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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MeToo或司法正義(便利貼)2023.08.21

本文原刊於《舉目》官網言與思專欄2023.08.21

便利貼

 

#MeToo與教會

2017年10月,美國女演員Alyssa Milano在推特上發文,引用更早有人提出的“Me Too”用詞,鼓勵受傷害的女性勇敢地使用此標籤,並公開自己過往受性騷擾的經歷,以此喚起普羅大眾對女性長年受性騷擾甚至性侵的重視。此後,在歐美甚至全球都興起了一股“# MeToo運動”浪潮。

教會作為機構,當中也會發生這類事件,教會並不隔絕於這股浪潮之外,雖然被害人不總是使用“#MeToo”標籤。近幾年一些著名牧者如柳樹溪社區教會前主任牧師比爾・海波斯(Bill Hybels)、護教學者拉維・撒迦利亞(Ravi Zacharias)紛紛爆出性醜聞事件。

此類事件不僅只發生在魅力型領袖身上。2022年,一份由獨立調查公司所發佈的報告指出,過去約20年中,美南浸信會中發生了數百起性醜聞。遺憾的是,教會往往只扮演息事寧人的角色,變相地助長了此風的蔓延。於是,有些人以“#ChurchToo”為關鍵字,發起教會版本的#MeToo運動。

2023年上半年,台灣再度興起#MeToo浪潮,從演藝界、高等教育界到政治界,許多勇敢的女性(以及部分男性)發文指控那些騷擾他們的人。其追溯的時間從幾個月到幾十年前不等,追溯事件的嚴重性則從性侵、意圖性侵、(言語或肢體)性騷擾到感情操弄等等。

 

#MeToo外的法治之音

在這股浪潮中,一位幾年前在台灣校園福音團契饒孝楫牧師的性猥褻案中的受害人,最近撰文《不只#MeToo,更要司法正義:身為宗教權勢猥褻倖存者,我們如何走過困境、達到刑事勝訴?》(註1)來說明當時事情的始末、機構為受害人帶來的困境,以及她們是如何突破這些困境,達到司法正義。

從文章的標題可知,作者鼓勵受害人不只是在自己的社群平臺發聲曝光事實經歷,更要勇於提告、尋求司法正義。

這篇文章在一些社群平臺上廣為流傳,甚至引來節目主持人參與討論(如,《教會也有Metoo?》)(註2)。

然而,另一方面,不可忽略的是,許多人之所以訴諸#MeToo,是因為事發時間久遠(如過了法律追訴期),或者是手上證據不足,難以構成有效的提告。

因此,#MeToo可謂站在司法正義外、藉媒體這第四權來訴求正義,請廣大網友扮演法官:只要受害人的發文能說服網友相信,正面而言,正義就得伸張;負面而言,加害人身敗名裂、社會性死亡(縱然在司法上證據不足)。

在基督教高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我,不禁思考兩件事:首先,目前教會界與#MeToo的相關討論,要如何能聽見基於基督信仰的神學性聲音?第二,面對許多學生,我個人要如何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下潔身自愛、自保甚至幫助預防這類不幸事件的發生?

 

缺少的神學反思聲音

從當年的討論來看,社會中的#MeToo事件,以及教會界對#MeToo的回應,背後的動力基本偏向一種自由主義的正義觀。因此, “基督信仰” 在其中僅為法治社會效力,了不起多走一步:基督徒願意與弱勢受害者們一同受傷、一起反抗(註3)。

簡單來說,性騷擾是違法的,因此應該被譴責;基督徒是蒙召與弱勢者站在一起的,因此應該為他們發聲。司法正義或與弱勢者同行,是跟隨公義上帝的我們應該追求的。

然而,司法正義或與弱勢者同行在美國,都沒有超出左右派的政治議程。基督教倫理學家侯活士在《異類僑居者》中提醒美國基督教,若教會的倫理觀沒有殊異性,它充其量只是為共和黨(保守右派,相對重視法治)或民主黨(積極左派,相對重視弱勢聲音)的政黨議程效力而已。

美國如此,其他地區亦然。

的確,教會追求司法正義,許多社會人士也追求;教會追求與弱者同在,婦女人權團體也有同樣訴求。教會當然可以(也應該)與它們攜手共創共善,但試問在其中,“基督徒”與一位“正直的非基督徒”有什麼不同?

目前關於教會中性倫理的討論,若加入以神學性的角度理解事件,從而對事件以信仰的高度呈現迴異於大眾的分析跟解決之道,將可豐富我們的理解,在此舉個常見的例子:關於饒恕。

 

重新認識饒恕

在對機構包庇加害人的譴責浪潮中,教會中一向“你應該要饒恕!”的論調,被視為讓加害人逍遙法外,並讓更多受害人相繼捲入的罪魁禍首。何況,大量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一味縱容加害人的“饒恕”,只會對(留在與加害人既有關係中的)受害人,造成更多的傷害;而受害人對 “我為什麼無法饒恕?”的自責,只會對受害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於是,有心理學家以“饒恕的黑暗面”來稱呼此現象。(註4)

在這類討論中,無論是“加害方”或是“受害方”(以及背後的支持者們),都將“饒恕”視為一種與“正義”有別(甚至往往對立)的心理活動:“我放過你了”。

如此,產生兩種現象:

1. 有條件的饒恕——“唯有加害人先悔改,我才饒恕他”。這是用加害人的責任抵銷受害人的責任,又將受害者的德性視為加害者行動的結果,從而消滅了受害人的能動性

2. 刻意不談饒恕——“我們不應該談饒恕,那只會造成反效果,減低對罪惡的追討”。這是把饒恕當成一種追求補償的阻力

以上兩者都是將“饒恕”這個基督信仰中最關鍵、與世有別的元素,矮化為一種鄉願。我們都是經歷了上帝的饒恕才成為基督徒,饒恕可謂我們信仰身份的核心。然而遺憾的是,一但談到某些議題,我們便自動屏蔽了這個核心。

然而,若從基督信仰“救恩論”的角度理解,饒恕是為“和好”效力的一個“過程”:上帝在基督裡要叫眾人與自己和好,因此對得罪祂的罪人發出公義的審判,並提供十字架的救恩。為此,祂自己承受罪惡所帶來的損失,寧可犧牲愛子也不毀滅世人。

由此看來,十字架既是公義的譴責,也是慈愛的橄欖枝。

如此,“復合”是一切行事的動機,“譴責”與“不再追討”則是致力要達成的行動;而最後,“和好”是最終的目的。這是饒恕追求的整體。(註5)

保羅的那句:“要仁慈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上帝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弗》4:32)就是帶著十足的公義與慈愛向度。

因此,若我們要批判過往對饒恕的誤用,將不再只是“這種犧牲正義的饒恕,讓受害人二度傷害”,而是“這種誤解內涵的饒恕,無助於人際間的和好,無助於使眾人看見基督的愛有多奇妙”。

我們可否想像,有一天受害人為了與加害人和好,而主動踏上譴責對方、內化吸收傷害、最終達成關係復合的理想?

這似乎泯滅人性,但正是上帝對我們所做的,也正是基督信仰與世有別之處:不但超越報復,更是超越(卻不犧牲)司法正義的理想,讓我們能向世界講一個世界不敢想像的福音。

而為了傳講這違反人天性的福音,我們需要大量的努力,以群體之姿,花光陰慢熬,同弱者喘息,在教會牧養關懷與教會懲戒並行的堅持中,靠主前進。

 

以界線為互動原則

從一位機構工作人員的角度,我思考第2個問題:我可以怎樣預防這類不幸的事件發生?我們如何從根本上就扼殺性侵或猥褻的發生?

再者,若有一天,有位異性跳出來指控我十多年前猥褻對方,儘管缺乏證據,但仍一口咬定,甚至找來兩三人捕風捉影地作證。我即使自知清白,卻要如何為自己辯護,不至於因死無對證的#MeToo指控,而人設崩壞、社死、或葬送前途?

因此,我思考,怎樣形塑一個基於基督信仰的人際互動文化,能將目前司法救濟或媒體爆光的“正義補償”戰線,拉到“事前預防”。

前牧師約書亞·哈裡斯(Joshua Eugene Harris)在他還是基督徒時曾寫下《不再約會》(I Kissed Dating Goodbye)。

該書出版後就曾受非議。例如,它重視性貞潔到一個程度,似乎在說若一個人曾發生婚前性行為,那麼,無論他的悔改有多徹底,他的婚禮都不再神聖,他都將無法享受到完美的理想婚姻。而這論調與福音背道而馳。

也有人認為,書中瀰漫的行為主義(他建議了一套從交友到戀愛的原則與界線),似乎已預示了為何他日後出現婚變、離教等一連串與他早年立場矛盾的舉動。

撇開哈裡斯個人不談,書中有一個原則,我認為確實對目前的機構(特別是基督教機構)極有參考價值,那就是“不要跟異性獨處”。無論如何,至少保持3個人在現場。如果開會時第3個人還沒到,先到的兩人就在戶外等待,到齊後再一起進屋。

我與配偶有時會開放學校分配給我們的宿舍,供一些學生聚集使用。我們只給出這個原則,有時學生會好奇地問為什麼,我們沒多解釋,但詳細的答案是:

1. 因為你不知道你可能會做什麼。

2. 因為你不知道對方可能會做什麼。

3. 也許誰什麼都沒做,但擦肩而過時誤會發生。

4. 也許你們之間也沒誤會,但旁人亂傳謠言。

基督信仰對人性的深刻認識,值得變成我們立規範的原則:

1. 若你認識人有多罪惡,你就能理解最好不要跟異性獨處。

2. 若你還不夠認識人有多罪惡,你最好更不要跟異性獨處。

深入討論的話,我會說許多不幸的案件,是被某種“自由的人際交友風格”餵養所滋生的。

我們活在自由交友、自由約會(例如去對方家)的風氣中,它使不幸案件有更多空間發生。我們在聲討加害人、檢討法律救濟途徑、重整機構的組織架構的同時,也不該讓此風氣成為漏網之魚。(註6)

此外,我認為這原則也值得教會參考,舉凡教牧會談的場合選擇、團契聚會的活動安排、人際幫助的組合安排,皆不宜容異性獨處。若此原則成為新的文化,相信對現況會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

 

性純潔運動不必然物化女性

談到這裡,一些讀者們(特別是支持第3波女性主義運動的人)大概會認為我將女性視為了誘惑男性的潛在“妖女”,因此才呼籲男性們保持界線。例如,刊於《今日基督教》上的《尋找無毒的男子氣概》(註7),就批評性純潔運動將男性視為性慾的動物、將女性視為男性性慾的目標,認為此人觀帶出的結果是物化了雙方。

然而,強調男女之間不獨處的界線(在教牧中又稱為“葛理翰原則”,註8),不等同出自妖魔化女性的動機,而更因是對自身罪性的認識、對環境中試探無孔不入的理解、以及對網路世界嫁禍栽贓層出不窮的見多識廣。

總之,保持著對墮落後人性的適切不信任——人性在被救贖後依然面對著再度犯罪的可能性,未嘗不是一種謙卑。

從消極面來看,若有一天有人#MeToo我,我可以說“認識我的人都可為我作證,我向來不會跟異性獨處。你說事情是哪一天所發生的?讓我打開工作日誌,我們來對證。”

從積極面來看,機構中的界線風氣,說不定能在這世代中,藉著預防,使許多事不需走上#MeToo。

 

註:

1.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3779.

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nzuAAaFLs

3. https://tcnn.org.tw/archives/173426.

4. James K. McNulty, ‘The Dark Side of Forgiveness: The Tendency to Forgive Predicts Continued 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Aggression in marriage’ in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37 (6), 2011, 770-783.

5. 不否認聖經有時描述“饒恕”時談的,僅是這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參《路》17:3-4)。因此,我們要全面地考慮整本聖經(或基督教神學)對饒恕的理解,而非片面地用一兩節經文來定調饒恕的意義(這也符合基本的解經原則。編註)。

6.《不再約會》試圖針對美國約會文化對症下藥,就此方面來說,我認為它給出的解方是合適的。

7. https://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23/july-web-only/purity-culture-non-toxic-masculinity-zh-hant.html.

8.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illy_Graham_rule.

作者心繫華人教會需要,期待藉文字書寫對話信仰思考,激盪出建設性的火花。


One response to “不只#MeToo或司法正義(便利貼)2023.08.21”

  1. Leeesther Avatar
    Leeesther

    为什么不是加害人去找受害人和好呢?
    我认同区别于世人的处理方式,但教会的惩戒要非常的到位。然受害人去与加害人和好,让无端卷入意外的受害人去“和好”,你不担心受害人问“和哪门子的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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