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長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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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很多北美基督教會中的領導模式,基本上是像北美公司企業的領導模式。最常見的模式就是:教會好像公司,會員就像公司的股東。長執會好像董事會,是由會員 選出的。全職的傳道人則像公司的總裁或總經理,是向董事會負責的。董事會有權聘用或辭退總裁,所以總裁也相對地要求董事會必須給予相當的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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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教會的實例的探討中,無論是牧者或長執,能夠在屬靈的榜樣與領導的功能上取得平衡的不多,這實在是華人教會的缺憾。當我們在探討這一課題時,一方面為這些教會禱告,一方面也警愓自己:一個健康的牧會理念,需要運用現代行政管理的原則,且要建基在屬靈生命的成熟榜樣上,兩者缺一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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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會裡,人人都應當事奉,沒有什麼聖品人員和平信徒之分。但有些人很喜歡“在野”作意見領袖,卻不願意接受名份,表面上 好像很清高,其實是在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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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會行政組織上,總的說來有幾種:一種是“主教制”,主教從上而下帶領教會,上面的人做了決定,把決定告訴大家,大家就跟 進,決定權在高層的幾個人手上;另一種是“民主制”,會員大會具有最高的決定權,每樣事情都要經過會員大會去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