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思瀚,譯/袁村蔚
華人教會中有人受傷害的時候,常有基督徒引用《馬太福音》18章,勸受害的一方原諒傷害者。當公眾人物公開做了傷天害理的事情,仍有基督徒引用同樣的經文,試圖私下或內部解決問題……
總之,每當發生人際關係衝突,基督徒會習慣性地在《馬太福音》18:15-17 尋求答案。然而,我們有必要從一個全新的角度——權勢與場所,而非通常解讀的“教會紀律”或“教會內的衝突”,來考察這段經文真正的主題。
主題圍繞著“小子”
首先,我們來查考一下這段經文的背景。通常,聖經中每段敘事的情景,都蘊含了一個主要的問題,以及後面相關的次要問題。
當時的情景是這樣的:門徒問耶穌“天國裡誰是最大的?”(參《太》18:1)對此,耶穌用了一個小孩子的比喻,闡明在天國裡,“謙卑的就是最大的”(參《太》18:4)。
這個小孩子的比喻,也與後面迷途羔羊的比喻類似:小孩子(如同那隻迷羊),雖然無權無勢,卻仍十分珍貴。
接下來,敘事仍舊圍繞著“天國裡誰是最大的?”展開。儘管後面的經文切斷了耶穌對這個問題的論述,然而同樣的敘事情景,在“得罪你的弟兄”(參《太》18:15)上繼續。誰是得罪你的弟兄呢?答案要從上下文裡尋找——就是那個“小子”。
如果我們把迷羊的比喻看作是一篇講道,那麼《馬太福音》18:15-20,就是這篇講道的主幹。而此主幹呈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關於場所的描述。
在《馬太福音》18:17,出現了四福音書中罕見的詞——“教會”,儘管當時真正的教會尚未形成。希臘文中的“教會”,除了宗教意義上的基督教會外,還是什麼意思呢?實際上,指的是“集會”(assembly)。也就是說,解決“得罪弟兄”的事情,最終要在一個具有裁決權威的人所主持的集會(例如猶太會堂)中進行(雖然,這樣的集會是公眾場所,但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公開化”)。
接下來在《馬太福音》18:21,耶穌回答了彼得關於要饒恕弟兄多少次的問題:一旦犯了錯的弟兄(如“小子”)聽從指正,教會就要給予饒恕。然而,這並非廉價的饒恕(現在很多人胡亂解經,將這種饒恕強加在受害者身上)。所有的饒恕,都要求施害者真誠地承認自己犯了錯,得罪了受害者(參《太》6:12)。
《馬太福音》18章承接上文,關注的仍然是“小子”。準確來說,是真誠悔改的“小子”。耶穌在這段敘事結束時強調,誰不饒恕已經悔改的“小子”,上帝就要因他缺乏饒恕的心,進行神聖的審判。
我們可以把這段經文看作是對之前《馬太福音》6:14-15(饒恕的教導)之擴展,但在這裡,主題仍然是圍繞“小子”(犯錯的弟兄)來進行。
幾個原則要牢記
當我們應用這樣一段經文時,有幾個原則必須牢記:
第一,衝突中的加害者,是“小子”。“小子”,是無權無勢的一方。然而上帝的恩典,專門臨到了這樣無權無勢的人。對於有權有勢的人,耶穌在別處的經文中,毫不留情地譴責他們。保羅也是如此。
因此,“加害者無權無勢”是理解這段經文的關鍵。天國的奧妙就在於,卑微的“小子”被視為寶貴——重點是權勢,而非教會紀律。
第二,“得罪弟兄”並非發生在一個完全公開的環境。因為,教會雖是一個公開化的宗教場所,上帝的子民在其中聚會,但教會不是普通的公開場所,而是按其名稱,被賦予特定的目的和功能的場所。
在處理“得罪弟兄”的事情上,“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參《太》18:15),這樣的私密性,並不一定永遠能維持下去。若加害者不聽從,不悔改,事情便會一步步公開。但是這裡的“公開”,指的是在教會內部公開處理,而不是在教會外的普通公共場所,如臉書、博客、商業機構、學校等地方。
例如,有人讀完我的書後,寫了一篇書評,說我的書觀點愚蠢。他有權利這樣做,因為他做的符合在公共場發表言論的規則。我沒有義務去跟這個寫書評的人當面對質。
同理,如果我的書剽竊了別人的作品,也沒有權利要求別人按照《馬太福音》18章的辦法對待我。如果我在公共場所冒犯了別人,我便有責任向他道歉。
所以,在公共場所發表的言論,會被公開地對待。這不同於教會,有一定的私密性,有會員制度。公眾人物必須認識到這一點,並相應地承擔責任。《馬太福音》18章這一段,不能應用到普通的公共領域上,因為那有不一樣的規則。
必須尊重這界限
《馬太福音》18章真正的涵義,並非強迫受害或弱勢的一方去原諒加害者,或向加害者伸出橄欖枝,而是表明看重“小子”的權利,而非有權有勢者的權利。
問題是,誰是“小子”?“小子”的需要如何被滿足呢?很少有人願意解答這問題。
如果有人想引用《馬太福音》18章,應當先對這段經文進行認真的解析,看看到底在討論什麼。解經的結果或許是令人驚訝的。為什麼不呢?天國本身就是令人驚奇的,超出我們想像的。聖經並不需要去迎合基督徒的喜好,它自有界限,我們也必須尊重這種界限。
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現為自由講員與作家,同時兼任香港浸信會神學院新約副教授,主授新約研究和宣講學。個人網站為:http://www.engagescriptur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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