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講愛、不講理的地方?
李光陵 本文原刊於《舉目》26期 最近幾次聽到有講員和主內弟兄姊妹說:“家,是講愛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乍聽之下,還蠻有道理的。在這個缺乏愛的世界裡,要找到一個有愛的團体還真是不容易。因為在世俗社會的競爭中,人們你爭我奪,得理不饒人。能以愛和真誠相待的,真是鳳毛麟角。 所幸人世間還有“家”,讓人們能彼此接納、互相幫助。在家裡,我們能夠感受到愛,無私無悔的付出與給予。我們能夠一起歡笑、一起流淚,不需要強顏,不需要掩飾。 也許正是因為家是那麼的可愛、那麼的溫暖,因此聖經也以“家”來形容教會,“……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會……”(《提前》3:15) 家固然是親情和愛的所在,但家中真的只能講“愛”、不能講“理”嗎?教會當然應該讓人感受到主愛的溫暖,得到主無條件的饒恕與赦免,但教會真的不講理,只講愛嗎? 答案是否定的。家和教會,不但要講愛,也要講理! 為什麼呢?因為理與愛無法分割。理是把愛彰顯出來的要件,就如同一顆寶石,必須藉助光的照射,才能顯示出燦爛的光芒。沒有“律法”把罪的事實顯明出來,就無法感受到什麼是饒恕,什麼是真正的愛。 家中的愛與理 從家庭方面而言,作父母的,除了提供物質生活的必需,以及給予愛和溫暖之外,還有義務與責任,指導、督促孩子。為人子女的,聽從父母的訓誨與管教,是得智慧 之道。這在聖經《箴言》裡到處可見:“我兒,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或作“指教”)”(《箴》1:8),“眾子啊,要聽父親的教訓,留 心得知聰明”(《箴》4:1),“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箴》29:15),“因為誡命是燈,法則是光,訓誨的責備是生命 的道”(《箴》6:23),“智慧子聽父親的教訓,褻慢人不聽責備”(《箴》13:1)。 隨著時代的改變,今天的父母是否應該“杖打”孩子,是備受爭議的。許多的家庭暴力,讓人更重視孩童被虐待事件,教育界更是嚴禁學校体罰。父母親如果管教孩童過於嚴苛,被鄰居檢舉了,還可能吃上官司,坐進監牢。 幾年前,在芝加哥就發生了一件事。一位從中國來的學人,送了女兒一個戒指,女兒卻在公園裡把戒指弄丟了。回到家後,被父親責罵,打了一個耳光,斥令她回公園 裡把戒指找回來。女兒在公園裡慌張流淚找尋戒指的時候,被巡邏的警官發現了。上前盤詢,知道是被父親打了,於是到她家,把父親逮捕了,並且以虐待孩童的罪 名加以起訴。因為沒有綠卡,他差點被遣送回國! 這件事在芝加哥地區引起軒然大波,特別是華人社區,更是為作父親的叫屈。經過代聘律師,聯名簽署,最後總算把這件事化險為夷了。 那麼究竟今天作父母的,是否能“杖打”孩子呢?如果不能,那麼我們如何遵守聖經所說的“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 13:24)?“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23:13-24)? 解決之道在於,我們要正確瞭解“杖”的意義。“杖”在原文裡,的確是指棍棒,它象徵的是權柄,比如,摩西手中的杖。但它有更深的意思,就是引導,比如,牧羊人手中的杖,用來保護、支援和安慰羊群,“你的杖,你的竿,都安慰我”(《詩》23:4)。 今天作家長的,不一定要有棍杖才能有權威,我們有的,是神的話(聖經),作為教導兒女的權威依據。 […]