥补伤害。社会的肯定与弥补是必要的,如此才能重建幸存者对秩序与正义的信心。(注5)
师承哈伯马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学者艾克索.霍内特(Axel Honneth)在《为认同与接纳奋斗:社会冲突的道德语法》(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中提出:
“修复式正义认为犯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破坏,正义需由加害者、被害者、社区大众一起参与并努力将错误更正,因此要求加害者要有所反省,了解其对被害人所造成伤害的同理,并能对被害者道歉,为其犯行负责。”(注6)
而受害者在主体、法律、社会三重层次的修复与重整,便是修复式正义的核心目的。
从基督信仰的角度来看,修复式正义即是,在双方和解的沟通过程中,给予受害者一个机会,可以把自己的真实经历,在一个安全、受到司法保护与社群接纳的处境中,陈述、分享与整理;施害者也可以有一个机会,真实地摊开自己的罪行、认识到自己的罪并悔改。
司法的强制、社会的压力,可能会使施害者内心产生罪恶感,但是真实的悔改,是经历到罪的的可怕与代价之后,在上帝恩典中的察觉与醒悟。
罪恶感与罪的醒悟并不相同
以基督信仰来思考的修复性正义,处理的是当事人与上帝、与人、与社群的关系。罪是破坏关系的首因,真实的面对罪与悔改是修复性正义的关键。然而罪与罪恶感之间有一个很重要的差别:
“对罪的感知就是感知自己生命的内在深处有深刻的、故意的错误,罪就是灵魂最根本的邪恶与疾病,严重的罪就是精神的死亡;当一个人认识到自己的罪,就是了解自己不仅在道德上、也在精神上也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注8)
灵修学者牟敦认为,相较于灵性上的死亡,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死亡,较有罪恶感的意味:因为违反法律,我理当在司法范畴中去承受当受的责罚;但灵性上的死亡,却是感知到自己已经因着内在完全的错误而远离真理——因着自私而远离爱,在罪的迷失中走向虚无、扭曲且错误地坚持,远离上帝的真理。牟敦继而论述,相较于面对罪的觉察与醒悟,罪恶感则是被动地因为来自外界与社群所给予的压力而产生。(注7)
当一个人意识到,他的不当行为会导致外界给予他什么样的眼光与对待时,焦虑与不安便油然而生。当施害者想到别人相信自己是错的时候,便有罪恶感,但是若施害者明白自己对他者造成的伤害与破碎时,在修复性正义的过程中,自己的思维、动机与行为得以被重新梳理,他所经历的,也许将不只是道德规范所加诸在他身上的罪恶感,而是更真实的体认到罪的本质。
修复式正义
在修复式正义的过程中,信仰群体在修复式的对话中,扮演着关键而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以上帝和圣经为中心的信仰团体,应当鼓励团体内更多受害者出面指认,让团体内的信仰处置与团体外的司法流程,并进而不会被掩盖。同时,信仰团体的负责人(假设非为加害人)应该有正式具体的作为,即早避免疑似加害人与疑似受害人的接触,保护两者的隐私,也要能避免新增不知情的受害者。在这个过程中,整个信仰团体应该给予受害者正向的支持,而非冷漠回应;创造彼此接纳的环境以互相学习提醒。(注8)
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实践的过程,却是陪伴双方经历医治之路的必要途径。
然而,修复式正义是一种理想,还是一个实践上的可能?关于修复正义的实践,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简称 TRC)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个案。
1995 年 1 月 24 日,南非公布了“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案”(Promotion of National Unity and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案提议由 11-17 名独立人士组成“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1995 年 11 月 29 日,南非政府宣布组成 TRC,并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南非圣公会大主教屠图(Desmond Mpilo Tutu, 1931-2021)担任委员会主席。
TRC 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从冲突、不正义、镇压、剥削等环境,转化到尊重人权的民主宪政体制,必须要坦然而真诚的面对过往的历史。面对过去权力的滥用与无法掩盖的恶行,也有许多曾参与暴行的南非白人,选择承认错误、承担责任,经历被饶恕的自由。
实践修复式正义,是一条漫长而辛苦的道路。但是施暴者是否真的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而悔改,受害者是否能够在心灵深处经历真正的释放与饶恕,则是上帝的恩典,圣灵的工作。
教会成为陪伴者
面对隐藏在台面之下的教会性侵,基督徒应该更敏锐于如何去做适恰而公正的回应:一旦大众承认某人确实受到伤害,社群就必须采取行动,追究造成伤害的责任归属,并弥补伤害。
社会的肯定与弥补是必要的,如此才能重建幸存者对秩序与正义的信心。而教会与信仰群体,则可以在其中扮演陪伴与支援的角色,从基督信仰的角度践行修复式正义。
牧者与同工需要学习借着修复式的对话,来解构既定的社群文化暴力,也重整或重建受害者的自信(Self-confidence)、自我主体性的尊重(self-respect)以及自我价值(self-esteem)。在这个跌跌撞撞,充满争议,实践起来几乎不可能的过程中,陪伴经历上帝的医治。
也盼望施害者也得到一个机会,在修复式对话的过程中,自己的思维、动机与行为,得以被重新梳理。他所经历的,也许将不只是道德规范所加诸在他身上的罪恶感,而是更真实的体认到罪的本质,并来到上帝面前经历悔改与更新。
注:
1. Johan Galtung, “Violence, Peace, and Peace Research,”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 6, Issue 3, (1969), 167-191.
2. 王春安,《小心教牧陷阱》,(台湾新北:圣经资源中心,2013),119。
3. 王春安,128。
4. 台大校园福音团契毕业生,《不只#MeToo,更要司法正义:身为宗教权势猥亵幸存者,我们如何走过困境、达到刑事胜诉?》,《独立评论》,2023-06-27。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3779
5. 茱蒂丝‧赫曼(Herman, Judith),《创伤与复原:性侵、家暴和政治暴力幸存者的绝望及重生》(Trauma and Recovery: The Aftermath of Violence―From Domestic Abuse to Political Terror),施宏达、陈文琪、向淑容译(新北市:左岸文化,2023),223-299。
6. Axel Honneth,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95), 195.
7. 多玛斯‧牟敦(Merton, Thomas),《隐修士牟敦悟禅:心灵的苏醒》(The Inner Experience: Notes on Contemplation),刘宏信译(台北:启示, 2004), 215-216。
8. 王道维,《上主岂会遗忘?宗教团体中Metoo的困境》,《风传媒》,2023-07-09。https://www.storm.mg/article/4825523?mode=whole.
作者曾留学德国。现为台北卫理神学院神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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