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Samuel/一飛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 2016.03.08
點星在《人是無法棲居在橋上的》(原刊於《舉目》51期http://behold.oc.org/?p=3078 )中提到:
貨幣對價值的僭越,表現為貨幣從“方式”升格成“目的”。
錢財不是萬惡之源,貪財才是萬惡之源。
人是富於情感的活物,若把情感寄託在金錢上,生命的感覺就要隨之頹萎了。
雖然它本身沒有什麼價值,但它作為獲取有價值東西的手段,是有意義的。
由於貨幣可以交換到幾乎任何商品,衡量任意一種物品的價值,貨幣便逐漸滲透到商品經濟以外的社會生活中,成為衡量社會經濟價值乃至個體價值的標準。
那麼,聖經是如何回應金錢觀與消費主義的呢?
1. 舊約如何看獲取和享用財物
舊約表明,財富和各樣物質資源,就其本質而言都是“好的”,因為這一切都是上帝所創造的(參《創》1-2章)。因此,物質財富本身並非邪惡(註1)。
此外,舊約還表明,財富不僅是上帝的賜予,更是上帝對順服祂的人的賜福。從《申命記》28章可以清楚看到,蒙福和受懲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財富的增添或受損來反映的(註2)。
但是,《申命記》亦指出,人不可將獲取物質財富作為人生目標,而應以討上帝喜悅和享受上帝,作為人生的目標(註3)。
《申命記》8:11-14這樣警告(本文中經文均取自《新譯本》):
“你要自己謹慎,免得忘記耶和華你的上帝,不守祂的誡命、典章、律例,就是我今日吩咐你的;恐怕你吃飽了,建造美好的房屋居住,你的牛羊加多,你的金銀增添,你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了,那時,你就心高氣傲,忘記了耶和華你的上帝,就是把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那一位。”
可見,該段經文要提醒以色列人,財富是他們永遠的試探──引誘他們把財富,而非上帝,當作長久的伴侶(註3)。
由於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是屬於上帝的(《詩》24:1),因此,人應該為自己所擁有的一切向上帝感恩。換言之,物質財富當引發人向上帝生發感恩的心,而非離棄上帝。
摩西在《申命記》26:1-11中所描繪的,才是一幅心存感恩而快樂享受上帝所賜財富的圖畫(註5)。
此外,《申命記》讓以色列人明白,他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富負有責任──他們當用自己的財富來幫助人。
《申命記》15:7-8說:
“但是在耶和華你的上帝賜給你的地上,無論哪一座城裡,在你中間如果有一個窮人,又是你的兄弟,你對這窮苦的兄弟不可硬著心腸,也不可袖手不理。你一定要向他伸手,照著他缺乏的借給他,補足他的缺乏。”
這表明,財富本身不是目標,而是一種媒介,人用財富完成上帝關愛窮人的目的(註6)。
舊約《箴言》對財富的運用,也有深入的討論。《箴言》多處指出,如果人有經濟能力的話,應該向需要幫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而且,慷慨施贈必蒙上帝的賜福(參《箴》3:27-28,11:24-26,19:6、17,21:26,22:9,28:27,31:20)。
此外,《箴言》也提醒人不可依賴自己的財富(《箴》11:28)。
在《箴言》中,財富同樣顯出它中性的特質。
雖然,書中鼓勵人要勤勞致富(參《箴》6:6-11,10:4,12:11、27,13:4等),但同時暗示,富有給人在生活操守上帶來挑戰(《箴》21:17;特別是30:7-9亞古珥的“自白”),而如何運用財富才是人生的真智慧(註7)。
《箴言》所關注的不是獲得財物,而是獲得智慧(註8)。有了智慧,人才會以正確的方式獲得財富、享用財富、運用財富。
雖然,聖經教給以色列人如此智慧而精闢的財富觀,但是,以色列人仍陷入貪財的漩渦中。在眾先知時代,追求財物而導致敗壞的情形屢見不鮮,先知們常對此發出嚴厲的責備和警告。
先知以賽亞對錫安的驕侈女子的描述(註9),形象化地揭示出她們盡享財物的人生態度,以及未來的悲慘命運(《賽》3:16-24)。
而在先知阿摩司對富人的指控中,我們看到財富的占有欲,使人在斂財時不擇手段:“你們欺壓窮人,強徵他們的五穀;因此,你們用琢磨過的石頭建造房屋,卻不能住在其中;你們栽種美好的葡萄園,卻不能喝園中的酒。”(《摩》5:11;另參2:6,註10)
從先知書的信息中,我們看到隨著以色列國的富裕繁榮,社會中因著財富而不公、不義的現象,頻繁出現(註11)。這印證了摩西在《申命記》8:11-14中的警告:“恐怕……你所有的一切都增加了,那時,你就心高氣傲,忘記了耶和華你的上帝。”
由此可見,舊約始終提出誤用財物的課題。這種誤用的根源在於人自己,人忘記了:
(1)一切財物皆為上帝所造、上帝所賜,就連人獲得財物、享用財物的能力,也是上帝給予的。
(2)人不能高抬財物到至高的水平,或者將財物作為絕對關注的對象和人生價值所在,否則就等於把受造之物擺在造物主之上。這種將財物偶像化的做法,其實是違反了十誡中的第一條——不可拜耶和華以外的上帝,並導致了生命價值的逆轉。
(3)人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物,有正確使用的責任(註12)。
透過以上的探討,我們發現,舊約對享受世上財物的看法,其實是建立在人、物、上帝之間的正確關係的基礎上。
這種關係,最初反映在伊甸園的生活中:上帝將出產賜予人類享用(《創》2:8-9),而人則需要聽從上帝的吩咐而殷勤工作(《創》2:15);在享用上帝賜予的同時,人必須遵守上帝的命令──不可享用上帝不許可的東西(參《創》2:17)。
從這些當中,我們看到一種創造的秩序:人有權享用上帝所賜予的物質,與此同時,人對上帝和物質世界有一定的責任,當按照上帝的指示來獲取物質供應,也按照上帝的指示來享用物質供應(註13)。
在上帝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盟約中,我們更清楚地看到,上帝所期望、規劃的,是以色列人與祂牢固的關係,以及以色列人穩定地享受祂的物質供應(註14)。
人對物質世界沒有絕對自由、自主的享用權,而是必須在上帝規劃的秩序裡。否則,人對物質財富的誤用,將給自己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從舊約中,上帝對以色列人誤取、誤用財富的審判,我們看到上帝在受造物面前,始終是自由、自主的,這阻止了人妄想最終控制物質世界的企圖(註15)。
這正是舊約指示的核心——人正確享用物質是整個關係系統中的一部分,當這種關係出了問題,人享用物質的活動就會扭曲(註16)。
2. 新約如何看獲取和享用財物
主耶穌在福音書中,對擁有和享用財富有很多負面描述,例如:“然而你們富有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已經得了你們的安慰。”“你們要謹慎,遠離一切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並不在於家道豐富。”“富有的人要進上帝的國,是多麼難哪!”(《路》6:24,12:15,18:24)
耶穌對財富負面的評價,並非針對財富本身,而是從人進上帝國的角度考慮。換言之,當人把生命的安全感建立在財富物質之上,人就不會依靠上帝的看顧;當人把生命的目標對準財物時,就不會盡心盡力地愛上帝(註17)。
耶穌一直警示我們,追求財富與追求上帝國,始終是南轅北轍的。
使徒們對貪戀財富的人,也發出類似的嚴厲警告(參《提前》6:7-10;《雅》5:1-6)。可見,新約對財富給人帶來的負面影響,有諸多提醒(註18)。
此外,新約讓我們看到,基督的跟隨者們(如使徒、撒該和早期耶路撒冷的門徒們),在財富問題上,以實際行動向世人做出了見證,並藉此證明了,為上帝國而捨棄自己的財富,與活出福音的生命,是不可分割的(註19)。
新約如舊約一樣,讓我們明白,上帝將財物賜給屬祂的子民,目的是為了他們在服事上帝、幫助有需要的人時,能夠運用自如。這就是私有財產的屬靈意義所在。
當然,人利用財物來維繫自己和家人的生命,是再自然不過的事了。而且,新約也鼓勵我們,心存感恩地享受上帝的賜予(《提前》4:3-5)。但是,若我們發現身邊有貧乏的人,我們就應該為了上帝的緣故而慷慨施予(註20)。
新舊約始終指示我們,如果人把所擁有的財物看作專屬自己,那麼,原本中性的財物,就要變成邪惡的誘因和表徵了。
3. 結語
總括來說,雖然個人財物和消費品本身沒有受到聖經的嚴厲批評,但是,我們從聖經一貫的表達可以確定,人對財富的觀念,必須受到上帝國度的價值觀的限制。
聖經更以神國的價值體系,質疑和顛覆世俗的世界觀和價值觀——世俗的價值觀,在三方面直接與神國價值觀相抵觸:(1)信任上帝的供應;(2)維護並豐富上帝的美好創造;(3)拒絕一切偶像崇拜。
作為領受基督豐盛恩典的人,基督徒應該藉著正確處理上帝交托於我們的財物,向世人展示福音的真理和生命(註34)。
但願上述對聖經金錢觀——財物的獲取和享用的探討,能使我們對愛的優先次序進行反省、得到警示。我們基督徒唯有在生命深處不斷湧流對上帝的愛和渴慕,才能確保自己的屬靈生命不被席捲全球的消費浪潮所掠擄。
註:
1. 華德.凱瑟著,《舊約倫理學探討》,譚健明譯(臺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1987),p. 274。
2.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香港:明風出版,2004,二版),p. 265-67。
3. 同註14,p. 274。另參《西敏斯特大教理問答》之“問1”:“人最重要和最高的目標是榮耀上帝,永遠完全以上帝為樂。”
4. 凱瑟,p. 274-75。
5. 凱瑟,p. 275。
6. 凱瑟,p. 274-75。
7. 梁薇,《箴言》,天道聖經注釋(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2005),p, 112。
8. 羅秉祥,p. 269。
9. 莫德著,《丁道爾舊約聖經注釋——以賽亞書》,劉良淑譯(臺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1),p. 71。
作者指出,這些顯赫的錫安女子,與聖經《以賽亞書》3:2-15中的耶路撒冷和猶大的領袖相配,她們的高傲和任性展示了3:14-15節的罪行。但在25節,以賽亞則從這些錫安女子轉而談錫安本身,換言之,這些婦女乃是該城的化身。
10. 凱瑟,p. 275-76。
11. 羅秉祥,p. 267-68。
12. 凱瑟,p. 274。
13. 巴塞洛繆、莫理茨主編,《基督徒看消費主義》,陳永財譯(香港:基道出版社,2005),p. 37-38。
14. 莫理茨,p. 51。
15. 莫理茨,p.40。
16. 莫理茨, p. 47-48。
17. 羅秉祥,p. 269-71。
18. 羅秉祥,p. 272-73。
19. 莫理茨,p. 69。
20. 保羅.阿爾托依茲著,《馬丁路德的倫理觀》,顧美芬譯(臺北: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2007),p. 176-177,及腳註。
馬丁.路德認為,一個人所擁有的多餘財物,如果不用於幫助有需要的人,那麼,它就是“不義的瑪門”:
“瑪門也可以用在邪惡的目的上,耶穌稱它為不義的錢財。在上帝的眼中,一個人多餘的財産若不用來幫助鄰舍,就是不法的、偷來的財物。因為在上帝的面前,人應該給予、借予,並容許東西都被拿走。”
雖然,路德的觀念對我們今天的人來說,可能太過激、太烏托邦,但是,對於耶穌和使徒時代的門徒來說,卻是真實而可行的。
21. 莫理茨,p. 75-77。
兩位作者均為中國家庭教會傳道人。
作者保留版權。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